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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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台日签投资协议 享国民待遇
时间Fri Sep 23 09:40:16 2011
台日签投资协议 享国民待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923/4/2z83x.html
台日双方昨天签署投资协议,未来除通讯、博弈、金融服务业等列入保留清单的产业外,
均可享有国民、最惠国、禁止实绩要求、禁止高阶经理人限制等四大待遇。亚东关系协会
表示,台日投资协议优惠条件已超越中日投保协定。
亚东关系协会会长彭荣次与日本交流协会新任会长大桥光夫,昨天代表两国签署投资协议
。经济部次长黄重球说,希望可以促使石化材料、生技与数位内容等日商来台投资,未来
更希望朝FTA方向迈进。这项协议尚须送请立院同意後,才会生效。
该协议明订台日相互给予对方投资事业在设立、并购、扩充、营运、管理、使用与处分投
资事业上的国民待遇,除了列入保留的项目外,不得限制对方投资人可投资的产业、资金
运用、设分公司、董监事与经理人的选任及选让等。
在禁止实绩要求部分,明订双方不得强制要求对方投资人采行出口比例、自制率、购买领
域内货品、外汇兑换、转移特定技术及限制产品使用地区等措施,作为准许投资的条件。
此外,除了纳入保留的产业部门外,不得要求对方在该国投资的企业,必须任命特定国籍
人士担任高阶经理人员或董监事等职务。
双方也保留部分产业列入附录清单,包括目前我国限制或禁止日资投资与经营的能源服务
业、内陆水道与近海航运、电信、广播电视、营造、医疗、娱乐及各项金融服务业等,在
签署协议後仍可维持现行规定,但双方承诺会朝逐步废止方向去努力。
至於博弈服务业、社会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弱势族群与原住民相关之措施、以及此次不
承诺给予日资最惠国待遇的航空、渔业、海运业与金融服务业等,双方未来可以持续采取
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措施,甚至更紧缩。
比照国际间一般例外的规定,协议中也同意双方基於保护人民健康、保障交易安全等情况
可采取相关限制措施,且不适用於双方厂商参与对方政府采购及BOT等投标案。
台日投资协议与1989年生效的中日投保协定相比,无论是优惠或经济交流自由化程度都高
出许多。未来台日是否在此协议基础上进行下一步洽谈服务贸易协议,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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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签了
给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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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42.72.17.46
1F:→ georgebb:昨天也有人签了乐透 :D 09/23 09:49
2F:推 hreng:总算有个经济协议不是和中国大陆签的 09/23 12:03
3F:→ georgebb:以前也签过中南美邦交国的 效益不太明显 科科 09/23 17:58
4F:推 slang:如果日本人是认真的,应该会很有影响 09/2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