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问] 请问可以在网路上转让"智慧财产权"吗?
时间Mon Jun 16 19:18:00 2008
※ 引述《a149851571 (yem)》之铭言:
: 如果有人画了一张图要给我使用...
: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可以利用什麽方式转让智慧财产权吗?
: 有没有类似电子合约的东西可以使用?
-------------------------------
下雨天,不是留客天。
来赚赚稿费好了。
-------------------------------
着作权架构,我大概列举适用法条,就不再多加解释了。
(1)着作权转让:
着作权於完成着作时即取得(10),着作权亦无需向主管机关登记。
着作权之转让列於37条,其中第一项为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
第二项则是,经着作财产权人授权後或转让着作财产权,并不影响
第一项的授权效果。
(2)授权书宜记载事项:
依37条一项所为之授权,宜记载:
授权利用之地域(如台湾地区)
时间(如97/6/16-107/6/15)
内容(着作之种类:见第5条,此例中为图形着作)
利用方法(着作财产权种类:见第22-29,此例中可能为重制,
公开传输,改作,移转等)
(3)建议:
由於着作权不需登记,故转让时双方留有电子邮件亦足。
若有书面记载出让人与受让人那更好,省了日後涉讼时的举证麻烦。
(4)例:
姓名 (以下简称出让人)授权
姓名 (以下简称受让人),就
一、出让人完成之图形着作(或美术着作)(以下简称着作),
於台湾地区使用。
二、授权时间(起~至迄~止)。
三、於期间内受让人就着作可行使重制,公开传输,改作。
立约人 出让人
受让人
中华民国 X年 X月 X日
注:本例中未明定是否专属授权,也未允受让人移转所有权。
如受让人系作为出版用途,宜就移转部份授权使用。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29.3
1F:推 a149851571:感恩 06/16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