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红土芽庄单品香)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L_TaiwanPlaz板规有违反现行法律之虞
时间Sat Oct 15 13:15:30 2011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1.申诉人ID:scott2009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Geforce2GTS
(b)文章编号:该版
#1Eb1ZEto
3.被申诉之判决︰
4.不服理由︰
1.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9条、121条
49条
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有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审判长应
定期间命其补正;如恐久延致当事人受损害时,得许其暂为诉讼行为。
121条
书状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命其补正。
2.程式不符合尚有补正可以救济,又将本案诉讼关系人列为水桶难谓合法。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民事诉讼法
49条
能力、法定代理权或为诉讼所必要之允许有欠缺而可以补正者,审判长应
定期间命其补正;如恐久延致当事人受损害时,得许其暂为诉讼行为。
121条
书状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审判长应定期间命其补正。
法律有其位阶,宪法优於法律优於行政命令,为法律基本法理无庸赘言,
本案如此处份难认为妥适,而且程式不合即以处罚加之亦非现行民国国家之常态
恐有封建时期以民告官即属犯罪之谬。虽然本版已有多时未运作,亦不知何时恢复。
若有恢复运作,还请贵版法官欠了本人先前申诉的判决一并处理,谢谢
--
在世界末日之前,请允许我再点一杯伏特加+莱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3.77.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