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pravity (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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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请教合夥的法律问题...
时间Thu Aug 28 00:11:45 2008
※ 引述《acf (可可)》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妹妹数个月前与人合夥做生意,但她突然生病,陷入昏迷,意识不清,
: 我们想和对方谈,希望能拿回合理的金额,然而与对方的合约中,有一条是:
: 第一年退夥只能股份转让,不能退任何费用,合夥人对其股份如有意转让时,
: 需接原有退夥人所有业务,并经合夥全体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年後退夥,
: 仅退出资额比率之剩余准备金。
: 妹妹未满一年,而且是非自愿性退夥,(她完全无工作能力)
: 这条还能成立吗?请问我们该怎麽和对方(合夥人)谈呢?
民法
第14条 对於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识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之声请
,为监护之宣告。
第687条 (法定退伙事由)
合夥人除依前二条规定退夥外,因左列事项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约订明其继承人得继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产或禁治产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经开除者。
第689条 退夥人与他合夥人间之结算,应以退夥时合夥财产之状况为准。
退夥人之股分,不问其出资之种类,得由合夥以金钱抵还之。
合夥事务,於退夥时尚未了结者,於了结後计算,并分配其损益。
监护之宣告就是以前所称的禁治产宣告
去声请再拿法条去谈吧 谈不成就只好上法院解决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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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179.111
1F:→ depravity:忘了说 对法条文字有疑虑看不懂再推文问吧 08/28 00:18
2F:推 acf:您好,因为对方认定我们是退夥,而说不给任何一毛钱.. 08/28 09:10
3F:→ acf:是否可以说,合夥合约中的这项(内文那条),是无效的呢? 08/28 09:12
4F:推 acf:又如,合夥采分红制,生病2个月我妹无力工作,他们却未分红, 08/28 09:14
5F:→ acf:是否可以求偿呢? 假使他们不肯退钱,或是只肯赔少少钱, 08/28 09:16
6F:→ acf:我们该如何维护我妹的权利呢? 08/28 09:17
7F:→ acf:不好意思,问题有点多,实在是妹妹生病,对方又盛气凌人所致~ 08/28 09:19
8F:→ depravity:解决办法 就是 我说的最後一行啊 @@~ 08/28 11:39
9F:推 bushman:要注意监护宣告还未施行,所以仍要适用旧法的禁治产宣告 09/06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