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lzane (Zane')
看板PttLaw
标题[证据]使用者rehoboth公然诽谤
时间Tue Dec 13 16:13:34 2005
【板主:lawcloud】 违规检举中心 看板《Violation》
4242 s 212/11 rehoboth □ [检举] 使用者dalzane为某人分身ID,且於水球中污蔑
看板《Violation》
4243 s 212/11 rehoboth □ [检举] 使用者dalzane为某人分身ID,且於水球中污蔑
To dalzane: 你必然被发现是分身ID,上站次数19次,发表文章10篇 [12/11/2005 23:15\
:20]
To dalzane: 几乎都针对我,你以为你的诡计不会被识破吗? [12/11/2005 23:15:44]
★dalzane 有得拆穿 就等您来拆穿:) [12/11/2005 23:16:44]
To dalzane: 你放心,你们的败坏会自己显露 [12/11/2005 23:17:04]
★ dalzane 老子发言几篇针对谁,我爽就好 [12/11/2005 23:17:12]
★dalzane 放心,反正您还有一个多礼拜自爽:) [12/11/2005 23:17:44]
To dalzane: 你胆怯了 [12/11/2005 23:17:45]
To dalzane: 上帝必使我安然完成祂交付我做的事 [12/11/2005 23:18:06]
★dalzane 胆怯?对啊~恐怖喔~恐怖到极点喔~ [12/11/2005 23:18:25]
★dalzane 都是幻觉~吓不了我低~ [12/11/2005 23:18:41]
★dalzane 那麽就请您把握时间完成之:),在此向您至上十二万分加油 [12/11/2005 23:\
19:32]
To dalzane: 你们只管同谋,必然站立不住 [12/11/2005 23:20:10]
★dalzane 放心,您会知道最後谁站不住的 [12/11/2005 23:20:39]
★dalzane 对喔 我忘了您的皮够厚,什麽状况都不怕站不住 [12/11/2005 23:21:11]
★dalzane 哈哈哈哈哈哈..... [12/11/2005 23:36:35]
★dalzane 就算我很久没碰BBS,要说我分身之前也不会查一下以前的文XD [12/11/2005 \
23:36:35]
★dalzane 自取其辱XD...对不起我救不了您 [12/11/2005 23:36:35]
To dalzane: 且看谁自取其辱 [12/11/2005 23:38:38]
何谓毁谤、侮辱、谩骂他人於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中并未详细说明
姑且参考新闻传播法规讲叙教材
http://cc.shu.edu.tw/~distance/dist/classinfo/oldclass/8602cs01/c8602t01cst09.\
htm
诽谤的定义:
1.学者费斯特(Fraster)对诽谤的定义:
陷某人於被他人憎恨、讪笑、藐视,或使他人对之避开或对其事务、职业、商业有明显危\
害倾向之声明。
2.诽谤有二种:
(1)文字诽谤(加重诽谤罪)。
(2)口头诽谤(普通诽谤罪)。
3.时间上:
一九三○年以前,说某人是共产党,不算诽谤罪。但一九三○年以後,说某人是共产党,\
则算诽谤罪。
4.空间上:
在美国北部几州,若误把白人写成是黑人,不构成诽谤罪。反之,在美国南部几州,若把\
白人误写成黑人,则构成诽谤罪。
(二)诽谤的特点:
1.有损害个人之社会地位或使其不受尊重。
2.使个人被讪笑或受害(保护个人的名誉、信用)。
3.用有关疾病或神经病之字眼来指摘或传述,而有损个人之名誉者。
4.损害个人之职业(必须是合法职业)、商业。
5.损害公司形象或信用,亦可构成诽谤罪,以保障法人。
以上
假设此份资料据有参考价值,
个人认为rehoboth指称本人为分身ID一事完全符合於诽谤
"分身ID"一词於客观上并无任何贬损他人人格之意思没错
但在文句中需要参考前後文与发言方所欲表达的意义,方能判断诽谤与否
今天rehoboth指称”数人不断以煽动或制造分身ID,於Christianity板、AboutBoard板或\
是水球、信件对本人多所侮辱”
加上Christianity板板主罢免案以先前的powertaiwan,
个人认为 在此我们有足够理由相信, rehoboth认定本人
以分身ID造假罢免人数,侮辱他人,制造混乱与事端
此一指控本人认为造成了本人於网路上的声誉损毁
也就是符合”损害个人之社会地位及名誉” 构成毁谤
然而既然侮辱他人一事经站方认定不足构成,
那麽此一指控对本人即为一种伤害与诬蔑
如数年前某立委被指控参与性爱派对,虽查证并无此事
但此一案件已毁坏了此立委的政治生涯
同样的 此一指控亦造成了本人於网路上的声誉损毁
符合”损害个人之社会地位及名誉” 构成毁谤
另一参考资料:
网路传播伦理
http://72.14.203.104/search?q=cache:cd7N-hNkBAAJ:www.cge.fjtc.edu.tw/plan2/931\
source/4class/4-1a16.pdf+%E5%85%AC%E7%84%B6%E8%AA%B9%E8%AC%97%E7%9A%84%E5%AE%9\
A%E7%BE%A9&hl=zh-TW&lr=lang_zh-TW
言论自由及诽谤
(一)、诽谤的定义:凡错误、中伤的公开陈述,伤及他人名誉者。诽谤和公然侮辱的差别\
在於对事实真伪的认定,
若是抽象的谩骂、羞辱,并未指称具体事实,构成公然侮辱;如果伪称他人做了什麽事,\
以致伤害他人名誉,
则构成诽谤。
(二)、我国宪法第十二条保障人民有言论自由,但宪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在妨碍他人自\
由、维持社会秩序等情况
下,可用法律来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诽谤或公然侮辱等妨碍名誉的行为为法所禁止。
(三)、公然侮辱必须具「公然」的要件,诽谤不须具公然要件,但须有「散布於众」的意\
图。在网站上公布妨害他人名誉的讯息,或是利用BBS板或电子邮件,
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誉的讯息者,都有可能触犯诽谤等罪。
“网站上公布妨害他人名誉的讯息,或是利用BBS板或电子邮件,
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誉的讯息者,都有可能触犯诽谤等罪。”
最後是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
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同样的,假设中华民国法律在此具有参考价值,
个人认为rehoboth此”公开”於”全台湾最多人数使用的bbs”之” 违规检举中心”
指控本人”污辱及使用分身ID造假罢免人数,侮辱他人,制造混乱与事端”
此一行为足以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诽谤罪
故再次提出申诉与检举 望站方明查之,谢谢
--
无耻之耻
无耻矣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20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