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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phia1126 (sophia)》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昨晚11点多 : 我载我男友(他感冒人不舒服) 我妹男朋友载我妹 : 骑车经县民大道 他们骑前面 : 右方巷子突有一女子骑脚踏车冲出 : 接着在街上蛇行 後方跟着两男子跟她在嘻笑玩闹 : 我妹男友骑车过去差点撞到她 : 我妹就开口骂他:你是会不会骑车? : 结果那女的就很不爽骂回来说你是再骂三小 : (以下监视器有拍到) : 後来我们骑到前面等红灯时 : 那女的(以下称A)骑脚踏车追上来 在我的车後面骂我们四个 : 接着其中一名穿内衣男子B就冲上前 : 先用力推我男友安全帽来撞我安全帽 : 接着就把我男友从车上拉下来攻击他头部 : 然後很快我还反应不及发生什麽事 : B男又快速冲去另一台车把我妹拉下来压在地上打 : A女也下脚踏车去我妹那边(目前监视器我只看到有拍到这边为止) : 然後B男浑身酒气跟疯了一样 : 把我妹安全帽扯下来 用安全帽狂打我妹的头五下以上 : A女也去拉我妹头发 C男也去打我妹 : 我男友则是没什麽力气 只能跟另一名C男在旁边拉扯 : 我妹男友看到我妹被打 车子也是丢着就冲过去抱住B男 : (我妹男友无法攻击他 因为我妹男友先天身体有一点疾病 : 体内有装人工的机器无法受外力撞击 所以只能先抱住B男 : 尽量让B男远离我妹并闪躲B男攻击) : B男和我妹男友都滚到地上 造成我妹男友四肢都擦伤流血 : 而且B男还一直攻击我妹男友下体 : 而我则是去试图把A女的手拉开 因为我妹一直说她头发被扯掉了很痛 : 但是我是女生我力气根本拉不开一个喝酒的40岁女子 : B男看到我去拉A女 就冲过来把我的头推去撞安全岛 : 不过我是唯一我们四个内还一直戴着安全帽的人 : 所以我只是在地上晕了一下後来头部没大碍 : 但是四肢擦伤 : 後来我妹被拉到头发不已 没有武器攻击对方 : 因为对方都拿我们脱掉的安全帽当武器攻击我们头部(他们都专打头) : 我妹没有武器就用力咬A女大腿 : (事後这是对方最严重的伤 因为我们无人有力气或有能力攻击B男 : 只有我妹反击A女时的咬伤 ) : 後来有路人围观 我叫我男友报警 : A女一听我要报警就呛声说:我就住附近啦 你们敢报警我马上就叫人来 : 我们四个一开始就打不赢他们 : 加上他们住附近我们只是路过 怕被更多人打 : 我就马上请我男友打给我舅舅 : 然後他们的人先到 : 就架住我妹男友说不要打架 : 但是两人架住我妹男友 让我妹男友被他们其他的人殴打 : 後来警察一来 B男就快速逃跑 连蓝白拖都留在原地(这双鞋还在我家) : 临走前还把我们的安全帽都重摔地上并推倒我们两台机车 : (其中一顶拿来打我男友头的安全帽事後也找不到) : 然後警察就去追那男的 : 那男的被追回来走到一半 : 之後我舅舅就带人到了 : 下车後拿铁棒问说是谁打我的侄女 : B男见状就快速往另一方向逃逸 没追回 : 後来我妹在地上吐血 并反应头部胸口跟背部疼痛 : 马上叫救护车来送我妹跟她男友伤较重的去医院 : A女本来看到我妈来还作势要打我妈 : 我叫我男友去挡中间 : 然後A女见我妹上救护车 : 本来很有元气就开始说:我也要叫救护车 我也很痛 也头昏 : 然後我走过去跟她说:你本来不是很有元气? : A女就又很有元气骂:乾你辟室我爽叫救护车不行喔 : 然後现场B C男都烙跑 : 只剩他们叫来的人 然後一直说我们叫流氓来打他 : A女就跟警方说她不认识B C男 : 说那两个男子要动手打人不甘她的事 : (但是之後去那女的家中查出B男是她老公 C男是她亲戚) : 我跟我男友去警局 那女的竟说她要顾小孩不要去警局作笔录 : 而警方也就没让她去 作笔录时警方一开始说那两个男的跑了就写不知名男子 : 我问警方说: 难道真的打人的不必抓回来吗? : 警方竟说: 等你们要告对方 我们会去找人 : 然後就作笔录从凌晨1点作到早上七点只做了我的笔录 : 我男友的笔录也没做 : 但对方三人的笔录都做好了 : (後来埔墘局长有骂说:怎麽可以打人的在家里被打的在局里? : 其他警察才去A女家请B C男到警局 但A女仍旧待家中) : 原先我妹检查出有脑震荡并有呕吐情形 : 警方说要住院观察就用公诉罪起诉B男杀人未遂 : 这时我有看到A女笔录说我们四人先下车攻击他 : 一直用安全帽打她并咬伤她 然後她老公看不下去走过来"劝架" : 警方就来了(根本就是谎言 也只字未提我们被殴打) : 後来早上我妹意识有较清醒 : 我们四人也都先开好了验伤单(花了快3000) : 警方就说我妹没什麽事那就四人看要不要告对方伤害 : 说是告诉乃论 我问他们是否要先帮我妹跟我男友还有我妹男友作笔录 : 警方竟说:你们有要告再来做 没有就盖章先回去了 : (我严重怀疑警方有维护对方及吃案嫌疑 因为对方似乎跟警方认识 : 对方三人笔录都做好 但是我们这边伤重的都拒绝帮我们做笔录) : 我妹原本要做断层扫描 但是医院说要支付现金8000-10000 : 我们身上没钱就先没做 但是後来回家舅舅说我们应该要先做 : 以作为之後的证据 : 我们这边两人轻伤 一人四肢擦伤且流血 一人脑震荡戴颈圈固定 : 摩托车两台被摔破 安全帽(拿来打我妹的 全毁 凹下去 镜片全掉) : 安全帽(打我男友头的 被摔到远处 红色M2R後来遗失 也是凶器之一) : 我妹车上有两摊我妹的血迹 : 当时有一路人有留下电话说可以帮我们作证 : 而且路人看到B男逃跑也叫他不要跑 : 其他对方叫来的人还威胁路人说: : 你现在想管这件事是不是?