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qipower (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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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资方是否要付资遣费
时间Wed Aug 27 16:04:30 2008
※ 引述《paulaya (家具中盘小公主)》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本公司为家具中盘商,雇有六.七名司机,台北区司机简称A,於七月底车子被拖吊,A前往
: 拖吊场取车,但因A无驾照故无法取车,事後本公司决定八月份开始,每个月十日要检查驾
: 照(当然面试时都有先检查过),若无驾照者将自动离职,A因为96年年底因酒驾而被吊销驾
: 照,八月十日当天司机就自动离职...
: 问题:
: 1.事後A来电要求离职证明及遣散费,我们只给了离职证明,请问我们要给资遣费吗?
: 2.另外A还有提及预告期间工资,这个我们也要付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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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十二条(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要件)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泄漏雇主技术上
、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内为之。
看来比较符合第4点,不需预告,无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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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145.157
1F:推 paulaya:请问那是否连预告期间工资也是不需付呢?谢谢!! 08/27 16:15
2F:→ weiqipower:是的 08/27 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