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Dog (汤尼狗 (49er Taiwanese))
看板PttLaw
标题[讨论] 再请教「小组长」的权限
时间Sat Oct 9 18:29:58 2004
※ 引述《PeterParker (Peter Parker)》之铭言:
: 本站对於板主及小组长在管理上给予高度尊重
: 板规与组规亦为其管理方法之一
: 因此小组长对於组规亦有随时修正或补充之权限
: 除非於个案中严重侵害使用者信赖利益且差距过大
: (如假设组规为「一个月不编停权一周」
: 但小组长於个案中「一周不编停权一月」)
: 否则站方不会以法务立场干涉小组长权限
: 所以结论是:提出之见解成立
: 法务板工 PeterParker
非常感谢您的解释。我想花一点时间说明一下为什麽我提出这个疑问。
系争事实是:
一、在某一个群组里的某一个版,目前是「试阅」期间,而该版版主想要进行更换。
经查阅「组规」,并无在试阅期间禁止更换版主的规定。因此该版之版主想要申
请更换版主,并向该组小组长申请。
二、该组小组长回覆:
「试阅期间无法更动版主,若发起版主辞职,将视为试阅不通过。撤销看板。」
三、但遍查该组组规相关之规定,於之4-4里面,仅有:
=>>开版及试阅规定:
一、合於各项连署规定之新成立看版连署,小组长於开版时,1.於AboutBoards看版
公告之,2.开启新版於类别栏填入"试阅"。3.设定版主。
﹝试阅看版之版主没有於AboutBoards看版之投票权﹞
二、在看版试阅一星期後,小组长将於AboutBoards看版举行投票,期间为一星期,
投票人为组内版主,决定是否让看版存续,选项为[赞成]、[反对]、[无意见],
凡投[赞成]、[反对]之版主必须在留言时写明理由,否则视为废票。
若最终结果为[赞成]+[无意见]≦[反对],小组长需收回试阅看版。
否则小组长需更改该看版之类别为原申请类别,并设定试阅版主在AboutBoards
看版之投票权。
四、故向该组组长询问,并请教所谓「试阅期间无法更动版主,若发起版主辞职,将视
为试阅不通过。撤销看板。」之见解系依据哪一条组规而来?
组长回覆:「已经有判例,只是没写成文,要成文我可以马上写。」
五、但经询问该组组长,该「判例」於何处,其内容为何?并阅读完毕之後,
并没有「试阅期间无法更动版主,若发起版主辞职,将视为试阅不通过。撤销看板
。」的意旨。而且原来的组规里也没有。
因此再向该组小组长提出以下询问:
「 第一、您虽然之前有针对CrossStrait版的事情做成一个个案的判断,
但是在组规里,并没有列进这个规定。您也没有公告。
是否生通案的效力?
第二、国家研究院是依据「判例」治版?还是依据「组规」与公告治版?
如果是依据组规治版,那麽依据您现在的作法,
不管是「新组规」还是「『新成文』的组规」,都是一种溯及既往。
您是不是随时可以发布新组规,然後溯及既往生效适用?
第三、另外,我可以认同您说的「新看板试阅是对新看板跟发起版主的同时试阅」
,不过,整个讨论串里,您可以指出来,您哪里有说过这句话吗?」
六、该组小组长回覆如下文:
=>>你看了讨论串,
我不是说过,新看板试阅是对新看板跟发起版主的同时试阅?
所以精神早就已经出现,既然视为同一的试阅,其中一个失去资格,
此一包裹之试阅就是不通过。这在该讨论串就有。
试阅中版主无荐任权,他一旦离职,试阅中看板变成无版主。
对於组方立场,我没事开个无版主的新看板干嘛?这个论点讨论串有。
=>>所以刚成文化的东西不是『新』组规,只是『新成文』的组规。
判例精神早就已经确立。自己好好读。
七、但遍查该组小组长所说的先前的「判例」中,却无其後来所说明的内容。
经再次询问,该组小组长回覆如下:
=>>组规是组长权限的延伸,不是组长权限是组规的延伸。
我有权限,为了让人容易了解才写组规,
不代表只有组规里面写的事情可以作。
我要天外飞来一笔解释本身也是可以的,因为权限本来就在於我,
这个个案还不是这样,判例精神早就已经确立。
此外,相关的讨论不一定在同标题中,对於CrossStrait的所有讨论串,
你都需要看一下,总之我在那边说的很清楚了。我没有太多空闲解释n遍。
争点:
针对该组小组长之说明,产生数点不明之处。
(一)经查询站规之相关规定,对於小组长之权限,确实规定偏少。
也就是缺乏详细之规定。因此,本站之小组长治版原则为「以人治版」抑或为
「以规定治版」?确实有不明之处。
(二)在这样的状况下,就会产生,如果某一行为发生前,并没有相关之规范存在,
而某一行为之作成,依据组长後来表示之态度,又将牵涉到一版之存废时,
小组长之态度即非常重要。
小组长若当时赞成,该版即可存续;
小组长若反对,该版即需废版。
此点对於版友之信赖保护似有未足之处。
(三)在个案发生时,牵涉到一版之存废时,小组长是否可依据职权迳行认定:
「要成文我可以马上写」、
「我要天外飞来一笔解释本身也是可以的,因为权限本来就在於我」?
(四)最终的问题还是在於指向:
小组长治版,是「人治」还是「法治」?
未列入规范之行为,小组长是否可立即表示见解,并溯及既往适用?
这个问题有点长,非常抱歉打扰您。
不过,我想这个案子应该是有价值来作处理的。
也期待您的厘清,先谨致谢忱。
TonyDog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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