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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SYSOP 看板]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看板: SYSOP 标题: [问题] 请站长 "明示" 处理方式 时间: Mon Aug 18 21:11:50 2008 JOB. part-time 等版. 版主完全不顾 "就业服务法" ( 注. 是法律 ) 法律之规定. 与劳委会注明 "不得将前开(就业服务法)就业歧视禁止项目 计16项列为显示条件" 之规定. 回信告知 "不愿修改版规以配合法令" 请站长明示告知贵站管理阶层与法务部门将如何处理. 麻烦站长与各位法务管理人员. 附相关回信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标题: [通告] Re: [通告] "性别偏好" 确定是就业歧视 时间: Mon Aug 18 20:24:22 2008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oneagain12 cin daphnne --------------------------------------------------------------------------- 我完全不能同意你们的看法. 1. 法律是最後的标准. 仲裁和保障. 如果连法律都不能遵守. 我完全不知道你 ( 或你们版主 ) 的 "标准" 在哪? 於法上. 你们完全站不住脚. 2. "性别偏好" 明显违法. 而且明显条件偏向资方. 於理上. 你们完全站不住脚. 3. 你们现在唯一站得住脚的. 是只有 "情" 这个标准. 就算今天提醒了版主. 还是完全不能逃避. "限制性别" 违法的事实. 再者. 版主今天纵容违法雇主. 站在劳方的立场. 你们连 "情" 这一点也站不住脚. 4. 去年小弟就已经一而再再而三提醒. 法律已经改变. 至今 "两性工作平等法" . "就业服务法" 等相关条文. 在本版甚至本站中. "完全看不到. 连公布都没有. 显然无视於法律. 5. 连国中毕业生都知道. "任何命令与法律抵触者. 命令无效" "法律与宪法抵触者. 法律无效" 我从来不相信也不能同意 "版规能大於法律" 这种事. 而今天你们就是做出这种连国中生都知道的事. 6. 喜好从来也不能违反法律. 你最好可以跟警察说 "因为我不喜欢戴安全帽. 所以我不戴安全帽可以不用罚款" 浪费时间金钱完全是无稽之谈. 你最好可以让使用的版友同意工作可以明确在张贴的文章中明示没有劳保 ( 违反劳动基准法 ) 7. 说白了. 一句话. 版主不是法官. 没错. 不过. 我提醒你. 这个站使用的是 "教育部学术网路资源" 最大的老板. 出钱的人还是 "教育部" 你最可以说公家机关可以纵容你们违法乱搞. 你们只不过是 "代管教育部下的资源使用" 我完全不能同意教育部可以让你们这样搞. 除非你敢说你们的管理方式 "不违法" 广义的解释. 你们版主在 "帮助散布违法讯息" 摘录 "教育部校园网路使用规范" http://www.ntnu.edu.tw/security/rule/edu_net_rule.htm 教育部90电创184016号文 中华民国90年12月26日核定 四、禁止滥用网路系统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 散布电脑病毒或其他干扰或破坏系统机能之程式。 (二) 擅自截取网路传输讯息。 (三) 以破解、盗用或冒用他人帐号及密码等方式,未经授权使用网路资源,或 无故泄漏他人之帐号及密码。 (四) 无故将帐号借予他人使用。 (五) 隐藏帐号或使用虚假帐号。但经明确授权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 窥视他人之电子邮件或档案。 (七) 以任何方式滥用网路资源,包括以电子邮件大量传送广告信、连锁信或无用 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夺资源等方式,影响系统之正常运作。 (八) 以电子邮件、线上谈话、电子布告栏(BBS)或类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诈欺、 ^^^^^^^^^^^^^^^^^^^^^^^^^^^^^^^^^^^^^^^^^^^^^^^^^^^^^^^^^^^^^^^^ 诽谤、侮辱、猥亵、骚扰、非法软体交易或其他违法之讯息。 ^^^^^^^^^^^^^^^^^^^^^^^^^^^^^^^^^^^^^^^^^^^^^^^^^^^^^ (九) 利用学校之网路资源从事非教学研究等相关之活动或违法行为。 ^^^^^^^^^^^^^^^^^^^^^^^^^^^^^^^^^^^^^^^^^^^^^^^^^^^^^^ 8. 虽然说你们是免费的. 没有营利. 我个人不能同意 "因为没有营利就可以不遵守法律" 这样的逻辑. 更不能同意 "因为版友要求和投票基於民意就可以不遵守法律" 这样的作法. 9. 严格来说. 你们也算 "广义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法中对於就业服务也有明确规范. 我完全不能同意你们所说 "因为版友投票要求所以本版可以违反法律" 这样的逻辑. 摘录就业服务法 第 37 条 (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行为之禁止) 就业服务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许他人假藉本人名义从事就业服务业务。 二、违反法令执行业务。 第 40 条 私立就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就业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办理仲介业务,未依规定与雇主或求职人签订书面契约。 二、为不实或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之广告或揭示。 ^^^^^^^^^^^^^^^^^^^^^^^^^^^^^^^^^^^^^^^^ 三、违反求职人意思,留置其国民身分证、工作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扣留求职人财物或收取推介就业保证金。 