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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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被告过失伤害
时间Mon Dec 3 01:43:35 2007
※ 引述《bar22 (bb)》之铭言:
: 我之前发生一场车祸,状况是---那时我开车回转,撞到行驶快车道的机车
: 之後我马上报警,并叫救护车,但对方在警察还没来之前就先把车移走了…
: 当天我马上跟车主和解,赔了他的修车费及他们两的医药费,而另一名坐在後座的人,
: 他老婆已被先送回家,我以为他老公代表他们两,也不知要跟乘客和解这事情,
: 他们的伤势是---车主(擦伤)、乘客(擦伤、手需要固定冰敷两三周
: 即可康复);
: 最後我也问了他们有没有事,他们都说擦伤而已,没事;
: 後来我去办了出险,我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大概过了一个月,我被警察通知去做笔录,
: 说对方告我过失伤害,
: 而且是两个人都告
: 後来我去了法院的侦察庭,他们竟在检查官面前说谎,说我把他们从外侧车道撞到内
: 车道,车子是路人移走的,要我赔他们精神赔偿--36000元,但我不同意,之後就送
: 调解委员会了…过几天即将去调委会,我也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好?!也不想让他们予取
: 予求…只是觉得有背後中伤的感觉…
机会教育,以後发生车祸,原则上都请去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即使
双方条件谈妥也是,因为一般和解书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确定有效无疑,但
和解书上写什麽放弃刑事告诉权是没有用的,所以要去调解委员会作成调
解并经法院核可才行。
不然要像我之前PO过的一样,你自己帮对方写一张过失伤害告诉状,
再写一张撤回告诉状,日期差个一天,和解时请对方两张都签名,之後马
上去地检署先把过失伤害告诉状递进去,隔天再去把撤回告诉状送进去,
如此对方日後即不可再对此提出刑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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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的事件,当初赔偿时是否有写和解书或是请对方写收据?有的
话去找出来,一方面告诉检察官你们早已完成和解,日後如果对方再提民
事诉讼也可以作为免责的证据之一(至少减少赔偿金额)。再者,险察官
也有可能考量到这点,给予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如进入审判程序也可能
是法官从轻量刑或缓刑的参考。
刑事部份比较麻烦,我原本推文有写到所谓「容许信赖」,而得免负
过失责任一事,主要取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2462号判决(置於文末),
但是主张时有几个前提要注意:
一、你自己并无违规
如果该地禁止回转,还是你有其他违规事由就不能主张了。
二、对方不违规并无期待可能性
如对方是老人、醉汉、小孩等,无期待其守法可能性者,但这部分应
该没问题,对方看起来应该是正常人,可以合理期待其会遵守交推规
则才是。
三、你如果稍加注意即能免除之情况
对方就算有违规,但如果你稍微注意一下,就能免除意外事故,则不
能主张容许信赖,例如你远远就能看到对方已经跨越到快车道,或是
你根本回转时毫无注意当时路况这种极度疏失的情形。所以你必须主
张你回转时有注意看过并无来车,是对方突然违规撞过来的等等。这
部份判断其实很难讲,要看不同法官、检察官而定了。
前提是第一点,如果你本身就有违规,那其他就免谈了;第二点比较
没有疑问;第三点就很不确定了,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
不过,其实真正诉讼上,还是先程序、後实体,上面讲得算是实体部
份,一般律师在处理应该会先从程序面着手,先看对方证据到底充不充分
再说。如车祸时若根本没报警处理,或是对方根本没验伤,就无从证明你
有无过失或是对方受有伤害,检察官如果懒得管可能就以证据不足不起诉
处分掉了。不过这部份技术性比较高,你自己可能处理不来,有必要就去
找律师处理吧。该花钱就要花钱,如果经济上有困难,律师公会有提供免
费律师谘询,或者可以找法律扶助基金会试着申请免费律师协助。
-参考资料-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2462号判决节录:
所谓信赖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系指参与交通行为之
一方,遵守交通法规秩序,得信赖同时参与交通行为之对方或其他人,亦
必会遵守交通法规秩序,不致有违反交通法规秩序之行为发生,因此,对
於对方或其他人因违反交通法规秩序之行为所导致之危险结果,即无注意
防免之义务,从而得以免负过失责任;惟对於该对方或其他人不致发生违
反交通法规秩序之行为,若无期待可能性,或行为之一方对於危险结果之
发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认识并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义务,即无上
开原则之适用。
(如需全文请洽司法院网站:
http://jirs.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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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229.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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