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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uangrh (放不了手)》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What The Fuck <WTF>)》之铭言: : : 前文提到法界早就有「容许风险」这概念 : : 也早就体认医疗行为必然伴随风险 : : 请不要再打稻草人 : : 法界没有要求医疗行为0风险 : : 而是「能合理降低的风险,个案医生竟然没尽注意义务而未能降低」 : 这边就遇到一个问题..什麽叫尽注意义务而未降低? : 我以一个医疗上常见的处置, 中央静脉导管放置来说好了.. : 在2004年新英格兰期刊(医界的重量级期刊)上就指出 : 放过50次以上的中央静脉导管的医师和50次以下的医师在并发症的发生率上有明显差异 : 经验越多的医师越不易发生并发症.. : 那麽如果今天有一位年轻的医师第一次放中央静脉导管..结果病人发生张力性气胸死掉了 : 家属告上去..那医师有无尽注意义务呢??(期刊都说了刚开始放本来就容易出错) : 再换个主角, 如果今天是资深的住院医师(放了100次以上)放了中央静脉导管, 结果病患 : 发生张力性气胸死掉了, 那医师有无尽注意责任呢(期刊上都说了资深医师比较不容易出 : 错结果他还出错了..那表示医师没尽到注意责任?) : 再换个方式, 如果医师在放置的过程中已经将病患适当摆位了..结果病患在针放进去後 : 突然动一下导致胸部被磋破洞..那这样医师有无尽到注意责任呢?(医师已经做好准备了 : 结果是病患自己乱动导致并发症发生) : 简单的说.. : 光是一个尽注意责任..就可能依当时医师的能力(不同层级有不同层级的能力), 当时所 : 能取得的资源, 当时的医疗规范, 当时医师身处的环境(譬如说同时两床在急救)都有差异 : 像下面这则新闻就是类似的状况: : http://ppt.cc/o2Zq : 在插管的当中本来就有可能发生假牙断裂掉到肺部的状况, 这从所有医师在实习时就会 : 教导的事情..但真的发生了..那有无医疗疏失呢??至少医界认为无疏失 : 但法界角度就不一样, 第一次北院认为无疏失, 但第二次却认为有 ^^^^^^^^^^^^^^^^^^^^^^^^^^^^^^^^^^^^^^^^^^^^^^^^^^^^^^^^^^ 刚好证明这是认定事实的问题 法官可能误判事实,不能成为修改实体法的正当理由 充其量只能主张改变事实认定的程序 不主张设置专家法官而主张免责是怎样? : : 现在的问题是贡献低赚钱多的医生风险低,贡献高领薪水的医生风险高 : : 是医生群体里自己内部风险分配不均 : : 该检讨的是把医疗事业的风险合理分配到各个科别的医生 : : 在要求免责或全民负担前 : : 请先看看同业是不是过太爽没有共同承担医疗事业的整体风险 : 错.. : 现行医疗体系根本不是统合的整体.. : 而是自费+健保混合的体系 : 有完全自费的医疗体系(像是医美, 健检) : 有纯健保的医疗体系(绝大多数的急重症医院) : 而健保又同时允许部份自费项目.. : 自费项目完全是靠自由市场运作.. : 但健保的支出是健保局每年开会决定.. : 能参加开会的人包括政府/医疗体系/病患等三方.. : 根本不是医疗同业自己能决定的.. : 只有脑袋搞不清楚的人才会傻傻的说上面这种风凉话.. 医疗体系是不是统合的整体与医疗产业应不应成为「风险共同团体」是两回事 你以上的说明要反驳什麽? 主张医生成为风险共同团体没正当性? 健保的费率、给付和医事责任险根本是可以脱勾 追求的目的完全不一样,一个是保障病患,一个是保障医生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9.0.176
1F:→ monyan:医疗产业各部分本来风险就不同,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可能的事 05/16 21:20
不公平就用政策让他公平 不然税率分级是在搞笑?怎不依政府服务使用者收费 这世界上本来就有公共事务是不能以市场经济的角度思考的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2.121.57.64 (05/16 21:51)
2F:→ hahawow:那就全民分摊阿 05/16 21:54
3F:→ hahawow:为何医疗产业要独立被绑进去? 05/16 21:55
4F:→ CrazyMarc:ok啊,反正医生的所得税不好逃税,加税就好了 05/16 21:56
5F:→ CrazyMarc:以後医生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过失了(  ̄ c ̄)y▂ξ 05/16 21:57
6F:推 hahawow:当社会可以推给说那是医疗产业的事, 05/16 21:57
