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t (CH)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法定空间争议
时间Sun Mar 9 01:02:32 2008
※ 引述《peirren (wendell)》之铭言:
: 十八年前,我们买的房屋侧边有块法定空间,并且已经从向政事务所确认这块空地是法
: 定空间。民国七十二年前,第一手卖给第二手时已经将法定空地分割,没有将空地过户
: 给第二手买家,空地所有权则留在原本的地主手中(第一手),直到我们购买时是第四手
: 并且使用了十八年,这段时间内有收益使用,也就是有租用给他人。
: 直到最近地主突然像我们要求讨回土地使用权,原因为此块空地每月租资收入有九千元,
: 原地主要求收入分摊。
: 问题:
: 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应该是整排住户共有,可是地主并无住家在此,只单独拥有土地所有权
: 现在原地主已经控诉我们窃占(刑事)、并且要求民事赔偿。
: 请问我们该如何争取我们的权益,并且解决这件纷争。
: 我们并没有恶意侵占的意思,只是突然的控告,要是败诉可能会有赔偿金的问题,
: 我们现在财务状况并不好,要是有赔偿的话,对我们来说是个难题...
: 请大家多多帮忙回答 谢谢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之窃占罪,属即成犯,不是继续犯,法定刑为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你们已使用了十八年,行为时在刑法九十四年二月二日
修正公布、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应有新旧法比较问题,而旧法有关
追诉权时效显较有利於行为人(新、旧刑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款参照)
,依修正刑法第二条第一项采「从旧从轻主义」,自应适用修正前旧刑法
之追诉权时效规定。
前开旧刑法追诉权时效,在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十年,再加计刑法
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四分之一」期间,总计为十二年六月,而你们既已
使用十八年,显然追诉权时效已经完成,纵使有窃占犯行,依法检察官应
为不起诉处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或法院应为免诉之
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款)。
至於民事责任,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
求权之除斥期间,也仅有十年,即使依同法条第二项主张不当得利,其最
长之消灭时效期间亦才十五年(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前段),因此,就民
事求偿部分,只要你们提出时效消灭之主张(记住:民事诉讼程序是采当
事人进行主义),对方应该也无可奈何,除非是能举证证明时效中断。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13.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