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nkA56 (感谢长生天)
看板PttLaw
标题[申诉] 不服longbow2之判决
时间Thu Feb 21 08:39:22 2013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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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人ID:Ranka56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a)作出判决者:longbow2
(b)文章编号:
#1H5ArSvY (Violation)24605
3.被申诉之判决︰
(若此项留白,请以转录方式将该判决原文转录至本版。)
4.不服理由︰
若依本案情事观之,被检举
人立意应为良善,目前亦未有滥用此蒐集个资之证据,且被检举人公告中亦
有请阅读公告并欲延迟水桶者"修改个资"之文字。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19
条,受当事人书面同意者得蒐集个资,则本案中各使用者与被检举人之
关系,是否已有书面同意之行为,或信件中之对话已构成为书面同
意,本板均无证据,非本板所能认定
a.已有成功蒐集个资如检举文,longbow2不知是有意忽略亦或根本没用心看。
b.欲取得书面同意需先践行个资法相关规定,并非只要书面同意即可,这检举文也写
得很清楚。所以不能依19 20 条规定取得~
c.pognini不符个资法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当然也不能依19条规定经书面同意蒐集个资
这检举文也写得很清楚。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7 条
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五款所称书面同意,指当事人经蒐集者告知
本法所定应告知事项後,所为允许之书面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第七款、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六款所称书面同意,指当事人经蒐集
者明确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范围及同意与否对其权益之影响
後,单独所为之书面意思表示。
第 8 条
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依第十五条或第十九条规定向当事人蒐集个人资料
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下列事项:
一、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名称。
二、蒐集之目的。
三、个人资料之类别。
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五、当事人依第三条规定得行使之权利及方式。
六、当事人得自由选择提供个人资料时,不提供将对其权益之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为前项之告知:
一、依法律规定得免告知。
二、个人资料之蒐集系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
所必要。
三、告知将妨害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
四、告知将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当事人明知应告知之内容。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第 20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於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
付所需费用。
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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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要求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他们却没有可说可写的东西。
~黎巴嫩诗人‧纪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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