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提离职的时间
时间Fri Aug 1 12:47:57 2008
※ 引述《cccchair (欲知合购最新消息请Q我)》之铭言:
: 大家好
: 我想请问各位
: 工作满两年 一般劳基法 规定要在20天前提离职 (对吧??)
: 但是我刚开始工作时
: 公司要求要签约 其中包括
: 1.至少做满 2年
: 2.离职须於6个月 (也就是半年) 前提出
: 请问第2点根劳基法抵触
: 这样有效力吗?
: 还是有签约就有效力??
: 问题是~上哪去找ㄧ个工作会等你半年呀@@
: 不知道有没有人有相关的经验?
: 谢谢各位
劳基法是原则性的法律
主要是规范雇主在要人离职前,工作满两年,要给员工「最少」二十天的
预告期,给愈多等於保障愈多。
相对的,员工在离职的时候,满两年「最少」要给雇主二十天的预告期
但如果员工高兴给多一点的天数,对雇主的保障就愈多。
合约内容并没有抵触劳基法,就像消保法有七天监赏期,如果商家要给
消费者三十天监赏期,合约明显优於消保法,所以这不合消保法吗?
但你既然已经签约,就应该照合约走,这个合约虽不合理,但并不会损
及你的既有利益。
你可以先提离职,在大约一个月前找工作,差不多可以在离职之後顺利
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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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36.29
1F:推 sindyevil:公司规定不可以抵触法律规定,劳基法预告期应该是保障 08/01 16:32
2F:→ sindyevil:双方的权益,不让雇主有强留员工的机会,也规范员工离职前 08/01 16:33
3F:→ sindyevil:应该给雇主反应的机会,所以劳方只要符合劳基法即可;但若 08/01 16:35
4F:→ sindyevil:员工在提出离职书後被资方挽留或人情压力而多留者, 08/01 16:36
5F:→ sindyevil:是员工自行的意愿,不在这里另行讨论 08/01 16:38
6F:推 jenlaw:雇主单方面以定型化契约条款延长对於员工的拘束,似乎很难解 08/01 17:02
7F:→ jenlaw:释为员工自愿给雇主的保障,而虽然已经签约了,但契约条款如 08/01 17:04
8F:推 jenlaw:果违反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限制,亦有归於无效的可能.再者,通常 08/01 17:08
9F:→ jenlaw:那六个月的时间,员工都会待的很痛苦,奖金没有,加班很多.. 08/01 17:10
10F:推 sindyevil:另外,七日监赏期无法和这里作比较,本身除众多限制外, 08/01 17:15
11F:→ sindyevil:(访问/邮购+企业经营者等),这里基本上已认消费者为弱者 08/01 17:16
12F:→ sindyevil:才优於民法相关规定 08/01 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