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comaster (谋定而後动)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ecomaster v. claus 05/22/06 (生活娱乐馆)
时间Mon May 22 14:49:01 2006
*括号及括号内文请删除
申诉人 : ecomaster
小组长 : claus
所属群组 : 生活娱乐馆
认定(处分)事由 :
小组长主张:在发表文章时,即使有以下之行为,仍无法
类推适用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中的第六条第一项之看板违规
行为。
1.签名档中已有明显注明"工商时间"四个字。
2.发表文章时的签名档,包含了与信用卡版旨无关的商业广告
网址之连结。
3.被检举违规的原签名档内容:
『
工商时间~~
http://myweb.hinet.net/home6/jackie671219/ligibu.htm
』
不服理由 :
本人引用HOLYBELL3於Jan 17 23:53:53 2006在《PttLaw》
所为之判决,提出以下不服小组长处分之理由,说明如下:
1.签名档如同名片档,在未违反相关法规情况下,
可视个人需求编辑。
2.本人此申诉案中,签名档中之商业网址连结,
有同时於公开看板上发表文章,而积极展示其签名档,
经补强公开性後,签名档之效力与一般看板文章并无二致,
应采同於看板文章之审查基准。得类推适用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
之"看板违规行为"。
3.另依据creditcard看板之版规第二条规定,禁止发表与信用卡无关的
广告以及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业广告,违者停权四周。
4.综合上述,本人主张签名档中之公开性商业网址连结,
应类推适用申诉处理规则第六条之"看板违规行为"。
故应对该文章发表人bachiku处以版规第二条所定"停权四周"
之处分。
※ 编辑: ecomaster 来自: 211.74.186.143 (05/22 15:02)
※ 编辑: ecomaster 来自: 59.104.212.49 (05/22 15:54)
※ 编辑: ecomaster 来自: 59.104.212.49 (05/22 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