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anmax ()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SuperStarAve版主PrincessMio判决标准不一
时间Mon May 11 23:48:55 2009
判决主文:
申诉人 kstarkkman 申诉理由共八点,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但有理部分并不影响原判
决,故本案版主所为之处分维持原判。另本案申诉人之抗辩文用词具攻击性且过於主观,
部份用词流於个人批评猜测且与判决无关,故另外予以警告一次,希望将来申诉人於申诉
时务必注意基本之礼貌与尊重。
本案各申诉之有理与无理判定如下:
关於本案所为"处分"相关之申诉有第一、二、八(部分),与行政相关申诉为第三、四、五
、六、七,而第一、二、八(部分)本法官认为申诉无理,第三、四、五、六、七点申诉则
为部份有理。
因此本案之处分维持原判,而行政部分判定如下:
1.本站所有版主所为之处罚行为,该公告与判决必须将使用者违规行为明确列出,且同时
宣告其违反那一条版规,方为完整之判决处分。
2.所有群组处理案件时,若申诉人有意思表示认为该处理有延宕之情形,案件处理人即负
说明之责任。但为免除版务人员之困扰,依照过去的经验本法官认为申诉人之表意行为
应自其依各群组规范提出申诉二十日後,若该期间内无任何相关处理讯息,方得要求案
件受理人提出说明。并请各群组研拟制定关於板务人员延宕判决且又无任何说明时之相
关处罚条款。
3.视听娱乐群组关於限制申诉人於三日内上诉至PttLaw且逾期不再受理之规定,自即刻起
应不再援用。该条规范影响使用者权益过大,虽该条立法意为保障证据效力性、时效性
,并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争点失焦,但三日之期限依然过短而无理。几经思量本法官认
为该立法意有其意义,但时限上至少应该如此:
1.申诉人尚处於被罚水桶期间时,其申诉不受时效限制。
2.若申诉人之水桶处分已执行完毕,其向 PttLaw 申诉之权利自群组长判决日起一个月
(28日)内受本版之保障,PttLaw皆应受理。
判决理由:
以下分处分与行政两部份说明:
(1)处分相关:
原版主之判决如下 《SuperStarAve》 文章代码(AID):
#19Abgdqb
作者 PrincessMio (。假想敌。) 看板 SuperStarAve
标题 [公告] kstarkkman水桶三个月
时间 Mon Nov 24 15:41:25 2008
───────────────────────────────────────
三、水桶三个月+劣文
2.蓄意乱板者
-蓄意恶意非理性/离题太远之乱推嘘文 (累积三次)
EX:内涵 哭哭 ㄎㄎ 科科等
此处恶意非理性及离题太远之有无由板主认定
文章代码(AID):
#19AZ_rIc
1F:嘘 kstarkkman:科科11/24 13:58
2F:→ kstarkkman:你太认真了 跟乡民认真你就输了11/24 14:00
3F:嘘 kstarkkman:就 看到一些东西 就嘘11/24 14:02
4F:嘘 kstarkkman:一定是我忌妒他太专业了 才会这样 各位乡民你们补推吧11/24 14:07
该判决文中虽然申诉人一再强调其为善意而非"蓄意恶意非理性",但本法官认为光视第一
个嘘文,就已经该当该条版规之举例,且後来申诉人与该版版主於视听娱乐答辩时,当时
的版主 PrincessMio 有提出举证如下:
另外
於多篇讨论该韩国选手文章内
该使用者有许多非理性批评(情绪性字眼)
因此判断该使用者对特定参赛选手为恶意
文章代码(AID):
#18ijeBF1 (SuperStarAve) Re: [情报] 孙碧娜部落格
5F:→ kstarkkman:讨厌孙碧娜 够恶 装羞09/17 13:25
(补充:此篇文章为8/26发表 最後一个推文为8/27
但此位使用者却於9/17再回去发表批评言论 明显为恶意)
文章代码(AID):
#18ovgBcn (SuperStarAve) [心得] 有人觉得孙碧娜好听的吗?!
