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my (蓝色卡布奇诺)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夫妻的特留份
时间Thu Dec 13 14:21:32 2007
※ 引述《skysurfer333 (skysurfer)》之铭言:
*[0;36m: 借的名字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爷爷那时藉职务之因(父亲那时与爷爷有工作上的接触),
*[0;36m: 取走父亲的印章,未经父亲同意之下,把父亲设为公司股东,还有爷爷借钱的保证人,
*[0;36m: 借了一大笔钱的事是爷爷去世後,银行追讨到股东及保证人,事情才东山事发。
*[0;36m: 我爷爷是伪造文书没错,但是章确实是我父亲的印信,C大说拿出证据证明不是我父亲借
*[0;36m: 的。HOW? 再加上爷爷已经过世,打这类官司岂为死无对证之诉?
*[0;36m: 我们家现在不再去想打官司的事了。目前的疑问是特留分可否抛弃?还是这是夫妻之间的
*[0;36m: 特有权益?(小的不懂,有请版上强者说明^^)
*[0;36m: 如果等到母亲死後我父亲再办理抛弃,法院会予以承认吗? 母亲的遗产不多,但都是苦挣
*[0;36m: 的血汗钱,还这笔无渊之债实有不甘,若母亲死後再提起抛弃,法院会不会因父亲的意图
*[0;36m: 不善而不允许呢?
*[0;36m: 恳切祈望版上大大的答覆与讨论:)感谢!
抱歉,你说的是抛弃继承和特留分无关,特留分是指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时候,
得於不违反关於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至於你父亲想要抛弃你母亲留下关於配偶部分的遗产继承权,
可以依民法第1174条到第1176条的规定向法院声请。
惟抛弃的时点只有在你母亲往生之後才有可能,因为继承权是要等到
被继承人过世之後才会出现,也才有可能抛弃。
法院并不会你父亲的情况而驳回他的声请,因为抛弃继承是由声请人自由决定的,
向法院声请的作用只是公开宣示我要抛弃继承权而已,法院并无准驳之权力。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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