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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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抛弃继承/限定继承
时间Mon Nov 12 19:38:36 2007
※ 引述《omar (魔力小马)》之铭言:
: ※ 引述《zoewangiu (东幻北音)》之铭言:
: : 看到上几楼的新闻,突然联想到自己身上的问题,
: : 所以想来这个板上询问较佳的解决方案,我有爬过文了但还是不甚了解。@ @a
: 我也想请教相关问题!
: 我的情况是…
: 我父母离婚,我(A)的监护权是母亲的!
: 我父亲之後再婚,有一儿(B)一女(C)!
: 但之後他又离婚了,B是女方的(女方非台湾藉),C是男方的!
: 现在他欠下债务。
: 我查了一些资料,离婚後的子女好像也有继承权!
: 我想请问…
: 1.继承权的顺序是不是 C -> A,(B因为非台湾藉,无继承权)?
: 2.限定继承在被继承人尚未过世时可以申请吗?(我只知道抛弃继承不行)
: 麻烦大家为我解答,感激不尽!^^
1.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为继承人,例外在法令有限制时(例如农用土地)
不得继承,参民法总则施行法第2条。
所以是A、B、C与当时之合法配偶平均继承,参民法第1138、1144条。
2.抛弃、限定均不行於继承开始前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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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8.146
1F:推 omar: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谢谢!^^ 11/12 2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