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温泉酒蛋 超好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隐私权问题
时间Tue Jan 24 22:26:04 2006
※ 引述《YAMADAYUMI (我不会飞...)》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我有在写路上写网志的习惯,但因为有些隐私不想公开,
: 所以我将网志给锁住了,也不开放给非好友的人观看,
: 但前些日子,
: 班上有人入侵我的网志,
: 将我锁住的网志全部看光光,事後还来跟我分享讨论我的秘密?!
: 请问,
: 入侵网志者有触犯到法律吗?
: 推 hiturtle:请问入侵的原因为.1.自己给密码2.密码被破解3.第三者给的 01/24 21:34
: 推 YAMADAYUMI:2 01/24 21:37
: 推 JackeyChen:有 至少是刑法358条 不过是告诉乃论喔 你须提告诉 01/24 21:54
: 推 YAMADAYUMI:那对於侵犯隐私方面呢? 01/2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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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痒了 还是用回文比较快 歹势
侵害隐私 刑法规范到的 在於妨害秘密罪章
跟本案有关系的 大概是 315 以及 318-1 分别摘录如下
刑 315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
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刑 318-1
无故泄漏因利用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罚金。
要说明的是 一.315不一定会成立
关键在於「封缄的文书」这个概念
能不能涵摄到 设了密码的电磁记录?
解释恐怕有困难(因刑法条文解释 是要很严谨低)
我不知道目前实务见解如何?所以无法给你肯定答覆
二.318-1 看起来是很莫名其妙的条文
不过 形式上看来好像是可以适用?
但是"泄漏"二字?是不是包括 跟你分享你的秘密?
解释上 应该不包括才对
总之 最没疑问的是刑法358条 而且比较重 摘录如下
刑 358
无故输入他人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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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1.153.104
1F:推 YAMADAYUMI:谢谢您~︿︿ 01/24 22:27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53.104 (01/24 22:29)
2F:→ bfp339:315-1 要讨论啦 陈永仁 01/2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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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长一语点醒梦中人 摘录315-1第1款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
体隐私部位者。
这条应该可以用 歹势 哈哈 漏看啦
不过提醒原Po 不管是315-1或是358
都是告诉乃论之罪阿
刑事诉讼法 237条 节录如下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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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bfp339:另外既然讲触犯法律.其实应该不只限刑法啦 gogo~ 01/24 22:41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219.81.153.104 (01/24 22:46)
4F:推 JackeyChen:尴尬 国考没考到的其他部分 偶不熟 惭愧 01/24 22:51
5F:→ bfp339:我是说民法也写一写吧 好人 01/25 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