(作势要殴打对方) : 然後路人就留下电话给我们 说有需要他会帮忙作证就走了 : 问题: : 1.警方不帮我们做笔录怎麽办?(但却都帮对方三人作) : 2.我们提出告诉是否有利? 因为对方认识警方且在街上公然打人 : 担心对方根本就不害怕 且对方有大腿被咬伤 : 3.我们是否可提出精神及物品的赔偿? : 另外四人医药费加验伤也花了好几千 : 4.警方这样是否有包庇或吃案嫌疑?我们能怎麽作? : 5.是否现在要先花10000去做我妹的核磁共振检查?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警察制作笔录应该是表示发现犯罪而开始侦办调查 但警察竟然要求你们要提出告诉才开始侦办 并且并未受理你们报案 似乎想要大事化小就此结案 从这边充分表现警察推诿责任并且间接侵害人民权利 不当阻止人民请求国家保障生命财产的权利 更显示警察之法律知识及对人民受不法侵害时权利保护意识的充分不足 人民缴税的目的就是维持国家的运作 付出每个国民应尽之义务并且请求国家给予生命身体财产自由的保障 如果今天走在路上被人打 警察不知道不主动保护不主动追诉犯罪就算了 今天既然知道并发现了犯罪事实 却仍不当要求当事人自己来告否则就不予受理 身为执行国家行政司法职务之警察亦即公务员 显然未依法行使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之职权与遵守法定追诉犯罪之"义务" 已严重违背依法行政之宪法层次之法律原则及触犯相关刑法之虞 由於你们遇到的问题是刑事案件 因此先说明在刑事诉讼进行的流程中 关於警察及你们(当事人) 所应先尽之义务 发生刑事案件之後 整个检警系统会进入侦办的流程 (如果是告诉乃论之罪需当事人提出告诉才会开始发动) 刑事案件的流程为 1.发生犯罪事实 → 2.侦查 → 3.起诉 → 4.审判 → 5.执行刑罚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2项规定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并将调查之情形报告该管检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今天你们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理论上警察应该要主动调查并且应依法侦办主动告发 按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 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今天警察没有积极协助你们提出告诉或主动开始调察侦办 同时如情况正如你所描述并且有监视影带记录相关事发经过 由於此案中涉有非告诉乃论罪之重伤未遂乃至於杀人未遂之罪之可能 该管警察除依上开231条241条有主动侦办犯罪之法定义务之外 更应主动依刑事诉讼法第71-1条传唤犯罪嫌疑人开始调查厘清犯罪责任 按刑事诉讼法第71-1条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调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场询问。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 场者,得报请检察官核发拘票。 以上为该管司法警察之法定义务 亦即警察应没有"不主动侦办"的权利 更有主动告发犯罪 实施犯罪调查之义务 而你们(也就是当事人)在遭遇犯罪事实之後 也应依法定程序依法告诉告发犯罪 警察如果吃案或故意违背职务或有其它滥用职权 或怠乎职守不予侦办或收案之情事 则可能成立刑法第125条第1项第3款公务员滥权不追诉罪之可能 刑法第125条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 不使其受追诉或处罚者。 所以并不用太担心警察吃案的问题 敢吃也得看吃不吃得下 七年有期徒刑等着(告警察也不是不可能) 而犯罪之被害人(你们)应尽之法定程序义务大致如下 1.主动报案(虽然可能是非告诉乃论 但警察认定是告诉乃论 你们还是要主动提告) 2.