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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dalzane 处分事由  : =========================================================== 判决主文:原告dalzane抗告无理由,裁定驳回。 简附理由: 1.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惟查其提出证据,   To dalzane: 你必然被发现是分身ID,上站次数19次,发表文章10篇   [12/11/2005 23:15:20]   To dalzane: 几乎都针对我,你以为你的诡计不会被识破吗?[12/11/2005 23:15:44]  足认被告rehoboth依其所认识事实,基於文章数、文章内容、上站次数,考量分身ID  一事,合於一般常人论理,而认己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依释字五0九号意旨,  尚难谓其构成诽谤罪。 ======================================================== 不服理由 : 1. 被告rehoboth首次针对原告提出分身ID之说,乃是於AboutBoards板 详见AboutBoards板7>2>29 ===================== Thu Dec 8 01:13:37 2005 : 其次,分身ID?诡计? : 请问您认为那些帐号是同一个人为了某种诡计使用分身ID? : 证据是什麽? 证据就是你们的说谎诡辩模式如出一辙。 IP可以更动,电脑硬体可以更改。但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 ===================== 此时乃是原告与被告首次於ptt交谈,原告上站次数1次,发表文章1篇 上站次数1次,发表文章1篇,由此考量原告为分身ID,并不合於一般常人论理 而水球时间为12/11/2005, 换而言之 被告”考量其所认识事实之文章数、文章内容、上站次数”之前 便将原告认定为分身ID, 此时被告并无任何客观事实足以考量 2. 针对原告与其他被告曾指称为分身ID者,被告从未於ID_Multi板提出任何之 检举与调查, 依ID_Multi板之多重帐号的处理原则: ========================== B. 若使用者有恶意闹板之行为, 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得依闹板 事由轻重/ 帐号上站次数/ 帐号文章篇数认定是否为免洗帐号恶意闹 板. 若认定为免洗帐号闹板, 则可以至ID_Multi板提出检举. 唯检举 需经该提出者的直属上级审核同意後方可成立. 帐号部受理查证後将 保留上站次数最多的三个帐号, 其余一概予以砍除, 若保留的三个帐 号中有注册未达三十天, 或上站未达一百次者, 亦予以砍除. 若保留 的三个帐号中有注册不实者, 则视情况予以退注或砍除. 本尊帐号及 被砍除的帐号均将公告供板主/ 小组长/ 群组长/ 站长惩处. 注一: 提出检举者及审核同意者均需为该检举负责 注二: 提出检举者需检附说明闹板事由 ========================== 国有国法 校有校规 即便是动物园亦有针对游客及员工而订定之相关规定条文, 今天既然ptt拥有调查分身ID事务之机构,在未向该机构深请调查,未经该机构判定, 便不应公开做出如此判定 并且,今天既然ptt拥有处理分身ID事务之机构, 提出分身ID之控诉,理当应向该机构提出 而非在该机构并未做出任何判断之情况下,便於违规检举中心提出检举 此一行为,并不合於一般常人论理 3. “上站次数19次,发表文章10篇,文章皆针对某一人” 此一资料在一般常人论理之下,并不足以构成判断此人是否为分身ID之理由 坦然站方认为足以构成,便是怀疑原告如被告所言为分身ID 那麽既然被告曾提出原告为分身ID, 在一般常人论理之下 站方理当依先前被告对原告所提出之控告,委托负责之机关调查之 在没有调查之情况下便做出判决,并驳回被告之抗告 於此,并不合於一般常人论理 亦或者,於一般常人论理而言,乃是渎职…..? 4. 释字第509号解释文中, 的确有”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 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之解释 但此一解释不可无限上纲 倘若依此解释,被告能够依如此不合於一般常人论理之理由判定其为真实, 便认为不足构成毁谤不与处理 那麽往後任何公然的不实指控,皆可以”己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 无论其理由是否合於一般常人论理 再者, 民法第 18 条 (人格权之保护)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 之。 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足以对原告之人权构成侵害 故原告有充满理由请求站方处理之 而依据新新闻嘿嘿嘿一案所做出的前例,释字第509号并不适用於此 5. 法律上之事实 不受站方误解法律拘束。 -- 无耻之耻     无耻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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