7F:→ hahawow:医疗产业自然可以用同样理由推给那是外科的事 05/16 21:57
8F:→ hahawow:要加税就全民一起加阿 05/16 21:57
9F:→ CrazyMarc:不一样,医疗产业相对於社会其他阶层相对优势,但外科相 05/16 21:58
10F:→ CrazyMarc:对於医美是经济上弱势。优势分配给弱势合理,要弱势分担 05/16 21:59
11F:→ CrazyMarc:优势阶级的风险就不合理 05/16 21:59
12F:推 hahawow:医疗产业现在是弱势吧,健保形成单一买家, 05/16 22:00
13F:→ hahawow:健保掌握之市占率非常之高,导致绝大多数医师成为次等公民 05/16 22:01
14F:推 hahawow:没健保以前,医疗是优势产业,外科更是优势中的优势 05/16 22:05
15F:→ stevegreat08:废了健保你就可以接受民刑化吗?是这个问题吗... 05/17 20:47
16F:推 hahawow:废健保後可接受民事,但仍反对刑事,美国就这样 05/17 22:41
17F:→ hahawow:自由市场和保险机制会决定每个手术的最适价钱而这价钱也 05/17 22:43
18F:→ hahawow:自然会内含风险成本 05/17 22:44
19F:→ hahawow:同时交易的剩余价值也不会全由健保和病方拿去 05/17 22:45
20F:→ stevegreat08:重大过失或故意 恕我无法支持废除民刑化.... 05/20 02:45
21F:推 RIFF: 员额管制不是自由市场 05/22 14:53
22F:→ RIFF: 真的想支持自由市场 要拿出诚心来 05/22 14:54
23F:→ monyan:自由市场是针对已就业的,和养成制度无关 05/22 15:04
24F:推 RIFF: 拿出诚心来 05/22 15:46
25F:→ RIFF: 或者 你可以收回自由市场这四个字 05/22 15:46
26F:→ monyan:我很有诚心阿,是你误解自由市场这四个字 05/22 16:03
27F:→ uka123ily:用经济学分析是合理,但我觉得需要厘清该念,别打混。 05/23 14:21
28F:推 hahawow:基本上4万名医师已经不会有任合垄断性存在了 05/23 18:18
29F:推 hahawow:医疗机构的自由市场和医师人力的自由市场又是两回事 05/23 18:40
30F:推 hahawow:医疗机构不一定是医师开的,像长庚就不是医师开的 05/23 18:45
31F:→ hahawow:但他请的到便宜的医护来做劳动,也抢占相当大之市占率 05/23 18:46
32F:推 hahawow:医师的人力只能当做厂商(医疗机构)的成本,如同其他物质 05/23 18:49
33F:→ hahawow:要不然只要使用到不自由的原物料(如电力或石油),难道就不 05/23 18:50
34F:→ hahawow:算自由市场了吗? 05/23 18:50
35F:推 RIFF: ..... 05/24 19:21
36F:→ RIFF:PS.高风险高获利 刑化 提高风险也提高获利 05/24 19:22
37F:→ RIFF: 这算自由市场吗 05/24 19:23
38F:推 hahawow:杀头生意有人做,赔钱生意没人做,这可以成为自由市场,但是 05/24 22:12
39F:→ hahawow:这样的筛选条件留下的就是亡命之徒 XDD 05/24 22:13
40F:→ stevegreat08:没有说医疗行为不能有风险,而是医疗行为不能有过失 05/25 16:39
41F:→ stevegreat08:造成更大的伤害,问题不是废民刑化,而是如何界定过 05/25 16:39
42F:→ stevegreat08:失,从没说高风险医疗行为就不能发生危险,而是医生 05/25 16:40
43F:→ stevegreat08:本身有没有「应」注意而「无」注意的问题,因此故意 05/25 16:41
44F:→ stevegreat08:行为废啥民刑化?重大过失几近故意凭啥废民事责任? 05/25 16:42
45F:→ stevegreat08:废民刑化就只是在摆脱责任,应该是问有没有可以防止 05/25 16:42
46F:→ stevegreat08:责任监定更客观的方法.... 05/25 16:43
47F:推 hahawow:至少举证责任应该回归於病人一方,重大过失或故意之举证 05/25 17:22
48F:→ hahawow:对病人一方应该不至於显失公平,但对於小过失,病人较不易举 05/25 17:24
49F:→ hahawow:证, 把举证责任回归病人或者可以免除大部分此类小过失责任 05/25 17:25
50F:→ hahawow:当然举证责任的转换并非法律明定应转换,而是最高院判例 05/25 17:26
51F:推 hahawow:民法只写"得"转换 05/25 17:28
