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diflower (玫瑰色校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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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拜托] 法学绪论的问题
时间Thu Jan 3 01:24:05 2008
※ 引述《amandaou (panda)》之铭言:
: 大家好,我是国关一的欧美鹂
: 我想请问各位谁知道什麽是: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 我看完纯正不作为犯後知道说该做而不做导致违法结果的是不纯正不作为。
: 如: 父母或保母对婴儿有给予饮食的义务而他们不做导致婴儿死亡,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 但又继续看纯正不作为犯又好像跟不纯正不作为犯一样。
: 我本身是侨生所以看这些总是会很 @.@ 所以请问哪位知道他们的不一样?
: 我每次看这些书都好想哭,每句都要念来念去几次才知道他讲什麽。
: 以为懂了後面又好像不是这样......
: 谢谢大家!!!
所谓 纯正不作为犯
是以法条规定直接不作为的形式 故一有不作为即成立该罪 可以参考一下刑149
当聚众受号令三次 仍"不解散" 即成立公然聚众不遵令解散罪
所以纯正不作为犯是由法律诫命行为人 应该要怎麽作 亦即命令你为一定行为
如上述149 即是规范行为人 必须"解散"的行为
相较於一般刑法分则条文 例如 271 杀人罪 法律是命令一般人"不为"杀人行为
纯正不作为犯与一般行为犯的区分在於法律强制 应为 与 不应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
参照刑法15条 重点在於法律上负有义务者 这是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要件
不纯正不作为犯其实是一种补充规范 因为一般人在违犯刑法的时候 大多以
作为的形式违法
举个例子 今天父亲带自己孩子到深湖玩耍
1.父亲於小孩在湖畔玩耍时 一脚把小孩踢入湖中 小孩溺死
2.小孩不小心跌入湖中 父亲见到无动於衷 竟不为救助 最後小孩溺死
3.小孩不小心跌入湖中 旁边路人看到 亦不为救助 最後小孩溺死
例1父亲踢的动作是一个(杀人)行为 我们依据这个行为直接论父亲杀人罪即可
但在例2中 父亲并没有任何行为 只是在旁边无所事事 而最终小孩溺死了
这时候因为父亲没有任何刑法上的行为 是不是就不能加以处罚了?
这是一件令人无法忍受的事情 所以我们透过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方式 来处罚父亲
也就是将父亲的不作为(不为救助) 视同是一个杀人的行为
而这个转换的要件要能成立就是除了主客观构成要件外 还要"法律上负有义务者"
所谓法律上负有义务 即学说所言之保证人地位 保证人地位之成立
以例2来说 依民法1084条 父母亲有教养保护子女之义务
故父亲对於小孩 有法律上负有防止危险之义务(有溺死之危险而应防止之)
今不为救助之不作为 即可由保证人地位之成立 加以转化为 杀人之行为
故父亲成立不纯正 不作为的杀人犯
而在例3中 撇开父亲不谈 虽然亦有小孩死亡的结果 但路人对於小孩死亡的结果
完全不需要负责 因为他并没有法律上课予防止危险的义务 也就是并不产生保证人
地位 除非那个小孩是路人踹下去的 此时又回到行为犯 就路人踹的这个行为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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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245.11
1F:推 bluevillage:无嘴猫的专业文 推一个XDDDD 01/03 22:01
2F:推 amandaou:THANK A LOT!谢谢!!! 01/03 22:55
3F:→ amandaou:我朽比较懂了!谢谢! 01/03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