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请问] 可以在部落格引用某人po的文章 加以讨봠…
时间Mon Jun 16 19:43:28 2008
※ 引述《piano1 (喵)》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ask 看板]
: 作者: piano1 (喵) 看板: ask
: 标题: [请问] 可以在部落格引用某人po的文章 加以讨论吗?
: 时间: Mon Jun 16 12:42:47 2008
: 请问
: 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引用他人的文章 加以讨论吗?
: 谢谢! ^^
看各位讨论众多,本人就合理使用观点来抛砖引石罢。
(1)引用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条款见於着作权法44-63条,
至於使用於网路,且引用他人文章,似有着作权法52条或61条之适用。
52条的件必须是基於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
且为合理范围内之使用。正当目的固为不确定法律概念,依该条
之意旨,只要利用人上述前题之使用,即属正当目的。
至於合理范围,则为该使用目的之必要使用,应即属合理范围。
至於61条,则是对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
上时事之论述,即可公开播送及公开传输。惟若该论述已注明不许转
载,即不得为公开播送与公开传输。
(2)依法利用他人着作应明示出处
52条及61条之利用都应明示出处,但若着作人并不意欲文章被四处转
载应如何?至少应注明不得为转载声明。
若为52条之用途,基本上利用人应有另为着作之外观表现,
亦即就主题另为论述,此时着作人就有容忍被利用之义务。
如某文章钓鱼台主权之论述,文中并记载不得转载。
而某甲另开新文章,针对该「钓鱼台主权之论述」文章,
讨论其论述中之观点,立场,而另为论述,此即非转载行为了,
则符合52条之正当目的,着作人即需容忍被利用行为。
走笔至此,以上。
《以上观点欢迎多加讨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29.3
1F:推 hiturtle:全文转载不一定符合你所谓的合理使用.. 06/16 19:48
2F:→ hiturtle:在同一讨论区内.我会认同回文式的引用视同合理使用.旦不 06/16 19:49
3F:→ hiturtle:同的讨论版..就算你注明出处..一样是个是充满了争议 06/16 19:50
4F:→ hotwingking:那转载新闻报导,依你的理论应该全部禁止才对? 06/16 20:01
5F:→ hotwingking:时事本来就难以分类,我觉得得视有无注明不得转载 06/16 20:02
6F:→ hotwingking:另外,若被转载人要求取下即应取下,何来争议之有? 06/16 20:03
7F:→ hiturtle:新闻是个人是不同的二个个体.真要谈.层面上跟本完全不同 06/16 20:03
8F:→ hiturtle:其实这问题最明颢是在小说类的文学之上..很多作者很喜欢 06/16 20:03
9F:→ hiturtle:在网上打小说..你套上一个评论的虚名.就私下乱转..改天这 06/16 20:04
10F:→ hiturtle:本小说真出版了..告都告死你=-=谁管你啊..你整本小说都转 06/16 20:05
11F:→ hiturtle:你说合理就是合理使用..那被告时你就会了解... 06/16 20:06
12F:→ hotwingking:那也要有评论的外观呀,既是评论就有合理范围的适用 06/16 20:07
13F:→ hiturtle:是不是评论..那请问你的标准在那?到那个程度才叫评论? 06/16 20:08
14F:→ hiturtle:就因为转文的人认定他是..那他就算是评论了吗? 06/16 20:09
15F:→ hotwingking:转文的人认为是评论,就要说说评论在「哪里」。 06/16 20:11
16F:→ hiturtle:你应该了解为什麽我不就.报导.教学.研究这几个合理使用的 06/16 20:12
17F:→ hotwingking:说是评论,连楔子,连後语都出来了,自己都骗不了自己 06/16 20:12
18F:→ hiturtle:的规范比较明确..争议性小..旦评论这点就大了.一般人也只 06/16 20:13
19F:→ hiturtle:会适用到这一点为多数..旦你自己也说不出标准在那? 06/16 20:14
20F:→ hiturtle:你如何说服到时的文章作者..你整篇的转PO是合法合理的呢? 06/16 20:15
回到第六十五条: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着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您举小说为例,应该不适当。
小说之转载即违背了上述第四项标准,小说转载可能产生了市场替代效果。
然而评论本身则完全不同,说自己是评论,则要有评论的外观,
评论的内容,其引用内容应只建立在被引用文章事实部份而非结构部份。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61.227.29.3 (06/16 20:25)
21F:推 hiturtle:我举的小说是在出版前被转文.就像一般的PO文.谁知道未来 06/16 20:34
22F:推 morehousek:这是原po在女性性板的事情.... 06/16 20:47
23F:推 morehousek:说错...是WomenTalk... 06/16 20:49
24F:推 tsofanny:那请问 所谓注明出处 是否应该连PTT的站名也标示清楚? 06/16 20:56
25F:推 morehousek:本文转载自PTT WomenTalk 06/16 21:00
26F:推 tsofanny:所以教母并未注明PTT 只有看板名 一样违法? 06/16 21:02
27F:推 morehousek:1看原po授权ptt的使用范围 06/16 21:07
28F:→ morehousek:2看ptt对乡民的授权与使用范围 06/16 21:08
29F:→ morehousek:所以知识+ 都会要你注明"参考资料" 06/16 21:11
30F:→ morehousek:虽说没营利性质 但请先问个好~ 06/16 21:12
其实hi大对於52条没有意见,反而我对此条比较有意见。
52条虽是基於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而为利用,
问题是,利用人有正当目的,却未必有正当权利或正当利益,
依52条来看,着作人似乎也难以主张其着作财产权的不利益情形。
至少,利用人其行为虽为正当目的,但与对使用人有那麽一点点
使用上的补偿,似乎并不冲突。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61.227.0.1 (06/16 22:31)
31F:推 adware:在别的版看到有版友说教母直接把别人的文章转去她自己的 06/16 22:32
32F:→ adware:部落格当做她自己的文章去回应别人 06/16 22:32
33F:推 morehousek:什麽是"教母"啊XD ptt怎麽那摸多名辞啊 我才学会puma.. 06/16 22:46
※ 编辑: hotwingking 来自: 61.227.0.1 (06/16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