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一起修练魔「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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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打球打伤人
时间Sun Sep 7 00:10:14 2008
一、关於「在运动竞技中发生人身损害,加害人可否免除民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
免责理由为何?」此一问题,实务上有台湾板桥地方法院96年诉字第2391号
民事判决可供参考。
二、在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
(一)为达运动竞技目的所为之竞赛,本具有一定之危险性,参与该项竞赛活动
者,当可预知於正常竞赛活动下所生之一定危险,苟仍愿参与该项竞赛活
动,纵未明示允诺,亦可视为默示他人於不违反该项运动或游戏规则下,
愿意忍受运动或游戏通常所生之损害,此即为「得被害人事前允诺」,而
得阻却违法。
(二)本案原告(即受害人)固於篮球比赛中,与被告发生碰撞而受伤;但原告
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碰撞当时」有何违反篮球规则之情形。反之,原告於
被告上篮起跳时,犹由被告之左前方冲撞阻挡被告,违规者应系原告,被
告并无故意或过失可言。
三、在原po的案例里,原po应否对担任(棒球)投手之朋友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
责,关键在於:原po在这棒球运动过程中,有没有违反「通常棒球规则」之情
况?例如,是否原po是否在「投手没有携带手套投球」之情况下,仍实施打击?
另外,「假设」原po陈述之事实为真,且投手也确有使用(棒球)手套进行投球,
则(棒球)在球棒打击出去後之飞行方向、飞行速度,及担任投手朋友之朋友
能否具备充足的反应能力将球顺利接助等,显然都不会是担任打击者之原po可
以预先控制,而属於(棒球)此一运动竞技方式在本质上的「无可避免风险」。
因此,则法律上「似难认为」原po应该为担任投手之朋友「眼睛遭球击伤」所
受之损害,负起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
※ 引述《atomas (1986)》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就是和同学打球
: 同学当投手 我当打击手
: 今天我打球打到投手那边
: 投手没接到球
: 然後球打到眼睛
: 现在眼睛的视力有减少了
: 问题:
: 现在很怕是不是有法律上的问题
: 如果有的话
: 该如何解决...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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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echtsanwalt:另,「没有戴手套上场」的受害人应构成「与有过失」 09/07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