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着作权歌词翻译
时间Wed Dec 19 01:55:23 2007
※ 引述《newapply (谢谢.抱歉.爱你)》之铭言:
: 着作权法第55条:
: 「非以营利为目的,未对观众或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任何费用,且未对表演人支付报酬者
: ,得於活动中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或公开演出他人以公开发表之着作。」
: 因为你要翻译的那个歌词已经公开发表过了,所以你想把它贴到你的部落格上面,
: 只要不是为了赚钱,都没有侵害着作权喔。所以翻译当然更没有啦^^
: 严格说起来,你翻译过後的着作,马上就受到着作权保护喔~
: ※ 引述《shyuu ()》之铭言:
: : 因为有一些歌没有看到翻译,
: : 所以自行将歌词复制贴到BLOG上,
: : 然後进行中译,
: : 请教是否违反着作权。
: : 歌词本身着作权为作者本身所有,
: : 翻译也只是因为兴趣并没有牟利的行为,
: : 还是一定要经过原作者同意方能进行翻译的动作。
: : 谢谢。
着作权包山包海,
检验有无侵害着作权时,
一定要注意是否属於对着作权的限制。
不知道为什麽很多版友都不去检验?
尤其反覆在类似问题的答覆忽略这点。
改译歌词是着作权法中的改作,
原则上要得着作人同意。
着作权法 第 52 条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
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着作权法 第 65 条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或其他合理使
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
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本案歌词应该是已公开发表的着作。
为了评论或单纯分享,是否得改作并张贴歌词於网路?
端视是否属於合理使用。
翻译并散布歌词到底对原作市场有什麽侵害?
拿书籍来比拟恐怕搞错重点。书看完译文就没人买了。
如之前板友指出的,歌的「音乐+歌词」才是重点。
一般不会因为看到某首歌的歌词就不去买来听,
除非是特殊情形,否则不会影响歌曲市场价值。
甚至,贴译文所增加的市场价值很可能会远大於其削减的市场。
不要说是贴译文了,你把原文歌词直接放上网路,
一般情形下也会属於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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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68.17.55
1F:→ Robbit1024:着作权法好难 唉 12/19 02:14
2F:推 ivysky:着作权法好深奥 sigh~ 12/19 02:15
3F:→ jzn:要强调一下,本案是否合理使有价值判断的空间,但不能不检验。 12/19 02:15
4F:推 hotwingking: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判断标准需全部符合 12/19 08:01
5F:→ hotwingking:四款缺少一款 则不成立合理使用 12/19 08:02
6F:推 shyuu:好复杂阿XD 不过谢谢各位的帮忙! 谢谢! 12/19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