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着作权法]give板上碰到的法律问题 请高手协助
时间Sun Mar 2 02:45:50 2008
※ 引述《magechristin (我想去埃及)》之铭言:
: 我不是高手,我在give版也有稍为回应过了,不过针对你的问题再回应一下:
: 1)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明知"系侵害着作……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赠送者并未得知其收到的光碟是拷贝,所以不适用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
: 但收到後应该销毁不得使用,再向原赠送者依民法第180条第2项反面解释,
: 要求返还求其受损之金额-邮资55元。
: 若收到拷贝光碟後,其光碟明显可由一般人辨别非原着,却又故意持有之,则违反
: 着作权法第91条之1第2项之规定,但供出其物品来源可因第4项减轻其刑。
该持有行为处罚,系对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之「意图散布」者而言,
不是您所谓单纯持有者而言。
所以,持有乃是意图散布的前行为,所以91条之1第2项予以处罚,
常见盗版集团乃由压片工厂,大盘商,贩卖商等构成上中下游关系,
若仅处罚重制,仅压片工厂能予以论罪,却不及贩卖商(若尚未贩卖),
故该法条应该以基於「意图散布」,而陈列或持有者而言。
: 2)行为人重制光碟之行为,符合下列三要件则非违法,缺一不可:
: 1.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取得
: 2.有着作原件
: 3.非营利而合法重制 (备份)
您之第三点论述可能有误。
所谓合法重制,要看重制物本身是否得到着作财产权人之同意授权者而言,
只有着作财产权人有重制权,而您所谓之非营利而重制之,
是重制行为後,基於合理使用而阻却违法而言,
因此是重制不违法,非所谓合法重制。
如果是合法重制物,重制物所有人基於着作财产权人之散布权已然於
第一次购买後耗尽,有偿或无偿之散布,已在所不问。
因为着作权法转而要保障所有人物权行为。
: 若行为人符合民法第46条、47条1.2.3项之使用规定,则不违反重制权。
: 但应通知着作财产权人并支付使用报酬。
: 小结:若行为人违反其重制权,则提出告诉之人必为其着作财产权人,
: 若要以违反重制权而进行调查,也应由财产权人书面同意授权
: 其他人进行调查。
侵害着作财产权人之重制权,仅有得为告诉之人得予提出,
否则其告诉不合法,检察官将给予不起诉处分,若为自诉情形,
则其自诉无理由,法院将给予不受理判决。
於专属授权的情形,得为告诉之人则包含被授权人,亦得以以自
己名义提出告诉。
: 3)刑法第339条普通诈欺罪:
: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用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但行为人收其邮资,虽未将其金额完全使用或归还,但其附加成本也应一并计入:
: 如:信封费、油资、时间。虽超收其金额,但亦未达其学理诈术之说法。
我完全不这麽看。
请问本件中标的物是什麽?
是日文学习光碟吧?
1)我有日文学习光碟喔,免费赠送,但你要自付邮资。
若给了邮资,却没有光碟,或者不是日文学习光碟,那才是使人陷於错误。
不管这是赠与,或者隐藏心中行为属於买卖,都跟诈欺罪构成要件无涉。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218.172.36.195 (03/02 04:06)
1F:推 magechristin:谢谢前辈指点,针对於第一篇已有另位前辈指点修正 03/02 11:13
2F:推 magechristin:在16595篇 03/02 11:16
3F:推 magechristin:您的指正让後学受益良多,谢谢^^ 03/02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