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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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租屋合约是房东签我的名字.现在有纠纷ꬠ…
时间Mon Nov 12 00:21:30 2007
※ 引述《errow2004 (^___^:)》之铭言:
: 目前跟房东先生有纠纷
: 因为上月份初说好月租金里有含电费
: 但无签约
: 而上月份缴房租时房东先生也说不用缴电费
: 但是这月份房东来跟我要上月份得电费
: 并改口说没说过要月租含电给我们
: 而今年是第2年
: 但是今年的合约我没签名
: 是房东先生自己签我的名字在把合约拿给我
: 那现在我月底要搬家
: 请问房东会把2个月押金还我吗?
: 那这份合约还有效力吗?
: 谢谢大家
先论租约部分:
1.原租约已期满,房客仍使用租屋,而房东不即为反对之意思,
原租约视为不定期限之租约(民法第451条)。
2.又依民法第106条之规定,房东不得在未得房客之同意下,
代理房客与自己签约。
3.故有效存在之租约为原有之租赁契约,其条件均与原内容相同
,仅其期限为不定期限,而非新租约(即房东自己签的那份)
*新租约系房东无权代理,其效力未定,若房客承认,则为有效
,若房客否认,则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本文以为,探求当事人真意,应以民法第451条之适用为宜。>
次论签名部分:
1.房东未得房客允许,代为署押於契约上,其契约效力,已如前
述。惟房东甚有可能构成刑法第217条伪造署押罪。
2.惟刑事责任要件严格,非本文得自上文中探求得知,此部分尚
无法论述。
结论:
1.不定期租赁,得随时终止租约(民法第450条,但房东之终止权
受土地法第100条之限制)。
2.租约业经合法终止,则担保租赁物之押金,应扣除租赁物之损害
後偿还予房客,如无损害,则应全额退还。
3.若房东拒不退还,又无正当理由,房客自得向管辖之地方法院诉
请返还,并附加自迟延时起,至清偿时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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