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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网路得标采面交的方式属於邮购或访问买卖? (1)网路拍卖采非面交的方式系邮购买卖 以下提供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函示: 中华民国86年4月8日 台八十六消保法00422号 关於行政院在推动国家资讯通信基本建设的同时,亦应着力於相关法制之 建立,以使经由网际网路商业行为之权利义务关系有所遵循,保障消费者 权益等之质询一案,谨答覆如次: 一、消费者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消费者保护业务之主管机关,中央为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省(市)为省(市)政府;县(市)为县(市)政府 。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会系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政策研拟、审议及 监督其实施之机关。 二、本会对於消费者权益之维护向极重视,自民国八十三年七月一日正式 成立以後,即积极发挥其监督主管机关办好消费者保护工作之功能。 本会鉴於日後藉由网际网路而生之商业交易行为日益频繁,其中有关 网路购物之交易型态,其性质系属於消费者保护法特种买卖之邮购买 卖,为有效保障特种买卖消费者权益,并避免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过细 ,影响基本法性质,已函请经济部参考外国立法例,研究有无必要另 订专法,就特种买卖私法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再予充实及明确规 定其主管机关、相关行政规制措施与罚则。 三、关於其他电子交易法律建置问题,如有涉及消费关系部分,本会仍将 持续以往本於消费者保护政策方案及法令之审议监督权限,请各主管 机关检讨现行相关之政策及法令规定,并纳入各机关消费者保护方案 予以推动执行,俾有效预防及减少消费争议事件之发生。至罗委员所 提意见,已留供本会日後研修法令及施政上之参考。 (2)网路拍卖采面交的方式属邮购买卖吗? 这个问题我手上没有相关判例函示,以下是我的意见: a、依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之规定,邮购买卖系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 、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路、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 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揆诸立法理由,邮购买卖应限於〝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 为之买卖。〞反之,若消费者能检视商品,即非邮购买卖。 承上,本案采面交方式,消费者能检视商品,似应解释为非邮购买卖为宜。 b、其实本案是否为邮购买卖并非核心争点所在。这个我想你也知道。 c、提供一个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函示给你参考: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消保法字第0910000420号 【主旨】 函询於电视购物广告门市购买商品,是否属消费者保护法邮购买卖之范围 ,本会复如说明,请 查照。 【说明】   依据 贵府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府消保字第○九一○○三八三五四号函办理。 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邮寄或其 他递送方式,而为商品买卖之交易型态。」,同法施行细则第三条:「本 法第二条第八款所称邮购买卖之交易型态,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 电话、传真、目录之寄送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检视商品而为要 约,并经企业经营者承诺之契约。」所询消费者至电视广告购物门市购买 商品,消费者已有检视商品之机会,似不符消费者保护法有关邮购买卖之 要件。 二、购买物已过了所谓的七天监赏期,可否不换给他呢? (1)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所谓七天监赏期是专门用於邮购及访问 买卖。 这七天监赏期的效力在於,使消费者可以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及 价款就主张退货。但超过了这段期间,若要换货,就要回归民法的规定。 本案已经过了七天,所以不管是不是邮购买卖均不适用消保法,而须回归 民法的规定。 (2)本案消费者,若要换货,可主张民法的什麽权利? a、依民法第354条规定,物之出卖人,应於交货前担保该物无灭失或减少其 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 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这里牵涉到〝瑕疵〞的定义,什麽瑕疵是无关重要者?什麽瑕疵又视为〝 灭失或减少其价值〞者? 最高法院判例 七三台上一一七三号 所谓物之瑕疵系指存在於物之缺点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观念,或依当事人 之决定,认为物应具备之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者,即为物有瑕疵, 且不以物质上应具备者为限。若出卖之特定物所念数量缺少,足使物之价 值、效用或品质有欠缺者,亦属之。 承上,依最高法院此号判例,瑕疵的定义系以当事人的共识或通常交易观 念定之。(若双方争执不下,请法院决定) 我不知道你卖的是什麽,如果是一双家用筷子,另一只小一点或许不算瑕 疵;但你卖的如果是一双限量版军曹对偶吊饰,其中一个小了一号问题就 严重许多。 b、承a点,消费者主张该物有瑕疵,你应负民法第354条的物之瑕疵担保责 任,他可依民法第364条的规定,请你换货(其实消费者还有别的请求权 如民法第359条请求减少价金或解除契约;民法第360条请求损害赔偿; 或依民法第227条主张不完全给付;因非本案讨论范围,在此不赘) (3)你可在本案中为什麽主张? a、主张物品小一点系为无关重要,不须负担民法第354条之瑕疵担保责任。 b、主张买受人於交货时,未尽民法第356条之检查义务,小一号的瑕疵并 未在交货当时即时通知你,故不须负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点有值得讨论的地方,依你的描述(东西包装系透明,若一大一小应 该可以查知),似乎买受人检查不出来有怠忽之嫌。但本主张有两点限 制: 甲、买受人能证明东西一大一小当时很难查知(如包装不是全部透明, 或东西一大一小并不十分明显等等),则他已尽了检查义务。 乙、依民法第357条,若於交货当时,你明知道东西有瑕疵,但却没有 告知买受人。这样即使买受人没有尽检查义务,仍可以请求换货。 三、瑕疵的定义已如上述,在此不赘。 四、以我的观点言,你主张东西小一点非瑕疵是比较站得住脚的说法。另外, 你明知东西可能会大小不太一致应该在交货时尽告知义务,不然,虽然买 受人当初交货时没有检查出来,但依民法357条,你没告知他就不用尽检 查的义务。 你应该还有许多同类物品要拍卖吧,建议在网站上注明清楚可能东西可能 会小一点,但无伤大雅。这样比较可以减少一些争议。^^ 一点想法,有错请不吝指正。 ※ 引述《antique312 (aa)》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consumer 看板] : 作者: antique312 (aa) 看板: consumer : 标题: [问题] 买家硬要说商品是瑕疵品~要求换货 : 时间: Sun Dec 16 13:48:24 2007 : 大家好~ 我想请问一下 : 在网路上有一位买家向我买了一样东西(2支一组) : 我们是采取面交的方式,商品包装是透明的 : 他当下非常满意的拿了商品就走,并在隔天立即给我一个满意的评价 : 但在过了1个月後,他来信说要换货,并说我卖出的商品有瑕疵 : 我问买家商品有什麽瑕疵,他说其中有一支商品比较小 : 犹豫了一下,正当我还在犹豫时,他又留言给我,说我应该不会因为不换货而损失他这位 : 买家吧~叫我要三思。 : 之後我的决定是不换,他就一直留言跟在商品页面发表问题并留给我负评 : 说了一堆让人感觉不舒服的话。 : 现在我有3个问题 1、他购买商品是采用面交,那算是访问买卖或是邮购吗。 : 2、购买的商品已过了所谓的7天监赏期,是否可以不换给他呢 : 3、何为瑕疵的定义呢? 是买家说了算,或是??? : 希望懂消保法的各位,能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 As iron sharpens iron, so one man sharpens anoth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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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93.66
1F:推 antique312:谢谢你的回文~真的非常感谢你^^ 12/1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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