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小组长不愿意依法执行
时间Thu Aug 30 16:43:57 2007
本人於 8/09 於 L_LifePlan 要求 L_LifePlan 小组长 及 job. job1111. part-time
三版版主. 依 "就业服务法" 条文规定. 要求公告就业服务法中.
取消 "徵求员工之性别、年龄限制". 但小组长及版主至今都不予处理.
烦请 贵版能惠予处理.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建议] 请三个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时间 Thu Aug 9 09:00:3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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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 JOB 版推文事件. JOB 版 版主不愿意依 "就业服务法" 公布取消
PO 文中 对於徵求员工的 性别. 年龄限制.
请小组长裁决. 并请三求职版.
part-time. job. job1111 在进版画面及 POST 文章时明显提醒
使用者. 依 "就业服务法" 取消徵求员工中的 "性别. 年龄" 限制.
作者 abc61061 (ㄟ逼西)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Re: [建议] 请三个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时间 Thu Aug 9 21:50: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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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版主表示并未得到结论,而非文中所言"版主不愿意",
故本案暂不受理,由看板版主与板友先行讨论。
作者 abc61061 (ㄟ逼西) 看板 L_LifePlan
标题 Re: [建议] 请三个工作版版主依法公布
时间 Fri Aug 10 19:25: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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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信件已经告知版主,就请直接向版主提出建议,
而非直接至小组提出,以表对版主之尊重。
不过本案牵涉到法律条文,在下会向三版版主提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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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案法源. 劳委会职训局回覆邮件
法源依据. 就业服务法条文
就业服务法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6年7月11日
发文字号:华总一义字第 09600087311 号令修正公布第52 条 条 文
第 五 条
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
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从其规定。
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为不实之广告或揭示。
二、违反求职人或员工之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扣留求职人或员工财物或收取保证金。
四、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五、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不实资料
或健康检查检体。
劳委会 电子邮件 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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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日期: 2007年8月9日 下午 05:31:27
收件者: ( 保密 )
Dear ( 保密 ) 先生/小姐 您好:
感谢您使用「全国就业e网」。
关於您来函询问就业服务法修正案之相关问题,回覆如下:
立法院本会期审理通过之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修正案,系将现行之防制就业
歧视条款增列「年龄」、「出生地」、「性倾向」三项目,尔後雇主於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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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人才徵试时,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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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应徵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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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受雇之员工外,亦不得以年龄、出生地及性倾向为歧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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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雇主运用各式大众传播媒体之招聘人才启事,亦不得将前开就业歧视禁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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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16项列为显示条件,如雇主违反该法规,经业务主管机关迳行查察或经由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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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地方业务主管机关申请评议成立就业歧视之案件,将受到就业服务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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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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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近期将会同各地方政府加强本案业务宣导,建议雇主於招聘人才应以求职者
工作经历及能力等条件,做为人员进用之考量。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日後对於本网若仍有其它使用上之相关疑问,亦欢迎您随时
致电本就业服务科技客服中心。
预祝您求职顺利。敬祝 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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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委会职训局
就业服务科技客服中心(全国就业e网)
http://www.ejob.gov.tw
Tel:0800-777-888
FAX: (02)770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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