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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删..... 看了那麽多大大讨论的这篇...小弟把法条引述出来发表一下自己的建议...献丑了...>< 1. 我想..国籍方面的问题~~很多大大举了不少判决...看来对原po确实挺不利的~~这方面 小弟就不再多赘述了~~~ 2. 依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条 违法行政处分於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後,原处分机关得依职权为全部或一 部 之撤销;其上级机关,亦得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销︰ 一、撤销对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无第一百十九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 之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於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第 119 条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 一、以诈欺、胁迫或贿赂方法,使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者。 二、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 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 三、明知行政处分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者。 原po可以主张的大概就只有信赖利益可供选择了~~~ 基本上信赖利益有三个要件: 1.信赖基础:指必须有一公权力作为可信赖的基础 2.信赖表现:有「客观表现」与「具体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原po的case最大的问题大概就是第三点了~~~也就是必须不能有119条的情况!! 当然...可能大部份的人都会认为你没有就是了....但这必须法官认定你没有~~ 这方面可能就是诉讼上跟证据上的问题...这不是小弟能帮的上忙的..@@" 当原po有办法举证自己没有第119条的情况时~~这时不用还钱的机率就很高了~~ 这边我是认为原po的情况有符合第117条第2款的适用~~ 就是其信赖利益显然大於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 再附上R大所提供的判决: 行政法院判决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三号的最後一段: 「本件原处分,未兼顾原告财 产保护之权益,仅基於公益之考量而撤销未依法行政之主管职务加给之行政处分,使 其效力,溯及既往,并责令原告分八期缴回八十五年度已支领之主管职务加给计八六 、七三五元,而未考量原告之信赖利益,有违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不失为违法之 行政处分,一再复审决定,未予纠正,均有疏失。原告起诉意旨,执以指摘,为有理 由,爰将一再复审决定及原处分,并予撤销,由被告另为适法之处分,以昭折服。」 这个判决的case有提到信赖保护的问题~~ 3. 所以现在原po应该做的...就是先向学校内的申诉管道申诉~~~甚至向教育部提诉愿~~ 如果通通被驳回的话~~~再依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诉讼~~ (我记得学校方面救济的顺序应该是这样...有不对请纠正) 所以原po与其在此烦恼~~~倒不如救济先...反正最坏的情况也是这样...囧 4. 以上有关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前提当然是要这笔奖学金有行政处份的性质... 小弟不太清楚这笔奖学金是从那里来的??是教育部??还是学校自己发的?? 毕竟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六款规定: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是不适用行政程序法的... 当然~~~小弟认为这笔奖学金应该是给付行政没错啦~~~ 只是说如果不是的话...就得回归民法有关不当得利的问题了==>民法179 另R大有提到民法182也是可以主张的条文~~ 不过这边小弟是认为...如果原PO有办法举证民法182的适用~~ 理应信赖保护原则也是适用的...毕竟也是都得先举证自己的不知情!! 而公法上的不当得利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条是准用民法的不当得利~~ 以上讲了那麽多..... 小弟这边给的建议就是...大概只有信赖保护可以自保了吧!? 如果信赖保护被法官认定有119的情况的话...就再主张民法182吧... (可能成功的机会就不是很高了吧....@@") 不管如何...不要乾着急~~快点行动去为自己的利益救济先...过了法定救济期间就乖乖认 赔吧....><" PS:小弟甚少查看实务上的判决见解... 如有实务上的见解是不同的..请其他大大补充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4.160
1F:推 yororinpns:早上我有写信跟原PO说建议他也可以走信赖保护 但是 12/12 22:26
2F:→ yororinpns:这好像需要更专业的法律人员才能帮助的了原PO了吧 12/12 22:26
3F:→ jtpvl:我是看其他大大都专於国籍在讨论才详细讲一下信赖保护的^^" 12/12 22:36
4F:→ jtpvl:我想..这CASE打到法院的机会很高..一些诉讼上的技巧与举证问 12/12 22:38
