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zn (除旧)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着作权法]give板上碰到的法律问题 请高手协助
时间Sat Mar 1 10:22:25 2008
※ 引述《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之铭言:
: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为回应过了,不过针对你的问题再回应一下:
: 1)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明知"系侵害着作……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赠送者并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贝,所以不适用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 但收到後应该销毁不得使用,再向原赠送者依民法第180条第2项反面解释,
: 要求返还求其受损之金额-邮资55元。
: 若收到拷贝光碟後,其光碟明显可由一般人辨别非原着,却又故意持有之,则违反
: 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之规定,但供出其物品来源可因第4项减轻其刑。
目前单纯收受盗版物,实务并不认定侵害着作权。
可参考: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电子邮件 字第 960314a 号
「至於
单纯收受此光碟之朋友,依现行着作权法规
定,原则上,并不因收受该盗版物即违反着作权
法规定,不过,如果其於收受後,针对该光碟为
後续之利用行为而涉及着作权法之「重制」、「
暂时性重制」、「散布」、「出租」、「将该盗
版之电脑程式重制物为营业使用」甚至「意图散
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等行为时,仍可能因此违
反着作权法规定而造成侵权纠纷。」
及 东森新闻
http://0rz.tw/743LQ
因此收受後,若有重制,或意图散布而持有等等行为,
才可能侵权或成罪。
本案受赠人若非意图散布而持有,不必担心91之1条第2项。
惟以电脑浏览盗版光碟可能有暂时性重制的问题;
安装盗版光碟则是重制,
两者须进一步检验是否合理使用,有得讨论。
: 2)行为人重制光碟之行为,符合下列三要件则非违法,缺一不可:
: 1.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取得
: 2.有着作原件
: 3.非营利而合法重制 (备份)
: 行为人散布之行为,若其散布之光碟为国内购买之合法原着,则可依民法第95条之一
: 後段之规定,得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
59之1的笔误?
: 行为人散布之行为,若其散布之光碟为非经民法第87条第4项所规定之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 重制之拷贝光碟,则违反民法规定之重制权。
: 若行为人符合民法第46条、47条1.2.3项之使用规定,则不违反重制权。
: 但应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酬。
: 小结:若行为人违反其重制权,则提出告诉之人必为其着作财产权人,
: 若要以违反重制权而进行调查,也应由财产权人书面同意授权
: 其他人进行调查。
着作权法59条之1是权利耗尽原则没错,
但这样的解释恐怕有问题。
本案的光碟若属
电脑程式着作:
(大家学日语的光碟有互动学习程式的版本,则非
仅仅是录音录影着作)
要考虑59条针对电脑重制物的规定:
合法电脑程式着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
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
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
但限於该所
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
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
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则今为了备份而重制,
重制物依59条一项後段,仅得自用,不得依59之1条移转所有权。
而依59条二项,当原件送人时,重制物须销毁。
本案光碟若属
录音或录影着作:
此类着作无59之1的规定,
实务是透过合理使用与否来界定其重制及散布是否合法。
以备份为目的,原可主张51条个人非营利的合理使用。
但先以备份为目的,嗣後再为移转所有,
该备份是否仍属合法重制物?
另外,智慧财产局上刊载的校园着作权百宝箱,
甚至认为当家庭内的重制,散布於家庭之外时,
被认为非属於合理范围的可能性较高。
(
http://0rz.tw/133In (四)网路篇
4.「以光碟烧录机拷贝盗版音乐CD,是否违反着作权法?」 )
何况本案光碟备份逾12份的行为,
有可能被采信是单纯为了个人而备份?
此外,网友或受赠人的确非着作财产权人,无法告诉。
但若被认定是意图销售,
可能成立91条第3项重制光碟罪,此非告诉乃论罪。
: ※ 引述《purifywang (梅子)》之铭言:
: : 近日give板上发生某不肖人士f赠送其所烧录之日语学习光碟
: : 酌收邮资55元 却以10元邮资寄出 疑似赚取中间45元价差情事
: : (f声称是他来不及赶上邮局结束营业时间,才贴10元邮票丢入邮筒寄出)
: : 事情曝光後业经至少九位板友出面证实 确认应为「假赠送 真贩卖/敛财」案件
: : 由於台湾学习日文蔚为风尚 受骗上当者应不止目前已知九位
: : 但可能有受害者担心会牵涉进日後法律问题 ex.着作权人求偿等 迟迟不敢出面指证
: : 我想请问:
: : 1)这些受害板友能否适用着作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可被视为向赠送者
: : 索取光碟用意乃是供个人参考学习,在合理使用范畴内使用光碟,故不构成侵害
: : 着作权?
承前所述,取得光碟後的重制可能侵权,
本案虽属供个人学习之用,
但我会认为从原作市场价值被取代来看,
不是没有可能被认定侵权。
: : 2)不肖人士f明显触犯着作权法,由他先前po的文章ip发现他应与某大学有关,
: : 受害者能否以个人身份举发并提供资料,要求该大学进行调查?还是要以ptt
: : 站方名义提出?
: : 3.不肖人士f事发後表示愿归还溢收邮资,但是否仍触犯刑法第339条的普通诈欺罪?
犯罪所得归还与否不影响已成立之犯罪。
约定非平信寄出,并收取非平信的邮资(55元比限时专送还贵),
也不是没有可能成立诈欺。
但要证明双方约定时就有寄平信的打算。
而即使真的一开始就打算寄平信,却约定非平信,
从社会相当性考量,
我也不倾向本案会成立诈欺罪。
: : 谢谢板上大大拨冗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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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zn 来自: 219.68.16.196 (03/02 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