五、要求、期约或收受规定标准以外之费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职人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办理聘雇外国人之申请许可、招募、引进或管理事项,提供 不实资料或健康检查检体。 九、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有恐吓、诈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违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许可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 十一、对主管机关规定之报表,未依规定填写或填写不实。 十二、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停业申报或换发、补发证照。 十三、未依规定揭示私立就业服务机构许可证、收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 就业服务专业人员证书。 十四、经主管机关处分停止营业,其期限尚未届满即自行继续营业。 十五、办理就业服务业务,未善尽受任事务,致雇主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 ^^^^^^^^^^^^^^^^^^^^^^^^^^^^^^^^^^^^^^^^^^^^^^^^^^^^^^^^^^ 发布之命令。 ^^^^^^^^^ 10. 最後 "雇主自负法律风险" 完全是你们不负责任逃避依法管理与法律责任的遁词. 抱歉我必须用这样的重话. 今天法律已经明订. 我也已经多次呼吁. 尽速公布已修正的就业服务法条文. → 至今一年过去. 条文从来没有出现过. 依法公布并依法修改版规. 明定禁止违反就业服务法的招募文章 → 你们还在用 "版友投票决定. 版主依版友投票决定所可以违法" "雇主张贴. 自负法律责任与风险" 这种逃避法律管理 的不负责任说法. 我完全不能同意. 也看不下去. 别人我不知道. 至少劳委会. 劳工局. 教育部. 新闻局. 该写信去问的地方. 我都写信去问过. 劳委会和劳工局的回信都明确告知违法. 报纸中像这种 "限男或限女" 的广告也已经慢慢减少. ( 我不敢说完全没有 ) 至少 104. 1111. EJOB. 泛亚人力银行. 就业情报. 小美工作家 等各大人力网站. 都已 "明确公告就业服务法法条" 同时 "公告若雇主张贴违反就业服务法之徵人启事由管理者处理" 我完全不能同意你们还在以某些不合法的烂媒体来做标准考虑. "恁背就是要违法. 不然你是要怎样" ?? 没关系. 就法律的标准来说. 我倒想看看是违法的管理比较有力. 还是 PTT 真的可以无法无天到这个地步. 还是那句话. "法律是所有民众事务的 -- 最低标准 -- " 如果连这种 "最低标准" 都达不到. 我绝对相信总还会有依法制裁的力量. 再次强调并呼吁. 同时是我回文的最大目的. 尽速公布就业服务法条文. 同时请依法修改版规. ※ 引述《oneagain12 (扣子)》之铭言: : ※ [通告] 共 3 人收件 : ※ kkoowwee1102 cin daphnne : --------------------------------------------------------------------------- : 引述job版 2007年9月11日之公告 : ======== : JOB版现举行投票 : 是希望知道 版友的喜好 : 如今 投票结果已经出炉 : ◆投票结果:(共有 214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1 票) : 选 项 总票数 得票率 得票分布 : 有性别需求,直接文中写明 198 票 92.52% 92.52% : 有性别需求,不用写出性别限定 16 票 7.48% 7.48% : 民意之所向 非常明显 : 大多数的版友 在找工作时 希望 有性别偏好先写出原因 免得浪费时间跟金钱 : 然而 碍於法律"不可歧视"的规范 : 敬告各位雇主 写性别偏好 会有"法律上的风险" : 毕竟歧视不歧视 说实话很难判定 : 法律上也有允许可以性别偏好的特殊工作需要 : 法律的订定 是死的 甚至可以说 有一点模菱良可 : 一样的法条 或说 一样的事件 不同法官的认定或判决都不同 : 版主在这不是绝对违法的事项中 实在难以做出"判决""违法" : 尤其在 情理法 三项要兼顾时 可能无法让每一位朋友都满意 : 还请大家多多体谅 现阶段 版友们还是希望 若有偏好 乾脆明说 : 如果找工作的版友应徵工作 真的有被歧视之感 : 请向主管机关投诉该雇方 (不过我想主管机关绝对不会是教育部 教部不要私下来信了) : 本板并非营利单位 连收广告费也没有 : 版主也没有任何好处 (连P币也没有) : 所以 并非法律中写的营利单位 : 应该向雇主方 判定是否有歧视或违法的问题 : 另 : 性别注明的文章 注明原因 : 目前是不会删除 : 但是 再次提醒雇方 "会有法律上的风险 请自行负担风险" : 另外 不论是贴文还是回文 推文 : 都严禁歧视言词与不礼貌 与有损他人观感之类的言词 : 违者按版规 水桶见 : 目前"也不能确认JOB版的确违法 "(见上上上段Job版不是营利单位 不是公司行号) : (难不成这样要对非营利单位依就业法提起公诉?) : 如果哪一天各大报都不再出现 "徵女作业员" "徵女秘书" "徵男船务" : 那时 本版再考虑改变 : JOB版至少目前已经禁贴 : "确实违法": 如: 徵杀手徵打手 高价徵代理孕母 之类的 : 薪资过低, 公司名称不详, 工时不名确, : 烟酒相关, 色情行业,代写论文考试...等文章 : 以上 : 谨 公告 各位JOB版版友 : JOB版 cin敬上 : ============================================================= : 由版工 oneagain12 整理转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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