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shman (weery)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教学] 如何声请抛弃继承
时间Sat Jul 26 04:45:36 2008
97.09.07修改
(网志版)
http://www.wretch.cc/blog/bushmanwang/12907969
前言:
目前实务每天都有大量人士询问抛弃继承的相关事项,数量之多已达「人神共愤」的程度
,且听闻请律师代办抛弃继承要价六万,如果不是继承人过多或是其他特殊情况,自己
申请就好了,实在不需要花这笔钱。基於抛弃继承部分规定确实有模糊空间,这边提供
一篇「声请程序」的教学文以供参考,有错误或不足之处也请指教,谢谢。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无论「抛弃继承」亦或「限定继承」的时点都是以「知悉时」起算
「三个月」,这点必须先行说明,因为许多人都还停留在旧法的印象阶段。
对於是否要抛弃继承,最为核心的思考是「资产远大於负债」或是「怕麻烦」。
虽然2008年1月的新法略作修正,对於被继承人死亡时,
年纪小於20岁的未成年人者或者禁治产人
(依民法第1153条,严格而言为「无」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条件仅负「限定继承」的责任。
另不论是否为未成年人,於继承後发生的保证债务,亦仅负「限定继承」的责任
(参照民法第1148条第2项)。就法律上可能的选项,
似乎仅剩成年人才有办理「限定继承」的必要,但若被继承人,
面临复杂的债务纠纷或者并未留下不动产,为避免复杂的债务问题,
仍建议办理「抛弃继承」,以求法律上能够一劳永逸。
毕竟上述的「法定限定继承」类型,若出现争议时仍须以诉讼解决。
二、准备文件
1.被继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证明书」 or 被继承人的「除户户籍誊本」
以上两者二选一即可,死亡证明书是由医院所开,至於除户户籍誊本则去户政事务所申请
。因为全国户政连线,除户户籍誊本无须至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
2.抛弃者的户籍誊本、印监证明与印监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10
(印监登记办法)
a.首要必须处理的问题是「印监证明」与「印监章」。须特别注意的是,这两者皆须至
抛弃者「户籍所在地」的户政事务所办理 (参照印监登记办法第2条)。其中,
「印监登记」原则须由本人办理,但亦有7项例外规定,譬如人在外国则可以去驻外使馆
办理认证代替 (参照同法5条)。
b.至於未成年人不用特别申请,用法定代理人即可,不过这边有个问题—是否须父母共同
代理? 也就是说,如果只有一方代理声请抛弃继承时该怎麽办? 参照民法第1089、1090条
,法院可依职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决定之,所以仅有父母一方亦可代为声请,交由法官决
定。
c.至於「印监证明」可由本人办理,亦可由委任人办理,惟受任人须携带国民身分证与委
任书 (参照同法7条)
d.另需特注意的是,需附抛弃者的「户籍誊本」 (全国户政连线,各户政事务所皆可声请)
,如果有数个抛弃者,且抛弃者并非同一户籍,每户皆须申请一份户籍誊本,如果要避免
问题或看不懂我在说什麽,很简单,有多少人要抛弃,就申请多少份户籍誊本吧。
讲半天,最简单直接、避免问题的方法,就成年人而言,自己去办比较不会出问题,就
未成年人,由父母办一办,到时候父母共同去法院填写声请书最方便。
3.以书面通知因抛弃而成为应继承之人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继承权抛弃通知书暨继承权抛弃通知书收据)
a.依据民法1174条,须以「书面」对其他「应继承人」进行通知。目前实务上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寄信给对方,附上一张「继承权抛弃通知书」以及「继承权抛弃通知书收据」,
前者是通知对方用,後者则是希望对方可以寄回来。
另一种方法,则是将「继承权抛弃通知书」的内容写成or打成「存证信函」的格式,
寄给对方并取得「回执」。
b.在此建议采取最为保险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证信函」通知。由於有时效的
问题,建议寄出存证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递状声请抛弃继承,毋庸等到收到回执,等开庭
时法官要求的话再补上即可。
c.就简便的作法而言,只须写好一份存证信函後,记得把「收件人」以及「邮寄地址」
那栏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针对每一个不同的应继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请你补件再补「回执」或其他东西即可,以免错过时间。
d.实务上常常见到的问题是,如果不知道其他人住哪里怎麽办? 原则上尽量寄,真的不知
道的话也没办法了,只是开庭时可能要证明确实「不能通知」(参照民法1174条第3项)
4.继承系统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继承系统表)
a.继承系统表是一张填写继承顺位的表格。填写此表时须特别注意「代位继承」
(参照民法第1140条) 的问题。举例而言,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继承人去世,
则该先行去世的「子女的子女」则亦有继承权。相反的,
於被继承人去世时仍存活的子女,则其「子女的子女」,
在前面亲等的「直系血亲卑亲属」未全部办理抛弃继承前,依法没有继承的可能。
b.举例而言,假如红孩儿比牛魔王先死,则牛魔王死後,红孩儿的小孩 (?) 和铁扇公主
都有继承权;相反的,如果牛魔王死後红孩儿仍活着,则红孩儿和铁扇公主都有继承权,
但是红孩儿的小孩,对於牛魔王的遗产就没有继承权,这就是代位继承的意义,
避免先於父母死去的子女的子女拿不到遗产,有所不公平。
三、程序
1.至被继承人「户籍地」的法院办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各级法院管辖区域一览表)
办理抛弃继承原则上须至被继承人户籍地的法院办理 (参照非讼事件法第144条),若不知
道该地法院为何,请参考「各级法院管辖区域一览表」。不管是亲自送件、请别人代送或
是用寄的都可以,因为递送书状皆不需本人亲自为之,可以请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写委
托书。如果要用邮寄的,可以去邮局开1000元的汇票,抬头就写法院名称,
譬如「板桥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给哪个法院就写该法院名称。
2.填写抛弃继承声请状
抛弃继承声请状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40.doc
继承系统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继承权抛弃通知书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3.缴交1000元费用
须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个继承人共同写一份声请书,只需缴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
每个抛弃人都须写一份声请书,可能需花费n个1000元,这点必须注意,建议跟当地法院
详细询问。如果可以,当然所有继承人一次办好,省时又省力。
有任何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洽询,请参考板桥地方法院诉讼辅导科,
电话:02–22616714
诉讼辅导科分机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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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ushman 来自: 61.57.152.166 (09/07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