52F:→ CrazyMarc:证据偏在,相关病历等都在医生手中 05/25 18:49
53F:→ CrazyMarc:要是没举证责任移转,以後医生都把病例「遗失」就好了 05/25 18:49
54F:推 hahawow:现在受雇医师要遗失病历的可能性很困难了吧,更不用说现在 05/25 22:05
55F:→ hahawow:很多电脑病历,即使删除也有还原工程,遗失病历这种事一旦 05/25 22:06
56F:→ hahawow:发生,法官心证很容易就会偏向相对方了吧 05/25 22:07
57F:推 hahawow:更不用说刑事上也没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怎很少听说刑案有病 05/25 22:09
58F:→ hahawow:历遗失? 05/25 22:09
59F:推 hahawow:当然另一个想法是相对举证责任,而非绝对举证责任,让两方立 05/25 22:13
60F:→ hahawow:於较平等地位,但这只有具医疗专业的法官才能做得到 05/25 22:14
61F:→ hahawow:由於医疗上疾病变异性太大,不可能有适於所有状况标准作业 05/25 22:16
62F:→ hahawow:要举证自己没过失根本是不可能任务,即便真的没过失 05/25 22:17
63F:→ hahawow:这种举证责任转移,可能让仅存的不犯错圣人也会败诉的 05/25 22:19
64F:→ CrazyMarc:原来刑事和民事的诉讼法原理一样?真是长见识了 05/26 09:59
65F:→ CrazyMarc:刑事心证要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民事只要优势证据 05/26 09:59
66F:→ CrazyMarc:刑事的检方有发动强制处分的权力,民事原告没有 05/26 10:00
67F:→ CrazyMarc:刑事里检方的实质举证责任是完全没有移转的可能(国家机 05/26 10:00
68F:→ CrazyMarc:关的程序上已绝对优势),民事则从主张责任到客观举证责 05/26 10:01
69F:→ CrazyMarc:任以及有证据偏在举证责任移转的设计 05/26 10:02
70F:→ CrazyMarc:要比两种诉讼程序好歹对诉讼法有些基本观念 05/26 10:02
71F:→ CrazyMarc:原来硬碟不可能「消失」是吧?电磁记录可以还原啊,但是 05/26 10:03
72F:→ CrazyMarc:载体是安全的吗?还有,病例就算不遗失,病患拿的到? 05/26 10:04
73F:推 hahawow:我哪句话说一样了?就是因为不同,刑事不是更有诱因让病历消 05/26 17:11
74F:→ hahawow:失? 05/26 17:11
75F:→ hahawow:现在的法律,即使没发生诉讼事件,病人也有权利复印整本病历 05/26 17:13
76F:→ hahawow:最後,如果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医师行为当下就会有认知, 05/26 17:16
77F:→ hahawow:而病历的制作者就是医师,会制作出不利病历还让病人拿到的 05/26 17:18
78F:→ hahawow:通常是医师在行为当时未意识到的小过失 05/26 17:19
79F:推 hahawow:而事实上追诉这些医师无意识的小过失,只会让大家退出复杂 05/26 17:23
80F:→ hahawow:而又有时效紧迫性的医疗服务 05/26 17:24
81F:推 hahawow:更不用说还有以刑逼民或刑民并提,以检方权力取得证据,再用 05/26 17:34
82F:→ hahawow:民事的举证责任移转,刑事败诉而另提之民事胜诉 05/26 17:35
83F:→ CrazyMarc:你自己都承认证据偏在「检方权力取得证据」还有什麽理由 05/26 18:08
84F:→ CrazyMarc:要病患举证医生有过失? 05/26 18:08
85F:→ CrazyMarc:证据都由医疗院所保管,还要病患提证明,医生真爽 05/26 18:09
86F:→ CrazyMarc:退出就退出,没心的医师不要也罢 05/26 18:10
87F:推 monyan:原告要告被告有罪,当然是要原告提证据阿 05/26 20:27
88F:→ monyan:退不退出和良心有关吗? 05/26 20:28
89F:→ CrazyMarc: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关有罪无罪啥事? 05/26 20:33
90F:→ CrazyMarc:医疗纠纷的关键文件(病历等)都在医院诊所,是要原告 05/26 20:34
91F:→ CrazyMarc:怎样确保证据?怎样要求医生提出证据?当然是举证责任倒 05/26 20:35
