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m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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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劣退)
时间Thu Nov 27 03:45:07 2008
判决主文:
本案群组长之判决无误,维持原删文、劣文、水桶之判决。申诉无效,予以驳回。
判决说明参下列判决理由,本案审查终结。
判决理由:
本案首先必须特别说明之处为判决之作成原由,删文、劣文之决定乃建立於申诉人
powerslide 发表於 DSLR 版之文章︰
[展览]不正常人类俱乐部 .DSLR板,该文於10/30被删文警告、11/06累犯。
该篇文章内容确实与 DSLR 版之版旨无直接关系,且该文中提供之网页连结内容也难以
直接联想该展览与 DSLR 版之关系。
因此版主要求其修文,但经沟通後 powerslide 仍未修正其文章,因此视为与版旨无关
之文章删除且设一劣文。又 powerslide 於申诉文中所提之证据一,与系统纪录之文章
并不相同,故与 in3 版主该判决之作成无关。又原判决所依据之系统纪录将附於本判决
文之下一篇。
接着是水桶判决说明,於上述案件发生後, powerslide 曾申诉至组务版,当时小
组长 chingsong 有说明如下︰
3. 於各版来说,要告知展览活动的资讯,请详尽说明资讯,不是要大家到您的部落格去看.
要推展自己的部落格与表达的理念,有各式的方法.
因此 in3 版主於 powerslide 此篇文章中︰
[资讯] 介入 ( 关於那些遗忘的与无法遗?.DSLR板
推文要求附上官方连结与补充资讯,以完备小组长判决後之规范效力,但後 powerslide
便开始在 DSLR 版发表质疑 in3 版主之文章,而 in3 版主也说明若对小组长之判决尚有
疑问应该是循本站行政诉讼顺序向上提告,而非於 DSLR 版肆意发表与版旨无关之文章。
因此 in3 版主便删除 powerslide 之文章,但 in3 版主删一篇, powerslide 便随即再
发一篇,当时之纪录如下:
6 11/06
powerslide R: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7
311/06
powerslide R: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8
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9
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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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R: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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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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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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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R: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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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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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R: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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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DSLR版主任意水桶及删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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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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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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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申诉 in3 版主任意砍文 .DSLR板
20 11/06
powerslide □ [资讯] 介入 ( 关於那些遗忘的与无法遗?.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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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slide □ [展览]不正常人类俱乐部 .DSLR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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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