5F:→ jtpvl:题恐怕就不是我们能帮的上忙的了...>< 12/12 22:39
6F:推 kai761:1.信赖保护在信赖表现这关就过不了。 2.89判1103是命另为 12/12 23:29
7F:→ kai761:适法处分,解释成不必还是不对的。 3.讨论救济途径,要看发 12/12 23:30
8F:→ kai761:给是否以处分为之? 要针对拒绝发给提救济,还是要对索讨款项 12/12 23:31
9F:→ kai761:部分救济?若对索讨部分,公立学校也无法以处分为之,而是要以 12/12 23:32
10F:→ kai761:给付诉讼 4.主张民法182没用 请参考最高行政96判1609 12/12 23:34
感谢K大提出纠正罗~~ 不过这边还是有几个地方麻烦K大解释清楚一点.... 1. 为什麽信赖表现这关过不了呢??原PO已经从大三领到大四了...?? 2. 关系公法上不当得利不得以行政处份要求返还这是没错的...(虽然有少数说可以) 89判1103号小弟没把全文看仔细...没注意到当事人是以行政处分追讨...SORRY...@@" 已修正~~ 3. 不过目前依这个情况来看~~ 学校方面必须也得先撤销之前核准发放奖学金的处份~~(当然~~前提这必须是行政处份) 这样才有公法上的不当得利的情形~~~ 那原PO应该可以在这里主张信赖保护原则...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17条阻止学校撤销才对!? 所以这边提救济当然是提拒绝给付... 因为追讨不能用行政处分为之~~~自然也没办法提诉愿~~~ 4. 关於民法182的问题...我之前也是有想到金钱的可替代性高...与普遍使用性... 所以不好判断有没有花完的问题... 不过对原PO来说是否可不可用...我是觉得如果真的打了官司就提提看咩... 原PO基本上是没什麽财产可言的.... 对於学校多发放的这笔奖学金~~~原PO是拿来当生活费用的~~ 也因为信赖这利益~~所以就没跟家里要过生活费了... 原PO现在都说身上没钱了...个人认为应该可供法官判断才对!! 当然...法官若认定没有适用...当然就没有适用了... 只是...当小弟的立场是在帮原PO想办法时...能用的法条当然就是都提提看罗~~~ 5. 虽然小弟实务方面的资讯没有K大来的多... 但个人是觉得...这CASE将来到了法院那...能自保的条文能提的越多就越好罗~~ 毕竟每个人的情况与每位法官的见解都不尽相同.... 反正...最坏的情况还不就是这样!! 如果说只是因为咱们私底下在讨论可能不适用...可能没胜算...就害原PO没去救济的话.. 我是觉得这样也不好啦.....><" ※ 编辑: jtpvl 来自: 59.112.4.160 (12/13 00:48)
11F:推 Robbit1024:的确 182通说采差额说..不过这些主张只是原PO能主张的 12/13 00:25
12F:→ Robbit1024:吵一吵也许作业人员还会帮你往上报 不然就直接去找钱噜 12/13 00:26
6. 再补充一下... K大提的判决其实跟原PO这个CASE不太相同唷~~ 这是96判1609号有关信赖保护被挡掉的原因: 「被上诉人撤销上诉人溢领 补偿费之原处分,上诉人并未声明不服,该处分效力仍存在 ,上诉人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应成立不当得利之法律关 系,已详如前述。自无使上诉人产生信赖关系,上诉人亦未 举证其有任何因信赖关系而受损害,亦即上诉人并无信赖表 现,是以上诉人主张信赖保护原则,亦嫌无据而无足取。」 被上诉人其实在有先撤销上诉人溢领的原处份~~~只是上诉人对撤销原处份的处份没有 声明不服...所以原处份被撤销~~ 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提"返还之诉"才提信赖保护的... 因为原处份已经被撤销了~~~所以信赖保护才被挡掉!! 如果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撤销前处份时就提的话~~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 重点也是...上诉人举证不出来... 另这个判决的CASE是这样的... 被上诉人有三次的评估金额~~ 第一次最低 第二次最高(上诉人就是依此请领) 第三次比第二次低..比第一次高...(所以跟第二次有差价..才要求返还多余的部份) 法官另有认为..就算第三次比第二次低...但也是比第一次高~~所以没有信赖保护的适用! (当然...这句话以什麽理论讲出来的...不解...囧) 详情还是请有兴趣的大大自行查看判决书好了~~~ 所以...这也是小弟上述说的... 其实每个CASE的情况都不同~~~ 如果以这个CASE套用原PO的情形..就果断说不适用信赖保护..小弟是觉得有点牵强就是了 除非不适用於法有据... 不然其实都是认定事实上的问题~~~这种涵摄的过程究竟适不适用.... 不是我们现在就能评断出来的... 当然还是希望原PO能主张的就尽量提出来罗~~~ ※ 编辑: jtpvl 来自: 59.112.4.160 (12/13 01:39)
13F:推 kai761:在行政机关请求返还(此部为观念通知)+撤销前发给补偿(此部 12/13 09:28
14F:→ kai761:为处分),若对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主张信赖保护结果是否不同 12/13 09:31
15F:→ kai761:可以看一下96判1609 六本院查 第8-22行,也处理了信赖保护部 12/13 09:32
16F:推 kai761:分。还有倒数几行处理信赖表现等等。不只是仅以当事人就前 12/13 09:48
17F:→ kai761:(上一行更正,删最後一字"前") 撤销前发给补偿函未提撤销 12/13 09:51
18F:→ kai761:,就直接驳回。所以,即使在撤销诉讼,结果应该差不多 12/13 09:52
19F:→ kai761:记得相关案件里也有人民提诉愿撤销诉讼的,找到再补充 12/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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