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PttLaw
标题Re: 请问.....
时间Mon Apr 14 10:34:18 2003
※ 引述《hsuwei ( Breakpoint )》之铭言:
: 以目前的状况来说,站方应该提出更明确的解释与标准
: (其实也不一定要站方,因为站方也未必是全知全能的
: Alfred兄,如果您可以给予一个合理的标准的话,请提出来给大家参考吧!)
: 而并不只是放任「不指定客体自由」这种标准
: 现在,外星人、小白、猪狗娼妓这些东西都纷纷出笼了
: (.....以前某些我还看得起的人,现在开始让我失望了.....)
: 而这些都是在目前的标准内所被允许的
: 所以按照此标准实行下去,大概会恶性循环、大而降低PTT的水准
: 我想,这并不是许多站内网友所乐见的
我想,如果厘清到这是认定人身攻击的问题的话,
那麽问题的重心将会转移到另一个层面,也就是到底骂人骂到什麽程度是不被允许的,
这和已经有好几个网友提出过的「水准」问题是一样的,
然而,什麽叫做「水准」?这件事情很难有真正客观的认定,
而且也无法单单以是否使用不雅言词来定义,因为很多轰杀小白的好文,
如果没有了那几个关键词,就会使言论的效果消失。
如果PTT以後都看不到这种文章,那麽是否也意味着这里的「水准」下降了呢?
当然,这是一个取舍,因为我们很难同时想要留下这些好文,
而又看不到网友们互相漫骂吵闹如小孩子一般。
我自己是觉得骂人没什麽了不起的,大不了就骂回去就是了,
没有时间理小白的话,就不要理他,反正网路只是生活的一部分,
po文对干本来就是自己选择要不要跳进去的问题,
除非被用水球或信件骚扰,这时候会有问题是因属於私领域的空间被侵入了,
当然比较需要类似公权力的保障以排除这些干扰,
但是在板面上的事情,基本上大家都看得到,
名誉这种东西不是被人家说说就会消失的,甚至很可能在吵架的过程中还上昇也不一定,
(应该不必我举例了吧?)
尊严这种王牌级的宣称也最好不要用在这种轻微的小事上,
否则一来会削弱这个宣称的严肃性与强度,二来会使得生活自由受到过多不必要的限制,
(不管什麽情况都可以拿尊严来说嘴的时候,还有什麽争执是被容许的?)
因此在像板上这种公领域层次发生的事情,应该可以放任言论去自由发展。
当然,我的想法比较极端,一般人可能还是像前面几位网友一样,
认为骂人是没水准的,所以应该要禁止骂人,
或许在现在的架构下,惟一可行的方式就是骂人的人要付点代价,
但是不应太重,而且也不必一直提到这里来吵,
在原来发生的板上解决就可以了。
因此,判断的标准不得不因板主而异,有的时候也不得不因具体情形而异。
很多看板都已经发展出他们自己的一套运作标准,
网友们应该都看得见。
: 另外,一件事或许对其他人而言只是小事
: 但对受害者而言则未必如此
: 更何况...「尊严」这种东西,对许多人来说是有其重要性的
: (否则我们就不会有对「人身攻击」、「严词侮辱」这类东西的惩罚了)
尊严当然是重要的,但是如果重要的东西变成随时都被拿来任意使用的时候,
其重要的感觉就会下降。网路上拌拌嘴这种事情,似乎还没有必要拿尊严来主张什麽。
当然,如果真的影响到现实的生活利益的时候,例如破坏他人交易上的信用,
或是把对虚拟身分的指控换到对现实身分的指控,那情形会很不一样。
最後,无法否认,言论自由其实经常预设着类似自由市场的竞争的模型,
在言论自由的内部其实是个弱肉强食的世界,认清这一点,
才能进一步思考在这里到底需要什麽样的规范。
我们是要最大限度的放任呢?(这样某种「水准」就会下降)
还是要强力干预让弱者/小白永远不会被骂?(这样另一种「水准」就会下降)
这不是我一个人能够提出解决方案的问题,只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
我初步的想法是,在网路上的言论不像现实的经济生活那样,
今日的言论弱者在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後有可能变成言论强者,
这样的转变可能性不会因为太多结构性的因素而被压抑,
应该可以容许「自由」在这里稍稍压过「平等」一点,
因此我们应该可以稍稍把标准放宽一点,
不要老是想要拿主流意见或是常识来强迫每个人的言论符合特定的范式,
(例如:不能说脏话)
总之,该被骂的人还是应该被骂,
而不该被骂的人,应该先想办法用自己的力量让是非变得清楚,
不要老是想靠站方的力量来压制对手。
因此原则上纯粹网路上的事情,网路上解决;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
不过,并非不容许例外,那就是当双方都是在进行情绪性的漫骂的时候,
这些言论基本上会失去保障的必要性,此时板主应该出面让场面冷下来,
板主不出面或是有偏私的时候,站方才有出面的必要。
我想,很多时候纷争拿到这里来而站方没有出面,
也是因为希望使用者自己在原看板上解决就好。
写到後面似乎有点离题了,不过因为我关心的本来就不是技术面上应该怎麽判的问题,
(像是该言论在具体脉络下是否指涉特定对象,或是该言论是否是侮辱性言论等等,
这些在我看来,应该是在具体个案中来讨论才会有意义。)
而比较关心整个架构以及规范强度的问题。
我还有工作要做,因此这个讨论串我就回到这里,
接下来就交给各位网友集思广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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