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ra (等哪个晴天?)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继承] 父债子还的问题!
时间Fri Aug 22 01:29:02 2008
推文好慢 我就回文罗
以下是一点小意见 还请博学版友指正讨论 感恩
整理一下大概有几个方向
1.未成年显失公平这块 恐怕不适用於你跟你姐姐了
法条的适用应该是
新法1153规定了"现在"若有未成年人继承一律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在例外继承显失公平时才依据施行法1之1第2项溯及适用到已经继承的人 像你妹妹
所以 基本上你妹妹并不是按照1154自己去限定继承的 应该是要用1153+施行法1-1
而按照1153修法理由有说 如果是和未成年人一起继承 可是没有依照1154办限定继承
仍为概括继承 并负连带责任
也就是只有未成年人才享有以所得遗产付清偿责任这个优惠 冏
我的理解是这样
2.详细债务这边可能要去向法院调卷来看过去的诉讼情形 厘清到底是怎样的债务关系
若是保证债务就有显失公平那条的适用 可喜可贺!
3.打官司要在高雄我就不太懂了 是你们户籍在高雄吗
不然应该是以你们家户籍为准这样 土银应该去你们家告才对
大概是酱 还是请原波保重 新的继承法我也只知道这麽多了
如果有错误请大家不吝指正 但也拜托大家不要冷言冷语 将心比心 谢谢:)
※ 引述《Pentagon (流氓兔)》之铭言:
: 感谢各位的意见, 今天已经申请到阅卷, 也影印给律师看过了,
: 1. 时效抗辩
: 对方是半官方的土银, 债权人是<营建署>, 这方面都有照规矩来,
: 以拿到的卷宗来看, 每五年都有追讨过了, 应该是讨不到钱,
: 直到我爸死後, 才刚好轮到我们子女, 这方面应该是行不通了.
: 2. 限定继承
: 由於我那素未蒙面的妹妹未满18岁(当年),
: 应该可以适用新的修正法1-1条, 可以申请<限定继承>,
: 再根据民法1154条
: 继承人得限定以因继承所得之遗产,偿还被继承人之债务。
: 继承人有数人,其中一人主张为前项限定之继承时,其他继承
: 人视为同为限定之继承。
: 为限定之继承者,其对於被继承人之权利、义务,不因继承而消灭。
: 这样应该是可以帮我跟我姐解套了,
: 但是有个问题, 在判决书里已经注明了,
: (其中XXX应於其所继承的遗产之范围内)
: 这是不是表示不适用1154条了呢?
: 3. 修正案1-2
: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开始,继承人对於
: 继承开始後,始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由其继续履行
: 债务显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 由於我爸妈离婚有10年了, 这之间我们并没有接受任何我爸的资助,
: 而且也因为我爸婚外情再加上抛家弃子,
: 我们是觉得不还20万是我爸的责任, 不应该由我们承担,
: 这样适合由其继续履行债务显失公平者这一项吗?
: 4. 民法1145条第一项第五款
: 由於当时闹家变搞得很大,
: 想利用子女与父亲决裂的方式, 让继承权消失,
: 这应该是最後的手段了吧!
: 以上是三位律师的意见, 加上PTT板友的意见的结果,
: 要打官司必须回到高雄打, 我住台北, 我姐嫁到台中,
: 如果要利用<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1-1条>帮我妹办理限定继承,
: 则要提起什麽样的诉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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