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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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工作签约的问题
时间Sun Jul 27 01:43:53 2008
本於契约自由原则,劳务契约双方应如何约定,国家本无须以公权力
加以介入。劳动基准法的存在,乃是规定劳务契约之最低标准,虽依
契约自由原则,仍然不得抵触劳动基准法。
兹列出公司行为所涉及劳基法部份:
1.新进人员同意书部份:
劳基法16条规定预告离职期限,惟双方若就提前离职可能产生雇主损
失作违约金预定,并非法不允许。因此若提前离职需付违约金部份应
解为有效,但违约金若过高,显失公平可由法院酌减。
2.薪资部份:
比较能主张的是此薪资部份,因劳退提拨6%乃雇主应负担,不得由劳
工负担,因此如雇主发给薪资中已扣除劳退提拨,显由劳工负担,可
以依劳基法14条1项6款,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而此契约终止权应於知悉日起三十日内主张。
3.责任制:
第84-1条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
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不受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
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至於30条 (每日暨每周之工作时数)
32条 (雇主延长工作时间之限制及程序)
36条 (例假)
37条 (休假)
49条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由此可看出责任制影响不可谓不重大,因此必须经主管机关核备,未经
核备者,当然即非属责任制,雇主仍然不得抵触上述各条之规定。
以上可能会让人误以为没有休假或例假,或者没有加班费了,事实上不
受限制,若以36条例假规定来看,每七日应有一日例假,并不是劳工就
没有例假了,如依(86) 台劳动二 字第 052295 号之函释,劳资双方仍
应约定例假,雇主若欲使劳工例假工作者,需发给一日工资。
另外有关违反八十四条之一之相关函释:
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89) 台劳动二 字第 0022298 号
要旨: 有关雇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之处罚疑义
全文内容:查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系分别就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所为之特别规定。劳工纵属经中央主管
机关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该法第八十四条之一规定将其书面约
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自不得依该法第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排除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故雇
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时,应视雇主所违反之法条 (第三
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第四十九条) ,依各该法
条之罚则予以处罚。
总结:
劳基法并不难理解,劳基法是我接触比刑法民法还要早的法规,但是
也是让我最不满的法规,因为它根本保护不了劳工,主管机关任由台湾劳方
的劳动条件越来越恶劣,却又无能为力管理,也不敢得罪大公司(其实小公
司也不敢得罪)。
基於保护原PO立场,我也不能断然叫你就不要去工作,放任自己损失
权益,但是你日後可能面临的问题,预先让你知道,作决定仍然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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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7.13.78
1F:→ hotwingking:原PO来信所问方式,可以,因解除权是知悉时起算。 07/27 01:45
2F:→ hotwingking:申诉时可主张知悉时是翻簿子或看薪资条才知道。 07/27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