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noteb (路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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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关於此一土地纠纷
时间Sat Apr 14 17:05:43 2007
※ 引述《ctotw (GMP可鲁猫肉)》之铭言:
: 标题: [请益] 关於此一土地纠纷
: 时间: Sat Apr 14 12:16:43 2007
:
: 以下是朋友家里发生的土地纠纷事件;
:
: 甲方;契约上之抵押部分土地之ㄧ方。
: 乙方;契约上之土地部分所有权人。
: 丙方;於甲方死亡,继承甲之继承人。
: 丁方;土地买主之第三方。
:
: --
:
: 事情的发展如下
:
: ※事情的原由是於民国71年有一笔土地,因甲方欠乙方金钱,甲方在知情土地为国家
: 财产地的情况下,对乙方宣称为私有地,以此土地的一小部份抵押来还清债务(土地未
: 分割),请律师作证并写下契约书(契约上有写说此土地完交给乙方使用并无限期),
: 以证明此土地归为乙方所有,签完约之後,直至民国85年甲方才向主管机关登记为私
: 有地。
:
: ※甲将土地抵押给乙方时,土地未分割(甲方因债务无法偿还金钱所以用此地抵押给
: 乙方,并签有契约书,声明其中的四分地占有人为乙方),所以这一甲地有两个共用
: 人(是否为两个所有权人?),乙方占有部分仅四分地,当甲方有相当利益关系时,希望
: 甲方能事先告知。
:
: 直至现在~(民96),却因为甲方的孙子(此时甲方已死继承权属於孙子丙),在未告知乙方
: 的情形下想将土地变卖於丁方,因为知道此事所以才陈情希望丙方在卖此土地时能事
: 先告知。
:
: ※其事情中间,当地居民有协议要分割土地每一户也交了两千元,但事情也不了了之
: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应当进行所有权分割,对於此一分割共识我们可以和解彼此讨
: 论。
:
: ※事情的复杂点在於,甲与乙签约时土地尚未分割,而也在丙方的说法下宣称是自己
: 的土地而没有去查证,且当事时的证人律师也已逝,对於甲方这样宣称的事情我们可
: 以不计较,但要变卖此土地时我们还是希望能先告知我们尊重我们一声。
:
: ※目前想到的解决方式,是用现在的金价比例来偿还当时所欠的债务,而我们(乙方)
: 希望的是一份尊重,而不想当丙方把土地卖掉後,乙方的权益也卖掉了。
:
: --
:
: 对乙有利的资料;
:
: →跟据判例:共有房地系由被告占有,其对於占有中之共有物,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
: 有予以盗卖,乃为侵占共有物,被告对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实施侵占,出卖於人者,
: 其目的既在处分侵占物品,对於买主,自无所谓诈欺取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六六0
: 号判决)
:
: →契约书
:
: 问题;由於目前为协商阶段,希望寻求对乙方有利证据及规定,以求可以适当且合法
: 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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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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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0.70.146.31
全贴回来的目的是要清楚一点
1.乙方取得的权利究为?
(1) 如照全文所述,应为【抵押权】及【地上权的使用借贷】,因此,
一、按第二点所述,乙方仅有使用4分地之【使用权】并非由乙方取得所有权。
二、既仅为地上权,则自无共有人之关系。
(2) 个人感觉,有可能是【典权】,按民法九百十一条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
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
一、此时,仍仅为【使用权】即地上权,亦非所有权人。
二、另民法九百二十四条规定,自出典後经过30年不回赎,点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
权→不过显然还没到30年。
2.甲方71年设定之契约效力为何?
(1) 甲方於71年时,非所有权人,其所为之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
(2) 唯甲於8X年因不动产时效而取得所有权→此时依民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
「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为处分後,取得其权利者,其处分自始有效」→因此
甲与乙於71年间所订之抵押、土地使用借贷为有效。
3.甲乙双方约定如买卖应先通知对方之效力?
(1) 并无物权之对世效力,意思就是【只是债权契约上的债务不履行】,那也只能
主张不完全给付之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范围认定有待商榷。
(2) 又如果认定此为【地上权之使用借贷】则:
一、民法第四百七十条:
第一项:借用人应於契约所定期限届满时,返还借用物。未定期限者,应於
依借贷之目的使用完毕时返还之。但经过相当时期,可推定借用人
已使用完毕者,贷与人亦得为返还之请求。
第二项:借贷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贷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贷与人得随
时请求返还借用物。
●也就是说,甲乙双方未定有期限时,亦不能定期限(使用完毕无法认定)因
此,甲方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土地。
二、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条: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贷与人得终止契约:
贷与人因不可预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也就是说,就算不能用四百七十条,也还有这条可以终止契约,收回土地。
4. 乙方权利之能否保障:
(1) 乙方之抵押权设定於民国71年,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请求权因十五年不行使ꘊ 而消灭。乙方之请求已於86年时效完成。
(2) 又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条:时效完成後之抵押权,五年间不实行抵押权者,其抵押
权消灭。乙方之抵押权於91年已消灭。
所以,很抱歉,没办法了....。
以上只是个人的浅见,我也不确定对不对....谢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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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9.79.79
1F:→ dnoteb:j大...你帮我看一下我的文章..有错吗= =?为啥都没有m = =? 04/14 20:30
2F:→ dnoteb:真怕是我的观念有错阿...j大..上吧...为我指点一下orz 04/14 20:30
3F:→ dnoteb:我是说最近的这几篇喔= =....不是只有这篇 04/14 20:31
4F:推 JackeyChen:不是在呼叫小弟吧=.=,基本上这个问题我看不太懂 04/15 09:03
5F:→ JackeyChen:如果不是因为放假头脑昏眩 就是原苦主叙述跟资料...囧 04/15 09:04
6F:→ JackeyChen:小弟先闪人去 歹势 歹势 等等清醒点再看.. 04/15 09:05
7F:推 ctotw:真是苦恼了各位大大... 老实说 我朋友的情况相当特殊... 04/15 13:54
8F:→ ctotw:有其他事情详细点 还要再问他... 如果可以尽量跟我说哪里需 04/15 13:55
9F:→ ctotw:要再加强叙述...他有些地方也需要我自行吸收再用文字描述 >< 04/15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