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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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扶养问题:如果没有扶养能力的话会怎样??
时间Mon Jul 14 20:06:04 2008
※ 引述《cat100cat (践踏时间的沙漏.....)》之铭言:
: 於是他非常非常的不甘心,先是透过调解委员会达不成共识
: 今年六月提告,告我妈没有尽扶养义务(目前被告只是我妈还不是我也不是我爸)
: 委托律师,说啥台北市的消费怎样怎样的,物价水准很高
: 要求每个月额外再补贴给我外公18000
: 问题:
: 1. 我认为原告他的生活并没有困难,这样他还是有机会告的成吗??
(1)民事所谓的告不告的成,指当事人适格而言。
当事人适格指法律上就特定权利或特定诉讼,以自己名义为
原告或被告之资格,您想问的其实是外公提告有没有理由。
(2)原告与被告之间互为直系血亲,依民法1115条,本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给付扶养费之诉讼,惟民法1115条所指,乃指扶养
义务而言,尚难以直接就义务(标的)转换为金钱给付。
(3)因此法院实务上还是会受理此诉之声明,并加以说明原告乃
请求扶养义务,并由两造当庭辩论,提出适当扶养之方法。
(4)就实际辩论之重点,当在於两造对於扶养义务之程度认知上
差异。
4-1 首先,依1115条,扶养义务有数人者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
义务,你母亲可以就现存之亲戚提出非唯一扶养义务人之抗
辩,并要求召开亲属会议来协议各人负担程度。
4-2 其次,由於你家庭中母亲本身无工作,仅父亲负担家中经济
主要来源,因此能以1118条,据以要求减轻义务。
4-3 就法律关系上,您母亲有无工作能力并不是法院在意的,尤
其在扶养义务上,不要去争执免除,但可争执减轻,切记。
至於减轻至何种程度,仍然需要双方协议。
(5)最後还是要强调,就扶养方式尽可能争执,因为扶养义务本
来就不是指金钱而言,因此尽量示弱,装的比你外公更可怜
那最好,法官仍然会尽力为双方协调一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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