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nlaw (真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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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违反商业会计法
时间Sun Aug 3 00:34:00 2008
1.应可适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
只要犯罪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
又非例外不准减刑之罪(参减刑条例第3条),
都有减刑条例的适用.
2.应谕知易科罚金,
但检察官可以决定要不要让你易科罚金(但通常都会准).
(参减刑条例第9条)
3.原则上判决确定後,
最高法院会将全卷移送检察署执行,
然後执行检察官阅卷後发现符合减刑条例规定的话,
会向法院声请裁定.
(参减刑条例第8条第1项)
4.如果检察官没有注意到,
也就是这段期间都没有收到法院裁定,
可以在收到执行通知後,
自己提出声请,
或是写个简单的声请状提醒检察官.
以上管见,如有错误不足之处,还请其他先进惠予赐教.
兹节录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相关法条供参:
第二条 (减刑标准)
犯罪在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条例
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减刑:
一、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减其刑期或金额二分之一。
缓刑或假释中之人犯,於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视为已依前
项规定减其宣告刑,毋庸声请裁定减刑。但经撤销缓刑之
宣告或假释者,仍应依本条例规定声请裁定减刑。
第八条 (减刑裁定机关)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已经判决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
毕者,由检察官或应减刑之人犯声请最後审理事实之法院
裁定之。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罪,经依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移送检察官执行尚未执行或执行未完毕者,由检察官或
应减刑之人犯声请该法院裁定之。
依本条例应减刑之数罪,经二以上法院裁判确定者,得由
一检察官或应减刑之人犯合并向其中一裁判法院声请裁定
之。
第一项情形,最後审理事实之法院管辖区域如有变更,应
向变更後之管辖法院声请裁定之。
第一项至前项规定,於军事法院、军事检察官适用之。
原审军法机关经裁撤或因事实上困难者,由承受该机关之
军事法院或就近之军事法院裁定之。
第九条 (减刑方法)
犯最重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条例
规定减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应於为减刑裁判时
,并谕知易科罚金折算之标准。
※ 引述《christie822 (christie)》之铭言:
: 事实经过:我父亲在民国94年被高等法院判违反商业会计法,
: 必须服刑八个月,申请上诉,八月一号收到通知说上诉驳回
: 问题:我想请问 1.我父亲有没有符合减刑条例(我去看 好像是有符合)
: 2.如果 有符合 那我父亲的刑期就变成4个月那能不能易科罚金呢?
: (如果是检察官判定 机会高不高)
: 因为父亲是被陷害的,所以一直很不甘心,昨天收到上诉驳回就一直心情不好
: 请各位大大回答我的疑问>"< 谢谢各位 (我真的很希望他不要被关)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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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43.143
1F:推 christie822:非常感谢大大的详细回答 我会谨慎乐观的面对 感激!! 08/03 02:41
2F:推 christie822:我父亲他有366条第2项...所以应该是无法减刑 08/03 13:12
3F:→ christie822:还是谢谢这位大大的回答 08/03 13:12
4F:→ jenlaw:如果是刑法336第2项,而受判刑未超过一年半,还是可减 08/04 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