尽可能保全蒐集证据 在法庭上得采纳之证据方法如下 人证(例如周边围观愿意作证的人) 物证(录影资料 凶器 如作案用安全帽 篮白拖) 勘验(现场情况 受伤的验伤单 记得照像) 文书(笔录内容) 3.谘询律师及相关法律人士 4.收受报案三联单後等待检察官之侦查庭出庭通知书进行协助犯罪侦查 告诉乃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 告诉期限为六个月 请仅快提出告诉 但本件案情所涉其它非告诉乃论之罪之追诉权时效 依刑法第80条之规定至少都有十年以上 但仍应尽快报案或申告(告诉告发或自诉均可) 以上为刑事程序应注意之事项 而本案犯罪事实所涉及之刑法上罪名可能共计如下: 1.刑法277 伤害罪 2.刑法278 重伤害罪 3.刑法271 杀人未遂罪 4.刑法354 毁损罪 5.刑法304 强制罪 6.刑法283 聚众斗欧罪 这其中各个罪名之成立大致都可通过刑法三阶层体系之检验 在构成要件上:客观上实行上述各罪之犯罪要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并可客观归责 主观上也明知且故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犯罪决意 在违法性上 :没有阻却违法或超法规阻却违法之事由存在 有违法性 在罪责上 :打人的当事人有罪责能力与不法意识(喝酒打人的问题另外讨论) 因此上开犯罪成立(其中重伤及杀人未遂可能稍有疑问 但仍不妨碍犯罪之认定) 但你的案子其中有几个问题要说明 第一、对方喝醉酒的情况打人,有没有刑法第19条的适用而不处罚其行为? →还是违法成立犯罪,因为是原因自由行为 是自己喝酒喝醉打人 自己故意造成 仍然有犯罪责任,所以对方如果辩称喝醉酒什麽事都不记得了, 法院不会采纳仍会处罚 第二、我把对方咬伤了,对方会不会反控我伤害罪,我会不会被关? →不会! 因为依照刑法第23条规定:「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卫自己或 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 由於你是为了保护自己生命安全而反击对方施用暴力伤害的不正侵害行为,而 他拿安全帽基於重伤害或未必故意杀人之意图对你所施加之行为,你只有咬伤 他,显然完全在合理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行为阻却违法,不罚,请放心 第三、对那那麽多人一起打我们,难道我只能告那个女的和她老公吗? 不! 依照刑法第2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 由於对方只要有动手的人都会算入这里共同实行犯罪行为的人之中,故成立共同正犯 依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2款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者为相牵连之案件得合并由一个法院 集中管辖集中审判事情可以一次解决 第四、我被打到吐,头发被扯掉,脑震荡等等很多伤害,对方应该算犯重伤罪了吧? 不一定,可能只有普通伤害。因为刑法在认定重伤的成立是比较严格的,必须符合 刑法第十条关於重伤的定义: 称重伤者,谓下列伤害: 一、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 二、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耳或二耳之听能。 三、毁败或严重减损语能、味能或嗅能。 四、毁败或严重减损一肢以上之机能。 五、毁败或严重减损生殖之机能。 六、其他於身体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难治之伤害。 如果你有上述这六款的状况之一 才会算是"刑法概念上"的重伤 否则法院通常会只认定为普通伤害(重伤与普通伤害最高刑度差两年) 第五、花一万元作医疗身体检查会不会白花钱吃亏? 不会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後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87条规定:「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 ,於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於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 复其损害。」 所以你先花钱去检查没关系,取得更有力的证据,到了审判庭的时候再一并提出民事 损害赔偿叫他们把这些钱一起赔给你们,法官会判给你们的 而且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还不用缴裁判费 而你在民事上的权利则规定在民法第184 185 193 195条之中 可以依据这些条文 请求损害赔偿及精神上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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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71.110
