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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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信用卡 负卡人有连带责任吗?
时间Mon Jul 7 17:47:54 2008
首先,在程序上先跟您确认,
您所收到的是银行的通知书?
或是法院的执行命令?
如果只是银行的通知书,
通常只是银行内部法务单位或委外催收业者的伎俩,
托称即将强制扣薪,
藉以迫使债务人自动清偿债务.
银行想要扣您薪水,
必须先取得执行名义,再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
只有法院的执行命令才能扣您薪水.
其次,关於实体部分,
也就是如果您真的被银行告了,
银行的请求是否有理,您有没有答辩的空间.
就此,在下认为信用卡条款中,
约定您必须负连带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
也就是您无须与正卡持有人互负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
银行业者以往在信用卡条款均约定有:
正卡持卡人得为经贵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请核发附卡,且正卡
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别使用信用卡所生应付帐款互负连
带清偿责任.
但後来在实务上发生争议的是,
上开条款,对於申请信用卡时尚未成年的附卡持有人,
是否有效?
於此,在下学殖未深不敢深论,
惟实务上有认定该等条款为无效之判决,
仅提供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决之结论提供参考(全文请自行检索):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简上字第635号民事判决:
信用卡约定条款约定附卡持有人须对正卡持有人之消费负连带
清偿责任,系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责任,负担非其所得控制之高
风险,对附卡持有人有重大不利益之情形,而被上诉人对於附
卡持有人之主要给付义务则未同时增加或改变,实有违平等互
惠原则,应认为该约定条款无效。
其後,银行业者在信用卡约款关於附卡责任的约定,
也多已加上第二项: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仅就使用该附卡所生应付帐款
负清偿责任,不适用前项与正卡持卡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之约
定。
综上,如果本件原PO所收到的只是银行的催收信,
或是委外催收资产管理公司的信函,
在下建议可以先不用管他.
但是如果之後银行告你,
记得要出庭应诉,不要让自己权利睡着了.
以上为在下管见,如有错误遗漏,还请其他先进不吝指教.
※ 引述《poohonly1 (维尼)》之铭言:
: 前几天
: 接到银行通知书
: 说要强制扣薪
: 说我信用卡没缴
: 後来我去查询
: 原来是93年时我爸爸有办一张附卡给我
: 当时我才14.15岁吧
: 我当时只刷过一次
: 买文具用品2百多吧
: 後来我爸爸欠款没缴
: 他现在说要扣我薪水来还钱
: 我一定要负责吗
: 又不是我刷的
: 我真的搞不懂
: 这样我真的要负连带责任吗
: 谁可以告诉我
: 我该怎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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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obbit1024:如果快成年了 这附卡没在使用就减除吧... 07/07 18:54
2F:推 Robbit1024: 剪 07/07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