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苦海无涯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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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限定继承 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部份债务
时间Mon May 26 19:51:33 2008
※ 引述《magicjean (...)》之铭言:
: 请问各位高手
: 如果继承人已拿自己财产清偿部份被继承人的债务
: 在实务上来说...是不是已经等同於默示概括当然继承...(为了法明确性)
: 是不是这种情况就不能办理限定继承了?(未超过三个月)
: 我记得实务上是这样...但是不晓得有没有决议字号或是判例?
: 感谢!!
应板主之邀,特来PO文...(其实已经自顾不暇了最近 XD)
基本上这个问题,判例或决议"应该"都还没有明文表示见解...
不过这或许是解释上之当然。
参照 52年台上字第451号判例 要旨:
上诉人等既已承受被继承人之遗产取得权利在前,乃复表示抛弃继承免除
义务於後,自与我民法所定继承原则,为包括的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
切权利义务本质不合,
倘许继承人於继承开始时承认继承,已为权利之行
使,嗣後又准其抛弃继承,为义务之免除,则不特有碍被继承人之债权人
之利益,且使权利状态有不确定之虞,自非法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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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供参考 不代表个人已成熟之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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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108.162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59.125.108.162 (05/26 19:53)
1F:推 ivysky:请问以自己财产与被继承人财产清偿,二者是否有差异? 05/26 21:37
2F:推 futureland:点:以自己财产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否为概括继承之承认? 05/26 21:54
3F:→ futureland:我个人持肯定看法。因为事实行为已是一种意思表示。 05/26 21:56
4F:推 Rechtsanwalt:「偿还债务」和判例说的「权利行使」,并不一样。 05/26 23:17
5F:推 Rechtsanwalt:对照民法1163各款情事,单以「代偿债务」之事实即让 05/26 23:23
6F:→ Rechtsanwalt:继承人不得主张限定继承之利益,似乎有失衡平。 05/26 23:24
7F:→ Rechtsanwalt:且「代偿债务」与「是否知悉已发生继承」乃二事。 05/26 23:27
8F:推 Rechtsanwalt:一点意见,提供大家进一步思考。 05/26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