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lan0116 (.Eric 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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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被人诬陷
时间Fri Jun 13 12:07:44 2008
※ 引述《qa0610 (自愿当宅女)》之铭言:
: 一开始我们是班上办活动的人
: 而且我们买东西几乎都有开立发票
: 部分没有但我们都有附上证明
: 但办完活动之後
: 我们主办人因为家里的缘故回家几天
: 这是班上就有人在网路上留言包括人身攻击
: 诉说我们A钱
: 但记得在网路上都是用匿名的
: 所以就算要告也没有办法
: 因为检察官不受里
: 可是如果我们有收据可以证明我们都属实的话
: 那麽...
: 有人写信说他要代表班上寄存证信函给我们
: 但以我们了解不是所有的人
: 信中说我们A钱
: 是不是我们证明有收据跟发票还有金钱流向
: 他们就算寄存证信函给我们也没用吧!
: 反正我们如果证明我们都是对的
: 那是不是我们可以反告他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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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169条诬告罪是针对刑事告诉及公务员惩戒,
既然他还没提出告诉,你也不是公务员,构成要件不
该当,打完收工。
二、本案恐涉刑法诽谤罪。
1.依刑法第310条第一项规定,意散布於众,而指摘
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而
同条第二项列,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亦同。
2.所以你可以先去警局备案310诽谤罪,当然就把所有信件,
留言,简讯等列印附上,至於网路匿名?刑事局侦九队是可
以查IP的,只要你想告,一定查的到!(这里说备案不说
报案,因为其实我觉得这没什麽大不了的事,但如果你觉得很
受伤那就改成报案提出告诉,警察就会发传票请他去做笔录
了。)而且310是告诉乃论,就是一经告诉,你不想告就可以
随时撤案。
3.如果你还觉得精神上有很大的损伤,可以在刑案中附带民事
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民法第195条第一项),当然也可以单
独向被告户籍地(或侵权地)法院提出诉讼,只是附在刑事
就可以省一千元裁判费。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法律不是武器,而是工具,凡是不要太过,
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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