powerslide □ [资讯] 介入 ( 关於那些遗忘的与无法遗?.DSLR板
因此版主认定 powerslide 恶意使用 DSLR 版之意图明显,判决水桶处理,并无不妥。
故总结本案版主、小组长、群组长之处置无误。
以下再根据申诉人 powerslide 之各项不服理由提出说明:
(1) 判决之建立与您所提之争议其实并不相关,判决审查应依照判决所依据之系统纪录。
您在判决後所提之抗辩说明,与判决时版主得依据之事实,不仅内容不尽相同、诉求
也不一样。判决之根据为如下篇与 DSLR 无直接关联之文章,故判决认定当然引用该
文。若要抗辩应该是要提出证明您原本受判决之文章,即与 DSLR 有关,而非如证据
一所附之一篇新的文章来引之抗辩版主之处置不依证据。
(2) 此项理由吾人对申诉人如後述之字句不表同意,何以您可以说[本人发表之文章亦参
酌之该篇文章之内容,并以标明展览之时间及地点(证三),已充足说明该展览之性质]
您发表文章的版为 DSLR 版,除内容根本无法确认其与 DSLR 之关系,版主删文前也
向您提出文章所应包含之要件︰1.附上官方活动连结 2.於标题提出展览以作公示。
基於尊重管理者之基本原则,自应将所谓"充足说明该展览之性质"之标准改以版主之
说明为之。且版主之要求合情合理,申诉人修改标题与内容亦为举手之劳。故当时仅
轻判警告并无不当,申诉人仅需重新发符合版主要求之格式文章即可。申诉人认为版
主之认定与您所提出之证据二相比较有违公平,但版主已於信件说明且警告实际上不
生限制权限之拘束力,并再与版主此行为之目的乃为增进版面清楚、帮助版友理解活
动内容,此两法益相权衡之下尚属适当,因此板务群之认定并非不合理。
(3) 申诉人说提之证据四,该文所针对之文章为[作品]相关之规范格式,与申诉人所提本
案之抗辩并无关联。故该公告对於本案严格言之根本无关,自不应一概而论。更不生
法律保留甚至罪刑法定之疑问。
申诉人此案之抗辩若需要以比例原则说明,该检验的是版主处理之过程、程序,侵害
申诉人之权益大小、保护该版之法益为何。而本案板务群之处理与程序皆符合本站法
规、各版版规,申诉人之违规行为,版主经沟通无效才祭出劣文与水桶之处分,虽一
定程度上限缩了申诉人於该版之权利,但保全了该版之善良风气和其他使用者之正常
使用,自属符合比例原则无误。
(4) 申诉人提及法雅客网站具有许多广告,故原则上更具广告文之意涵。但依案件观之,
版主所要求之连结为该"活动"之网址,又活动於法雅客之场地举办,所以请申诉人附
上法雅客关於此活动之活动网址,此应无疑问。且版主此举为求使文章内容关於展览
之讯息更显充足,引此要求补上官方活动网址以济申诉人仅提供个人网址之穷。
简单来说,不应该理解为比谁广告性质强烈所以判定谁是广告文,而应理解为补上官
方之网址若能够使文章关於展览资讯更为详细则自应补齐。
(5) 本项不服理由与第一项有相重叠之处,证据一与版主作出判决时所依据之文章不同,
自不能以新文章为抗辩之理由,详如前对第一项之解释,此不再赘述。而无罪推定原
则在此亦适用不当,所谓无罪推定是指在无证据或於证据不明之情况下,应认定嫌疑
人无罪。而您提出证据一来说明您之本意是要发表一篇跟 DSLR 版相关之文章,但判
决时所依据之证据乃确实存在,且申诉人该当违规要件,不属无证据或证据不明之情
形,因此证据一之效力顶多为希望板务群能视此情形酌量减刑。唯後申诉人企图影响
正常版面运作之意思明显,故吾人认为无减刑之可能。
(6) 此项不服理由您扣上了言论自由这个大帽子,但实际上依现实社会运作情形言论自由
必须不具侵害他人权利之前提方可拥有最大的自由。
本站乃由各式各样不同之版面所建构而成,且依照类似於私法自治或可解释为契约自
由之原则,各个版得具自行制定版规,且该版规受各看板使用者所接受,因此而生规
范效力。所以在站上有不同版面且各具不同功用,言论自由早已於本站获得最大的保
障,故使用者进入各个不同看板时应秉持尊重各版之规定,就如同进入图书馆应轻声
细语、於两人以上公共场所不得吸菸、搭乘大众运输工具不得饮食等规定一般。而具
此类规定亦是因法益权衡後所定之结果,因此若该版具版规且该版规并无违反本站之
规定,而使用该版之版众亦同意其制定(依法理,使用者开始正常使用该版时视为同
意。),则使用者若有违规当然视为侵害该版之权利,而具对抗言论自由之效力,也
唯有如此方能实现真正之正义而免去以宪法为由抗辩所谓保障基本权利之无限上纲。
(7) 本项不服理由吾人於前第二项已有相关说明,群组长未对此部份提出说明,并无不妥
。因为板务群认为没有裁判标准不一之情形,自然不须特别针对此项提出说明。判决
中仅将本案最关键之争点明白表示即可,此乃意思表示之自由,又既不成立裁判不一
之行为,板务群又何来失职可言。
(8) 此点不服理由乃肇因於申诉人误解 in3 版主之判决。再次强调,判决删文与劣文,
主要原因是文章不符版旨,且经版主沟通後仍未修正。又既然通知修正即是表示并未
视其与摄影无关,又何来前後矛盾之说?该判决应无此疑问。
该文章若申诉人有依版主之要求修正,补上与 DSLR 之连结性自然也不会有如今之判
决结果,简言之,引用群组长 lostname 所述,[但不禁止其他人补充与摄影相关之
介绍後重发],判决重点所示即明。於 DSLR 版发表展览文章,内容自须与 DSLR 相
关,申诉人受判决之文章本该加以修正加强连结性方符合版旨。
(9) 首先,释字第445号主要解释意旨为集会游行法,申诉人硬要将其与言论自由做连结
实在有点牵强,必须由集会游行自由推论至表见自由,而後再稍微勉强推论到言论自
由。吾人认为此号释字用作解释言论自由并不妥当。又後段之比例原则部分吾人已於
前述有做说明,请申诉人不要将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利不当适用。各权利之适用、产
生扩张或限缩的弹性有其立法意旨之法理与各法益之权衡,兹不赘述。
(10)、(11)之不服理由说明已包含於上,故不再作第二次论述。
批踢踢法务 alanmax 200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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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lanmax 来自: 203.121.253.148 (11/27 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