6F:→ kstarkkman:不喜欢孙碧娜 只因为韩国人有梗 评审的标准就放低09/15 10:07
7F:→ kstarkkman:讨厌孙碧娜 死韩国人09/17 13:23
文章代码(AID):
#198tnEZq (SuperStarAve) Re: [心得] 简简 + 孙碧娜的後知後觉
8F:→ kstarkkman:那他就是不敢唱其他歌罗 还在节目假惺惺的说他要尝试 11/19 10:48
这足以认定申诉人确有恶意。法官认为该版版主之处理妥当无误。
同时申诉人认为如果这些推文属於违法,那为什麽其於申诉文中所举之例子没有做相同
处理? 这里我愿意表示相同想法,但是这个理由并非构成阻却申诉人 kstarkkman 违法
受处分之理由。就如同假设您收到超速的罚单,去向交通管辖单位申诉其他人一样超速违
规为什麽没有罚,那该单位也只能够就您所举证之证据若属实则加以处罚,但您自身的超
速罚单还是依然要缴,这个例子与申诉人这个案件道理是一样的。
所以请不要将不同属性的案件并作一案申诉,且本站对於版主适任与否另有稽核机制,
PttLaw这里只审查该"判决",还有各版规范是否不妥当或违反站规甚至侵害使用者权益。
因此维持版主原判。
(2)行政相关:
1.本案中 PrincessMio 之公告判决文中版规有 (累积三次) 这条规定,但於判决中
却没有明确指出所谓累积三次是如何认定、何时认定,该公告文中一般使用者无法
确实了解"到底是哪三次",此点确有瑕疵。但经过沟通查其真意,本法官方才明了
原来一个推文与嘘文即算一次,加上前所述及之答辩文中之推文补充证据,的确有
超过"累积三次"的情事,因此裁决维持原判。惟所有版务所为之处分与公告,本有
叙事明确清楚的义务,因此将来请各版务特别注意公告与判决文章之明确完整性。
2. 本案自 kstarkkman 第一次於视听娱乐群组申诉日为 2008/12/03 且小组长判决日
为2008/12/26,第二次其上诉日期为 2008/12/26,而确定判决日为 2009/3/28。
有将近三个月的审查期间,且期间中两造双方确实表明无欲补充说明之理由日为
2009/02/07,故实际上判决无申诉人所谓延宕数月之久之情事,因为期间一直持续
有双方新举事证与理由,正确来说仅有 2/7~3/28 这段期间为毫无回应之情形,但
本案确实因为双方互相攻讦抗辩而令版务十分费神,包含我在内处理这个案子所有
答辩文与相关证据文章我也花了一个多月才全数看完且决定如何判决,本案似乎也
创下视听娱乐群组最多抗辩文章的纪录,因此版务对我说明之处理时效之理由我认
为的确有其可信之处。
但是於一般情形时,同判决主文第二点所述,本法官认为若真有案件处理期间超过
二十日,应主动向申诉人说明原因或於使用者提出疑问时加以回应,如此方能减少
误会并徒增判决处理时之申诉人疑虑。若案件受理人二十日後仍毫无任何回应,则
申诉人的确具合理之理由与判断向站方提出版务刻意延宕之申诉。
3. 节录群组长 skydreaming 之判决文最後:
上诉结果维持orion小组长的判决,判决上诉败诉
板主也无须公开在星光板上向原告发表道歉声明。
以上为视听剧场上诉判决结果
对此判决不服可於三天内向PTTLaw再上诉。
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视听剧场申诉板
其中关於"对此判决不服可於三天内向PTTLaw再上诉。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放弃上诉权
利。" 这绝对是属於侵害申诉人权益之规定。kstarkkman 申诉文中之主张有理,三
日的确过短,虽然群组长回应中认为该规定是有维持证据正确性、时效性,且可以
避免争点失焦,这项立法意确实有其道理,但三日之期限如何定之? 且在没有规定
群组处理案件和作出判决该有之时限的情况下,却有限制申诉人向上申诉的规定,这
显不符公平原则,因此本法官建议至少在时限上要符合两项基本底限︰
1.申诉人尚处於被罚水桶期间时,其申诉不受时效限制。
2.若申诉人之水桶处分已执行完毕,其向 PttLaw 申诉之权利自群组长判决日起一个
月(28日)内受本版之保障,PttLaw皆应受理。
纳入申诉人被处罚之时限加以考量,并将原3日规定延长至28日,本站对於文章之保
存至少於判决出来一个月内都还能够有完善之纪录,因此做出如此建议,且效力及
於任何有规定向上申诉期限之群组。视听娱乐群组此项规定从即刻起无效并不再援
用。
本案并对申诉人特别提出警告一次之处分,申诉文中有太多无关审查之抗辩与个人猜测,
抗辩中最重要的是要有客观的证据显示该版主没有依法规行事,而不是提出一大堆理由来
说明该版主是针对申诉人所为之报复或是污陷行为,这都是个人主观的想法无法当作阻却
违法事由。又申诉文中关於认为版主没有公平行事或是失职,这也与此案之判决无关,理
由我已举交通违规开罚单的例子於此不再赘述,正确之申诉应该是依照各群组规定举发版
主於处理版务失职,而不是用其失职行为来抗辩自己不应该受罚。且该行为是否失职还必
须由版务系统之规定才能加以认定,本法官亦不能直接断言。
版务处理事务与处罚是否依规定,这是两码子事,不能混为一谈,望将来申诉人多注意。
本案审查终结
批踢踢法务 alan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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