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P (怪头)
看板PttLifeLaw
标题[车祸] 医药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之求偿於诉讼上可否分次请求?
时间Sun Nov 4 21:07:58 2007
最近工作上遇到一个案子,跟大家研究一下。
A与B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事发约为95年8月间,A的刑事的过失伤害已经判决有罪。
(过失比例尚未了解...我是要帮A答辩,因为A保了我们公司的第三人责任保险)
现在B以民事诉讼向A请求医药费用、往来医院与上班地点之计程车费、受伤期间未能工作
之损失、年终奖金之损失(我觉得最扯就这个年终奖金,他居然请公司开证明给他因为少上
几天班,所以年终奖金少发四千多元,据法官的说法应该会准这部分的请求...)。
开庭时,B向法官表示,现在请求的金额是现在的损失,日後还要再开刀一次(我猜是取出
钢钉之类),且日後产生之计程车费、工作损失等相关费用,会再另外作一次请求,据我同
事的说法(我同事去开庭的...),法官口头上也认为他日後可以再行起诉请求。
我的问题是,这样一告再告,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理吗?(抱歉诉讼法没学好...)
另外,如果可以另外起诉再行请求,民事上时效计算从何日起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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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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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70.225.63
1F:推 Robbit1024:1.没有 2.有请求权时起起算(因为那些损失还没发生).. 11/04 21:10
2F:→ Robbit1024:到时候提出的诉讼,该法官仍必须就这部分审查是否允准 11/04 21:12
抱歉,有关时效部分,197条规定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
知有
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刚刚把孙森焱的书拿出来找了一下,49年台上第2652号判例是认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
谓知有损害,即知悉受有何项损害而言,至对於损害额则无认识之必要,故以後损害额变
更而於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进行并无影响。"所以看起来应该还是从车祸那天起算二年吧...
※ 编辑: ISP 来自: 219.70.225.63 (11/04 21:48)
3F:推 Robbit1024:这部分我以前打诉讼想过 当时我找过判决 94,台上,148 11/04 22:25
4F:→ Robbit1024:他区分的比较细 所以我没拿书上的出来讲 不过读书当时 11/04 22:26
5F:→ Robbit1024:的确像你说的 是以行为终了时起算.. 11/04 22:27
6F:推 Robbit1024:因为如果站在对方立场去想 损害如果超过两年继续怎请求 11/04 23:08
7F:→ Robbit1024:我才会有如此想法 尤其是身体的伤害持续多久有点难判断 11/04 23:09
8F:推 ISP:将来的医药费用支出 应该可以用193条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来作请求 11/04 23:25
9F:推 Robbit1024:金额用概算的吗? 11/04 23:34
10F:推 Robbit1024:嗯嗯 我也同意二年时间应该够把损害额概算出来... 11/05 00:05
11F:推 Robbit1024:谢啦^^总算对这部分了解更多 11/05 00:24
12F:推 Robbit1024:你的说法应该比较正确... 11/05 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