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riters (牧场里的迷你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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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告] 关於生活娱乐群组之案件
时间Sat Nov 14 15:59:43 2009
: 板务一再对法务强调我们并未拥有所谓"监督"之权,况且生活娱乐群组由站务总监裘大直
: 辖,既无监督之权的我又如何去建议或甚至做出可能被说是造次的判决呢?
法官先生您好。
我记得,在行政领域里有「权限转移」这回事。
当组织缩编、情势所逼、或其它种种理由时,可能由上级或平行等级不相隶属之机关
代理。基本逻辑是,通常由上级或中央来决定该管辖权之归属。
由文章的脉络来看,法官先生的判决权似乎集中在「合法性裁量」这件事。
板规,或是某板风气以类似地方自治的概念来描摩。所以诠释权交给「地方」。
这是不是说,法官先生没有权限去评断「事实」,仅能对於「整体程序」的不法性
做出「内容的判决」或「程序本身的裁决」?
笔者并无法律相关的基本训练,但是,您的意思是否如此呢?
另外想知的是,
1。总监裘大是否暂时为争议相关的代理者?
2。是不是在各站小组长的判定在您心中是行政程序,所以司法介入就是越厨代庖?
: 上任後,至少本法官认为本站该有的程序公正性,我已试图争取过,但结果为失败。
: 所以目前这个情形我同样感到心寒,望请各位申诉人多多包涵。
我记得,迟来的正义已经不是正义了。这可能在司法界里应该是蛮有名的谚语。
然而程序之公正,往往就「可能」等同於无效率。
行政程序之无效率由来已久,各国皆然。实体环境如此,网路环境更不可要求。
以我国实体环境为例,至少还有教示救济。
我勉强查了诉愿法。和诉讼法。
诉愿两个月不受理,视同一种形式的处分。换言之就有了诉讼的合法名义。
如此而斗胆推论,生活娱乐群组案件,似乎接近此类状况,是否就有了处理之正当性?
或许网路争议不可用「公法上争议处理流程」等同视之。
但是民法与刑法,不也有不受理所以上诉之例?
如果连救济机会都没有,不就真的等於「有法而无治」「有规范而无管辖」
那麽这些东西不规定也罢?就像拦砂坝一样反正没有发挥该有功能?
只能任由妄为之徒无视他人权益,大行屠杀之实?
: 对於生活娱乐群组的案件,我无能、无权、无处理正当性,所以不会再做出任何判决。
: 终究我无法突破现有的窠臼,为此再次向各位道歉。
: 也期望未来与法务部无关联且仅属於版务部门的新审查机制,能有一番新气象。
以上提问我已经竭尽所能作了功课。毕竟是完全外行的人功课一定作得七零八落
可能在专业的您的眼中仍是没有常识,或是许多段落在您看起来是「似是而非」
或是「啼笑皆非」。还请海涵。并为在下如果看起来有不敬之段落至上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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