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ttLegist2 (法务部pttlaw板法务)
看板PttLaw
标题Re: [申诉] PttLegist2 #1OCgV2CG 判决与现行法律逻辑冲突
时间Sun Nov 27 19:05:27 2016
全案业已终结,并无任何救济手段。
如再行发文非符合PttLaw之程序文章或是申诉文章,将予以发罚。
Ptt法务部 PttLaw法务
※ 引述《kissinwang (★来自星星的兔子★)》之铭言:
: 提出申诉时请明确提出下列资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诉将不予受理):
: ==============================================================================
: 1.申诉人ID:kissinwang
: 2.此申诉案件相关资讯︰
: (a)作出判决者:PttLegist2
: (b)文章编号:#1OCgV2CG
: 3.欲申诉之判决
: 站内信骚扰予以原判
: 又如论述其发送达一定数量之站内信,是以对於部分使用者上造成一定程度之骚扰
: 且综观其相关证据,客观大众皆足以认定其PTT2之帐号亦为同一人所使用,予以
: 罚单一张,其判决未违反比例原则,全案终结。
: 4.不服理由︰
: 可是报告法官:
: 一、我发的是站外信
: 二、我只有发『一封』针对该检举的两位仁兄.......(如果没有增加其他人)
: 大人冤枉啊,你这样拿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是对的吗?
: 而且是针对该对像於公开看板的发言进行『站外信』回应。
: 若依照这个逻辑,是不是我在PTT的所有分身都要收同一张罚单?
: 而其他人都可以比照办理?
: 以後我在外面骂脏话,还是『FACEBOOK』骂脏话还是做了什麽,就以您所叙述的:
: 客观大众皆足以认定其PTT2之帐号亦为同一人所使用,对我进行检举?然後禁权~
: 这就像是在生物板发超过两篇新闻,然後八卦板判我违反八卦板板规是一样的?
: 请问这样合理吗?
: 当然阿,要硬判也是可以的~~那就代表 真实世界跟网路世界要混在一起,我也不用客气!
: 5.支持贵申诉人理由所需之证据︰
: [公告] 已结之检举.申诉案件删除补充规定
: 经该看板法官裁判後之已结案件,不受理案件纪录删除之声请,
: 但有下列情况为例外:
: 二、该检举或申诉案件之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明显有所冲突。
: 刑罚权的行使,是国家主权的一种作用。国家为了具体行使刑罚权所制定的《刑法》效力
: ,原则上只能及於本国的领域以内,这在学说称作「属地主义」。刑法第三条所定:「本法
: 於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者,适用之。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民国船舰或航空器内犯罪者
: ,以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论。」这便是表明采的是属地主义。严格遵守属地主义的结果,
: 人民在领域外犯了罪,刑法就无法加以处罚,昭显不出人民要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因此又
: 在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中,订定人民在我国领域外犯了一些特定犯罪或者是重大犯罪,
: 也可以适用「属人主义」的法条,用来弥补单纯属地主义的缺失。所以刑法在适用方面,采
: 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的「折衷主义」。
: 这个年头PTT的主权 也已经扩及到使用者在他站的行为了吗?
: 另贵站哪条站规有规定使用者在『他站』的网路行为?
: 还有『各』发一封信对该检举的两位就算是『大量』? 依据站规为哪一条?
: 我也没有用恶意软体发送~~~故,不好意思,又提起申诉~
: 还有,本人亦无滥用,故提起申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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