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nwonhsueh (won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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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生父未尽父职 子女可不扶养? 先抛弃继承?
时间Tue Dec 11 14:29:22 2007
※ 引述《tibrius (画画的男孩)》之铭言:
: 先描述一下我朋友的case 她在一岁的时候 妈妈就离开父亲了
: 到了她四岁的时候签字离婚 到了十二岁的时候 妈妈再婚
: 最近她生父的弟弟打电话来 表示他很穷 她的生父也没有谋生能力了
: 他没辨法照顾她的生父 要她负起责任 不然就改姓
: 她对生父几乎没有任何印象了 当然不肯负起所谓的什麽责任
: 但是又想到 在旧版的身份证上 她的父亲栏 还是写着生父的名字
: 她的生父应该有欠债 我的朋友经济情况本来就不是很好了
: 如果到时候 她生父过世 再加一笔债给她 她就真的要跳楼了
: 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了解这种情形的版友
: 能不能以断绝父女关系的方式 来避免继承债务的问题?
: 如果可以的话 该如何做?
: 如果没有断绝关系的话 还是有方法的话 请不吝回覆
: 我会去查一下之前的文章 但每一个人的情形都不一样
: 所以还是占用版面 说明我朋友的情况来询问
: 非常感谢大家的回答
有些板友曾有提到,可以依收养的方式停止与本生父母的权利义务
但是,如果已为成年,依民法第1079-2之规定:
被收养者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应不予收养之认可:
1.意图以收养免除法定义务。
2.依其情形,足认收养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认违反收养目的。
所以,要藉由收养去免除对本生父母的权利义务,法院是不会认可的。
至於债务的问题,就不需要现在去担心了,最近新闻炒很大的民法继
承编改以「限定继承」为原则,就足以解决这个问题。至於现行法在
未修正前,如确定有债务,於「知悉」继承时起二个月内,仍可抛弃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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