92F:→ CrazyMarc:置後,医生自然有诱因把病历提出来证明自己无过失 05/26 20:36
93F:→ CrazyMarc:有发心要行医救人的话,会怕那举证责任?会怕不要当医生 05/26 20:37
94F:推 monyan:现在病历取得又不困难,病人取得病历後可以举证阿 05/26 20:40
95F:推 monyan:叫医师自行举证是歧视医师的作法,有哪个行业是这样的 05/26 20:42
96F:→ CrazyMarc:消保法没看过吗? 05/26 20:47
97F:→ CrazyMarc:如何保证纠纷发生後能取得「完整」的病历和治疗记录? 05/26 20:49
98F:→ monyan:医疗行为不适用消保法,谢谢 05/26 20:57
99F:→ monyan:再说现在都是电子病历了,哪有不完整的理由 05/26 20:57
100F:→ CrazyMarc:你问那个行业,我回消保法,与医生不是用消保法何干? 05/26 21:17
101F:→ CrazyMarc:电磁纪录不能增删? 05/26 21:17
102F:→ CrazyMarc:你要我举例,我就举给你,民法雇用人连带侵权责任的减免 05/26 21:18
103F:→ CrazyMarc:也是要自己证明已尽相当注意。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适用 05/26 21:20
104F:→ CrazyMarc:用於专业领域有证据偏在的事件,医生要特权? 05/26 21:20
105F:推 hahawow:重点在於医师提供出完整医疗纪录也不可能证明自己无过失 05/27 11:42
106F:→ hahawow:"退出就退出,没心的医师不要也罢" 05/27 11:43
107F:→ hahawow:这是现在进行式,而且是有心的医师也被当成"没心" 05/27 11:44
108F:→ hahawow:因为民事上他无法证明自己有心..... 05/27 11:44
109F:→ CrazyMarc:你告诉我哪一条法律要医师证明自己无过失?无过失责任是 05/27 11:45
110F:→ CrazyMarc:消保法的规定,还是你把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加重当成是无过 05/27 11:46
111F:→ CrazyMarc:失责任? 05/27 11:46
112F:→ hahawow:证据偏在当然是因素之一,但医疗上有太多不确定的东西 05/27 11:46
113F:→ hahawow:病人告你民事说你有过失,举证责认倒置 05/27 11:47
114F:→ hahawow:不就是要你自己证明无过失? 05/27 11:47
115F:→ hahawow:你提出所有记录後仍无法证明自己有过失,就被法官认为有过y 05/27 11:48
116F:→ hahawow:无过失 05/27 11:48
117F:→ hahawow:你提出所有记录後仍无法证明自己无过失,就被法官认为有过 05/27 11:49
118F:推 hahawow:看看这则地院判决: 95,医,5 05/27 12:01
119F:→ hahawow: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95年度医字第5号 05/27 12:01
120F:推 hahawow:"此外被告并未证证明原告损害之发生,系因其他不可归责 05/27 12:03
121F:→ hahawow: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是被告辩称无因果关系云云,并不足采。 05/27 12:03
122F:→ hahawow:典型的无过失责任,被用举证责任转移来包装变有过失责任 05/27 12:05
123F:→ stevegreat08:民事责任要当事人自行举证,最好病患拿的到病历... 05/27 19:53
124F:→ stevegreat08:所以问题不是说了吗...如何界定医疗过失,而非摆脱责 05/27 19:54
125F:→ stevegreat08:任....才是真正促进医病关系的良方 05/27 19:54
126F:→ CrazyMarc:提不出文件证明无过失,法官还得依据其他证据做间接推论 05/27 20:03
127F:→ CrazyMarc:而你举的那一段是在讲因果关系,过失和因果关系是两个要 05/27 20:04
128F:→ CrazyMarc:件,而非同一个要件。还有,法官必须先就损害与医疗行为 05/27 20:05
129F:→ CrazyMarc:的瑕疵间建立因果关系得出心证,而医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 05/27 20:06
130F:→ CrazyMarc:不具相当因果关系。医生的举证失败,不代表原告不用证明 05/27 20:07
