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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rmoor (金鱼)》之铭言: : ※ 引述《yuusnow (冰风)》之铭言: : : 1.你姐姐先脱产。 : : 根据现行民法,夫妻离婚除非是原先就有约定,否则必须要对分财产 : : 凡是在你姐姐名下的,无论是地、房屋、车子等,都先过户到你家人的名下 : : 存款也慢慢转到你家人的帐户,总之是为了预防将来离婚还要付钱的囧境。 : 这样讲不全然对, : 民法第 1030-1 条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 指的是夫妻双方"婚後"且"剩余"财产的"差额", : 才有平均分配的问题,而且法院会衡量取得财产的方式, : 还有主张分配这方对於婚姻的贡献,裁判给与不给, : 原波的姐姐没有结婚很久,两人若都是公教, : 财产分配应该不会是太大的问题, : 而且要要求分对方的财产,除非对方同意, : 否则要自己告上法院去争取,原波恶质姐夫的情况, : 想分原波姐姐的钱我看是门都没有, : 而且若男方肖想女方的钱故意弄一堆负债来减少自己的财产, : 也是没用的,1030-3有规定这种为了规避分配而隐匿的, : 都要加回计算,所以相对的,万一对方主张分配, : 你姐故意脱产也是没用的,万一同一年度移转财产金额超过111万, : 还有赠与税的问题,我觉得除非你姐婚後理财有道财产爆增, : 根本不必顾虑这各 原PO姐结婚已经一年多了,2007年4月公证 一年多,即使两个都是公务人员,我相信还是有存款的,尤其他们没有小孩 而且内文有提女方的收入大於男方,那其实可以合理的推想 在所谓"婚後"且"剩余"的"差额"中,女方的钱将会大於男方,而需要分产 当然可以说金额不大,但是原PO家人已经对姊夫灰心 就算金额不大,也一样可以将这笔钱转走 1030-3有但书,如果是义务的赠与可以不算在内 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於剩余财产之分配,而於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 内处分其婚後财产者,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之婚後财产。但为 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当赠与,不在此限。 ^^^^ ^^^^^^^^^^^^^^^^^^^^^^^^^^^^^^^^^^^^^^^^^ 那麽义务的赠与对象,很适合的就是原PO的父母,就说是给父母的钱 这不够义务吗? 而且一年度111万的额度基本上是很高了 即使原PO姐与姐夫是公教,我觉得要在一年之内存款百万有实质上的困难 那就更别说要再同一年度移转百万这种事了,因此不会有赠与税的问题 的确,脱产讲的是很白话,但是真的动了手脚,就是要看不出来是脱产 当然,假若金额不大,脱不脱没有什麽绝对的必要。 : *****************以下是原条文**************************** : 1030-1 :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後财产, : 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後,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 : 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 :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 二、慰抚金。 :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 1030-3 : 夫或妻为减少他方对於剩余财产之分配,而於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前五年 : 内处分其婚後财产者,应将该财产追加计算,视为现存之婚後财产。但为 : 履行道德上义务所为之相当赠与,不在此限。 : 前项情形,分配权利人於义务人不足清偿其应得之分配额时,得就其不足 : 额,对受领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内请求返还。但受领为有偿者,以显不 : 相当对价取得者为限。 : 前项对第三人之请求权,於知悉其分配权利受侵害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 : 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 ********************************************************* : : 2.找证据。 : : 先找徵信社调查你姐夫吧,不抓到小辫子要离婚都很难的。 : : 目前民法除了条列的十大必离原因之外,其他的就看法官了 : : 通奸很不巧的是十大必离原因之一,总之请先抓到小辫子,才有利你姐姐。 : : 目前除非有抓到你姐夫有外遇的证据,否则只要你姐夫不愿意离婚就没办法离 : : 很残酷,却也是事实。 : : 总之先找证据跟脱产吧,再来就是跟对方谈离婚,两方都无维持婚姻的意愿了 : : 那就试试看能不能和平离婚吧。 : 我建议还是不要找徵信社吧,升斗小民应该惹不起徵信社, : 报纸也报过很多次徵信社ex:拿钱没办事,或是告诉男生有人在调查他, : 然後两边拿钱的例子,你姐现在要离婚,最好当然就是跟对方用协议的, 说实话,坊间徵信社的确是素质参差不齐,这种徵信社当然有 那也有普通经营的徵信社,如果能够协议,那谁要去找徵信社 这种情况就是在原PO姊夫不愿意出面处理,也不愿意协议时的手段 自己找不到证据,就只好交给找的到的人 当然也不是跟原PO说请你一定要找徵信社,这是遇到耍赖时的最後方法 : 如果协议不成,你姐又决定离婚,我还是建议去找各好律师吧~ : 以你姐的情况看,前10点可能都没办法成立, : 网路上有篇"离婚不可以有勇无谋",你可以请你姐看一下, : 你姐应该只能用最後面那各"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 : 但你姐最好蒐集一些他劈腿的具体事证,也不必非得捉奸在床, : 因为你姐的理由是"其他"而不是第二项那点, : 只要能让法官认为对方数度劈腿已经造成对婚姻的伤害即可, 这就是帝王条款,也是最让人摸不清的法条 到底什麽是重大事由? 且难以维持婚姻? 讲白一点,这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一切,都要看法官 所以最需要的就是证据了,就算没有抓奸在床 也至少要有外遇的迹象,而目前原PO姐与姐夫已经分居 姐夫并躲着原PO家人,相信当初原PO姐也未留下什麽证据 那麽这种情况最多算是夫妻吵架分开罢了 证据才是最重要的 : **********************以下是原文****************** : 第 1052 条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 一、重婚。 : 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 : 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恶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六个月确定。 :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 ******************************************************* : 法律的东西差一字见解天差地别,不要道听涂说,我不是律师, : 我知道的只是这样,不想花钱可以找些免费的谘询管道, : ex:律师公会,市政府的法律服务,或是一些妇女团体之类, 我也不是律师 我知道的也只是这样 差一字差很多,但偏偏法律又是常常会差这麽一字 免费的法律谘询管道:各县市的法律扶助基金会、各县市的法律服务 -- 海盗:我们盗亦有道!! 法官:还是海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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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21.243 ※ 编辑: yuusnow 来自: 61.230.221.243 (08/29 01:58)
1F:推 fej:不管怎样..都要谢谢你和金鱼..我们会问法律谘询单位 09/02 10:09
2F:→ fej:来这边问也是想多问问..那晚看爸妈在烦恼自己也烦了起来 09/0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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