1F:推 and:你一定会考上 全部学说都讲的很好 实务上根本不能用 07/10 22:04
2F:推 Robbit1024:根据法律走就对了 实务能不能用我想不是你说的算喔... 07/10 22:16
3F:推 morehousek:新版主现身了0.0 新版主有用心喔~ 07/10 22:20
4F:推 g243536:这篇回的很好耶~ 观念好清楚喔~ 07/10 22:22
5F:推 jackhan:我发现一楼在这一系列文章不断的帮加害人说话 07/10 22:23
6F:→ jackhan:偏偏其他文章又都没有他的推文.......很难不令人联想 07/10 22:24
7F:推 Robbit1024:停了 他可能是警察非犯罪那方 针对人的部分打住吧... 07/10 22:25
8F:推 penalcode:我还想到一个:305恐吓危安罪! 07/10 22:33
9F:推 Jasy:滥权不追诉处罚罪实务上是告发检察官才适用 07/10 22:52
10F:→ Jasy:警察并无追诉犯罪之权力 07/10 22:54
11F:推 Jasy:请参考刑法第125条相关判例 07/10 23:02
12F:推 chakichaki:看到这篇很感慨,理论跟实务有天壤之别,虽然理论是理 07/10 23:18
13F:→ chakichaki:之所据,但是实际运作还是必须屈於现实,循实务方式运 07/10 23:20
14F:→ chakichaki:作,你法理部分剖析得非常好,希望你有机会可以实地验 07/10 23:21
15F:→ chakichaki:证,希望你可以平衡理论跟实务的差距,或者是像我一样 07/10 23:22
16F:→ chakichaki:徒增「纯依法理无法行遍天下」的感慨 07/10 23:23
17F:推 Jasy:我觉得楼上板友应该可分享一下实务经验 供大家参考 07/10 23:28
18F:推 morehousek:其实我还蛮赞同chakichaki 0.0 07/10 23:36
19F:推 q68603:这样应该考不上 07/11 13:59
20F:→ q68603:依照作者所描述案发情形及受伤程度难以推论重伤及杀人故意 07/11 14:02
21F:→ q68603:且本篇不涉及原因自由行为 因非事先即有伤害预见而故意喝酒 07/11 14:04
22F:→ q68603:另外滥权不追诉处罚罪亦只处罚明知 根本无法该当 07/11 14:06
23F:→ q68603:至於刑法283亦需具备「致人於死或重伤」客观处罚条件才该当 07/11 14:10
24F:→ q68603:本篇回文作者如上所述应还未踏入实务工作 过於理想 07/11 14:13
25F:推 q68603:警察办案态度值得检讨没错 但未如所云严重违反依法行政 07/11 14:23
26F:→ q68603:扣上这顶大帽子不知有何目的与作用存在 07/11 14:25
27F:推 Robbit1024:楼上那位我警告一次 我已经喊停止对人 在用分身来这说 07/11 15:02
28F:推 Robbit1024:有的没有的 我会让你水桶...有人检举and跟你同ip 07/11 15:02
29F:推 Kniveschou:噗嗤 and不是伟大的警察大人吗 07/11 15:46
30F:推 Robbit1024:既然此篇被我盯上了 楼上那位或其他人也请勿"对人"酸。 07/11 16:19
31F:推 q68603:就事论事与纠正错误法律观念被解释成"对人" 07/11 16:36
32F:→ q68603:这样盯人的人是不是也是一种"对人" 07/11 16:37
33F:推 Jasy:去和板主说阿 看板主认为你有没有错 07/11 16:39
34F:→ q68603:另澄清本人绝非and 仅对法律提出不同看法 藉此希望不要误导 07/11 16:41
35F:推 Jasy:本文作者考得上考不上和q大有何关系? 07/11 16:41
36F:→ Jasy:那q大是不是and和本文又有何关系 07/11 16:42
37F:→ q68603:需要谘询帮助的被害人而已 07/11 16:42
38F:推 nonoise:有人说and跟q是同人他才说明的啊 不说可能又被当默认XD 07/1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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