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e0705 (Einundzwanzig)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邻居的狗会乱咬人,该怎麽办?
时间Tue Sep 16 09:21:31 2008
: 问题:请问是否有相关法规可以事先预防,终结狗狗乱咬人的不定时炸弹?
: 另外,之前有问过相关机构,是说只要狗狗不大便,他们对於随地小便的狗也无
: 管,就算要管也得现场拍照举证 (但是狗会咬人,主人又不管,要如何现场拍?)
: 不知现在是否有什麽新的相关法规可管?
动物保护法
第7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20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
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29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二十四条规
定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成立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
。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动物保护检查员依法
执行职务。
第3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一、饲主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其饲养之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
、虐待或伤害,情节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饲主弃养之动物。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
体伤害之动物。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
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
动物。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
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所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
营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
1.先举证 出入公共场所 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去主管机关检举
2.被咬之後 验伤 告伤害附带民事赔偿 然後去主管机关检举 没收他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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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41.91
1F:推 hotwingking:还得举证有攻击性喔 =>有够不明确 这怎麽开罚呀? 09/16 10:52
2F:→ hotwingking:拉布拉多被认定较好客而已 恐怕还无法到具攻击性程度 09/16 10:54
3F:→ hotwingking:主管机关订这需要第三者监定的法律 真是太傻太天真 09/16 10:55
4F:推 bailan:没有七岁以上之人陪同也是违反啊 09/16 12:28
5F:推 bailan:还有"攻击性宠物"农委会也有公告过 09/16 12:37
7F:推 hotwingking:如果能严格执法的话 大部份人养狗似乎都放任自由活动 09/17 01:59