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ky897 (单纯而幸运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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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603号解释
时间Sat Apr 26 17:20:43 2008
解释日期 94.9.28
解释争点 户籍法第8条第2、3项捺指纹始核发身分证规定违宪?
相关条文 1、宪法第22条、第23条。
2、户籍法第8条第2项及第3项、户籍法施行细则第20条第3项前段。
3、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3款。
4、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1条,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14条,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第
10条,护照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试场规则第3条,营业
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
解释重点整理 1、程序上受理
2、隐私权的定义
3、国家强制取得人民指纹之法律规定之违宪审查密度
(1)对人民权利愈容易产生影响或影响面越大,采取较严格之审查态度
(2)指纹为「敏感性资讯」,采严格审查标准
4、户籍法第8条第2、3项→违宪
5、国家建立全面性指纹资料库的可能性
解释文 解释文‧解释理由书‧城仲谋大法官协同意见书‧廖义男大法官协同意见书‧许
玉秀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林子仪协同意见书‧许宗力曾有田协同意见书‧余雪明部份协同
部分不同意见书‧杨仁寿不同意见书‧谢在全不同意见书
相关释字 释字第575、585、5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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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参考
1、宪法第22条非列举基本权重点整理
大法官未表态之判准:
(1)李震山师:
A该人民权利在实质上已具有基本权利的品质:普遍性、不可侵犯性
B该人民权利之行使需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宪法第22条後半句)
(2)黄昭元师—正面定义
A对个人自我认同
B人格存续发展 具有重要关联的自主决定→行为自主权
C维持私密生活
就算将所有自我决定都当成宪法上行为自主权,亦应依自我决定所涉及的「事务类型」、
「生活利益」的重要性,区别其保障程度。如果涉及个人人格发展等重要利益的自主决定
,应给予高度的宪法保障,法院也应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标准。反之,如果是无关个人人格
发展等核心事务的自我决定,则应给予较低程度的保障,法院也应适用较宽松的审查标准
。
(3)李惠宗—反面定义
A内在不具备恶劣倾向
B外部行为亦不积极妨害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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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澎湃的乐章
跳 的 符 敲响了我们的心房*
跃 音 *http://www.wretch.cc/album/kiky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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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ris6111tp:太感谢了,谢谢你的指导 04/26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