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vince (城里的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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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有关本票问题
时间Tue Aug 26 10:27:26 2008
保全程序和非讼事件是可以并行没错,
但
先声请本票裁定
会打草惊蛇:
1.声请本票裁定,对方会收到
本票裁定书,
收到本票裁定书後,
由於对方有10天的抗告期间,
因此加上
邮件往返及制作文书的时间,
你至少还需半个月以上的时间,才会收到
本票裁定确定证明书,
这张
本票裁定确定证明书就是强制执行名义,
以此证明书来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对方财产
2.对方收到本票裁定书时,就会开始脱产了
对方不会笨笨的坐以待毙
(
你给了对方半个月以上的时间脱产)
声请假扣押的程序:(还记得我上一篇回lessfeel的文吗?)
1.声请
假扣押裁定:
只有你会收到假扣押裁定书,对方不会收到
拿着假扣押裁定书去各税捐机关查对方的所得及财产,对方当然不晓得
2.声请
假扣押执行:
拿着假扣押裁定书和税捐机关开立之财产清单、土地建物登记誊本,声请假扣押执行
(对方也不会收到什麽东东)
3.声请假扣押执行,法院就会开始扣押查封对方的存款,不动产
4.对方什麽时候会知道你声请假扣押?
→
当对方的存款,不动产被扣押查封之後,对方才会知道
5.当对方的存款,不动产被扣押查封之後,
你就立即声请本票裁定即可
※ 引述《changchunlun ()》之铭言:
: 这个说法有点问题耶…
: 这个基於给付本票债权的假扣押跟本票裁定是走不同的程序
: 前者是民事诉讼法的保全程序,後者是非讼事件,本来就可以并行。
: 而且你是基於金钱给付的假扣押,你仍然要知道对方的财产在哪、有什麽债权,
: 法院不会帮你查,你查到的如果是物,就以物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
: 查到的是对方对他人的债权,对不起,管辖法院就是对方住所地的法院,
: 还不是打草惊蛇?
: 况且,假扣押要释明,通常是以债权额的1/3为担保方得假扣押,
: 换句话说,还得自己先拿钱去法院,您要想清楚。
: 再者,假扣押之後,法院会定一定期间要你起诉对方,逾期不起诉,就要撤销假扣押。
: 你准备好要打官司了吗?而且这既然是保全执行,不是终局执行,钱是不会进口袋的。
: 至少要到一审胜诉方得「假执行」,这才有拍卖换价的机会。
: 此外,虽然假扣押重在隐密,通常不会通常债务人到场,但裁定仍然要送达对方啊,
: 还是一样打草惊蛇。
: 拿本票声请是直接裁定执行,就可马上查封拍卖换价,
: 这个途径应该比较快吧。对方的反制手段也只能提起确定票据债权不存在之诉。
: 事实上,无法阻断执行的进行。(这也就是拿本票的优点)
: 我虽然没什麽实务经验,至少法条、教科书是这样写,
: 假扣押跟本票裁定并不互斥,裁定之後,对方迟早会知道的。
: 我不晓得实务上习惯是照d大所说的这种顺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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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92.5
※ 编辑: davidvince 来自: 61.64.192.5 (08/26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