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reamPursuer (捕梦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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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关於重复修习 与 选修之认定 一问
时间Wed Sep 3 00:16:08 2008
助教你好,
我在爬文後仍对选课之重复修习认定有疑问,
不知道能不能麻烦您解答。
本校学则第16条规定:
「重复修习已修读及格或已核准抵免名称相同之科目,
重复修习之学分不计入应修最低毕业学分数内。」
而根据本校97学年度第1学期 网路加退选实施计画
doc档第五页之解释
「本校「学则」16条所谓之「重复修习」,除各系所另有规定外,不包含
同一学期修习二门相同科目。」 ^^^^^^
我想请问的是,
如果很想要把一门课学好,而且希望从不同角度切入,
是不是在同一学期修两门课名相同的课程,
根据前揭解释,就不算是重复修习,
而能分别计入毕业学分之中呢?
(如:修习政治系开设之2学分必修,同时另修习经济系开设之3学分同名课程计入选修)
选课已如火如荼展开,
恳请助教早日指点明路。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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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reamPursuer 来自: 61.229.145.175 (09/03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