131F:→ CrazyMarc:因果关系存在。假若该因果关系事实上就是薄弱,则医生根 05/27 20:08
132F:→ CrazyMarc:本不用以反证推翻 05/27 20:09
133F:推 hahawow:"但因麻醉之目的在於辅助拔牙之实施,并应确保原告於麻醉 05/28 11:22
134F:→ hahawow:後能安全地苏醒,没有不可挽回之合并症发生,而被告之麻 05/28 11:22
135F:→ hahawow:醉行为明显未达成目的,且原告年轻健康,在被告不具可归 05/28 11:22
136F:→ hahawow:责性时,应不致於发生中风之伤害,因此应认为原告之损害 05/28 11:22
137F:→ hahawow:,与被告之义务违反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05/28 11:23
138F:→ hahawow:有因果关系不代表就有过失,无过失责任不就在针对这部分? 05/28 11:24
139F:推 hahawow:若无因果关系连无过失责任都不应成立 05/28 11:27
140F:→ hahawow:该判决实际上就是课予无过失责任..... 05/28 11:28
141F:推 hahawow:http://tinyurl.com/blwrlpd 05/28 11:30
142F:推 hahawow:二审有逆转,尚查无三审资料,即便最後胜诉也承受了讼累之苦 05/28 11:40
143F:→ CrazyMarc:无过失责任是:没过失也要负责 05/28 13:04
144F:→ CrazyMarc:请你搞清楚法律上无过失责任什麽概念,过失是主观要件, 05/28 13:06
145F:→ CrazyMarc:因果关系是客观要件< 05/28 13:06
146F:→ CrazyMarc:法官认定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存在关过失什麽事? 05/28 13:07
147F:→ CrazyMarc:事实上目前的医事纠纷根本连推定过失都称不上 05/28 13:10
148F:→ CrazyMarc:推定过失的话,你根本不会在判决里看到可归责性的论述 05/28 13:11
149F:→ CrazyMarc:(法律都推定了,原告方就被告有无过失不必攻击) 05/28 13:12
150F:推 hahawow:该判决那段就这样论述: 有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无过失=有过失 05/28 22:09
151F:→ hahawow:而无过失责任=因果关系存在,消保法若能证明无过失得减责 05/28 22:10
152F:→ hahawow:问题在於当医方穷尽所有证据无法证明无过失时,二者就相同 05/28 22:11
153F:→ CrazyMarc:是你没看懂 因果关系+有过失=可归责 05/29 09:03
154F:→ CrazyMarc:无过失责任哪有等於因果关系存在?听你乱讲 05/29 09:03
155F:→ CrazyMarc:因果关系是客观要件根本与过失无关 05/29 09:04
156F:→ CrazyMarc:很明显你是法律外行人,观念不清楚不怪你 05/29 09:04
157F:推 hahawow:因果关系不存在也会有无过失责任? 05/29 16:01
158F:→ hahawow:那个判决事实上也没指明何处有过失..... 05/29 16:02
159F:→ hahawow:或许我用的符号让你有误解,不过推文回应真的满困难的..... 05/29 16:03
160F:→ hahawow:回归正题,反正举证责任不能动,民刑责任也不能动,就等着看 05/29 16:04
161F:→ hahawow:自然变化吧.....该说的我都说了.....当法律制度让一个对社 05/29 16:06
162F:→ hahawow:会有利益的工作走向崩溃,制度里面一定有不足之处 05/29 16:07
163F:→ CrazyMarc:因果关系不存在直接要件不该当了,根本不用探讨有无过失 05/29 16:48
164F:→ CrazyMarc:行为和损害无因果关系直接落到不可归责 05/29 16:49
165F:→ stevegreat08:c大要不要加入该法规构成要件去讲,不然一堆人会搞乱 05/29 17:55
166F:→ stevegreat08:主客观要件....把他们当成一起 05/29 17:55
167F:→ CrazyMarc:要详细讲就要开文(份量多),但是本系列已经禁回文... 05/29 18:24
168F:→ stevegreat08:也对... 06/0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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